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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9-24 07:28:31 点击次数: 0
内容简介: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略)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2:(本附件应为表格,因BloG程序不支持表格显示,故摘录表格内容。表格请到申请登记注册前台领取,或从各区县登记注册系统下载。)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