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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09-09-24 07:34:20 点击次数: 0
内容简介:
   北京市工商局帮扶企业政策 

 一、《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所购非自用房地产从事出租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问题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下发之前,即2006年7月11日前购买本市非自用房地产进行出租的,允许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1.出租房屋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由购买人设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从事所购房屋的出租。出租房屋面积在500平米以下的,可由承租方持购买人房屋所有权有关证明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

  2.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本市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以此住宅开展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要求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实施网上全程办理企业年检,提高年检效率
  (二)减轻企业负担,免收2008年度企业年检费。

  为支持和促进本市各类企业发展,按照公平、公正、平等对待的原则,对本市登记注册各类企业免收2008年度企业年检费50元。
  (三)简化年检手续,免收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申报2008年度企业年检的公司免于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但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上市)有限公司除外。

  (四)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给予困难企业一年调整期。
  1.对因暂无经营活动处于调整期的企业,允许其办理并通过年检;
  2.对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不能按时缴纳注册资本(金)出资的企业,允许适当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

  3.对异地经营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企业,责令改正或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予以规范的,暂不予行政处罚;
  4.对2008年登记注册且未申报年检的企业,继续督促其办理年检,比照调整期企业处理。

  三、支持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允许注册资本两年内缴足

  (五)支持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
  1.支持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投资少、开办费用低的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支持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公司制企业,投资人可以专利、非专利、股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可按照出资人的约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

  (六)创办文化创意、科技企业可注册在集中办公区。
  对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办文化经纪、动漫制作等文化创意产业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科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以注册在区县政府确定的集中办公区,也可以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其中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七)免收公告费、登记注册费,并开辟绿色通道。
  对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市局或分局可以利用互联网发布企业登记公告并免收公告费。

  为支持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市局及分局设立绿色通道窗口,为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便捷的服务,并免收登记注册费。
  四、支持企业依法以商标质押获得贷款,缓解企业资金短缺困难

  (八)积极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
  积极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依法以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实现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缓解企业资金短缺困难。

  五、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7〕18号)的精神,加快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九)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1.对改制重组企业在名称、出资方式、主管部门认定等多方面提供扶持措施。
  2.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企业批准,允许国有企业投资人以其全部净资产、部分净资产、盘盈资产出资。
  3.国有企业合并,允许被合并方或合并各方的主体资格存续;国有企业改制不涉及国有资产转移的,允许其不再提交评估报告。
  4.允许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有限公司,推进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入调整。

  六、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农民就业开辟渠道

  (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方式。
  1.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范围,除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民外,已转为小城镇户口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市居民,亦可作为农民成员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2.支持本市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存储或土地信用入股方式,组建土地或其他形式的专业合作社,开展适度规模的土地合作经营。
  3.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业务范围。本市除对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登记外,对符合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贮藏运输以及与农业产业有关的家庭手工业、休闲观光农业、农业科技推广、农机、用水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予以办理登记。允许登记的业务范围具体内容与市农委共同协商提出。

  4.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规模,跨区域发展。按照农民自愿原则,鼓励支持农民成立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十一)支持民俗旅游,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随着郊区民俗旅游业的飞速发展,农民申请从事民俗旅游的队伍不断壮大,市场又有很大的需求。工商部门加强与有关审批部门的协调力度,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促进民俗旅游户合法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农民增收和就业。

  (十二)支持和规范农村集期市场登记注册。

  针对在远郊区县的农村地区为农民提供商品服务且具备一定经营条件、当地乡镇政府支持的集期市场,工商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引导其登记注册,并积极支持和引导农村集期市场与政府相关部门扶持的农村商品连锁经营企业和大型农副产品市场对接,为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和增收创造条件。

  二、《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便捷准入程序,调整下放审批权限,支持企业发展
  (一)继续推行市场主体即时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市局、分局以及工商所三级服务平台继续严格执行市场主体准入即时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即时或两小时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为支持促进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促进就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调整下放三项审批权限,支持企业发展。

  为方便企业办事,降低准入成本,有利于区、县政府掌握和分析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发展情况,引导和鼓励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企业的发展,调整下列审批权限:
  1.将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权由市局调整至区(县)分局登记注册。

  2.将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局直接登记调整为以市局在区(县)分局派驻工作人员的形式开展相关登记注册工作。

  3.为方便国际展览中心新址的展览展销主办单位申领《展销会许可证》,将由市局负责审批的国际展览中心新址的展览展销会许可调整至顺义分局具体承办。
  (三)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降低注册资本(金)至三万元。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且申请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可以降低至3万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放宽市场准入,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

  (四)放宽服务业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允许外资经营的,均允许内资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从事的服务行业和项目,均允许其经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国民经济优化产业结构。
  (五)允许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
  允许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
  (六)支持新型服务业发展。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逐步实现网上全程办理企业年检

  (七)网上全程办理企业年检,年检印章可随后加盖。
  2008年度年检中,无违法失信记录且采用CA网上申报年检提交年检材料并予以年检通过的企业,可以将年检报告书邮寄至企业年检所在地分局或工商所,并不再要求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加盖年检印章。此类企业因开展经营活动需要在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年检印章的,可随后到分局办理,以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年检。??融资渠道
  (八)允许股权出资,促进投融资环境改善。

  为丰富股权权能,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并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服务,各区县分局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和市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工商发〔2009〕19号)精神进行股权出资登记,允许投资人以其股权出资。

  (九)全面开展股权质押登记,改善融资条件。
  深入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各分局要严格履行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程序,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融资条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十)充分运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方便企业融资。
  为支持和方便企业盘活资产,通过动产抵押等方式提高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加快社会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动产抵押登记由所在地区县分局进行,并启用网上抵押登记申请和信息查询系统,公开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和方便债权实现。
  (十一)支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扩大企业融资渠道。

  本市支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以及信用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注入、融资担保。积极支持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做好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五、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企业维护商号、商誉

  (十二)建立企业名称主动保护制度,加强老字号等企业的名称保护。
  对老字号企业、驰名商标企业、本市著名商标企业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对其商号予以全行业保护。
  其他企业及大学、科研院所,也可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对其商号或名称予以全行业保护。
  (十三)完善企业名称权转让及许可使用制度。
  制定相应的名称转让规则,依据名称所有者签署的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协议),推动企业名称权有序流转,支持企业发展。

  六、积极推进涉农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商标富农水平

  (十四)支持涉农商标品牌建设。
  支持和指导涉农企业、农民及有关社团组织注册和规范使用涉农商标。扶持地方特色品牌的发展,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引导优势涉农产品品牌争创著名商标,促进农业增产增收。
  七、积极支持天竺综合保税区企业发展以及重大项目的审批,做好登记注册的前期工作
  (十五)为天竺综合保税区发展提供便利服务。
  为支持天竺综合保税区企业发展,方便保税区企业办理登记申请,由顺义分局直接受理核准保税区内内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同时,市局派驻工作人员在顺义分局受理核准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方便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注册。
  (十六)积极支持重大项目的审批。

  对列入市级或区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并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市局以及分局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并提前介入前期审批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登记注册实施方案,为企业顺利地进入市场提供便捷的途径。

  八、积极推进行政指导,切实维护交易安全

  (十七)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实现治标并治本的行政执法目标,促进首都经济发展。
  近期,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出台了若干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面对国内就业压力和国内外经济严峻形势,工商部门行政执法要充分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做到宽严适度。运用行政指导这一行政手段,以其执行的灵活、简捷、便利、柔和等特性,有助于减少磨擦,降低行政成本,从而实现治标并治本的行政执法目标。对市场主体开展预防违法行为或消除轻微违法状态,发挥行政指导解决现实问题和增强市场秩序控制力的作用。一是对于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或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或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二是对社会影响大、危害大等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大要案要加大打击力度,将更多柔性监管手段与行政执法有机结合并自觉运用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提高管理效能,实现监管目标。

  (十八)扩大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和方式方法,促进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
  市局和分局要深入研究积极推进助成性行政指导和调停性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方式方法以及在特别时期开展的行政指导项目。结合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为促进经济发展出台的政策以及首善之区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特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作用,适时推出服务性行政指导项目,指导企业诚信经营。尝试在企业退出市场、商业秘密保护、加盟连锁经营、商标许可使用、广告发布、消保维权、合同调解和合同指导、化解合同纠纷、降低合同签约风险等方面提前介入,开展行政指导,降低违法的危害性,促进首都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