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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法 步步高电子词典侵权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24 18:28:1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北京一教材研究机构编撰的英语系列教材,被广东省东莞市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下称步步高公司)制作成专用文件格式供用户下载,并将这些文件提供给代理商进行复制、传播。
简介:
安徽高法 步步高电子词典侵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北京一教材研究机构编撰的英语系列教材,被广东省东莞市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下称步步高公司)制作成专用文件格式供用户下载,并将这些文件提供给代理商进行复制、传播。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步步高公司构成侵权并赔款8万元。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下称仁爱研究所)是仁爱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系列教材(以下称仁爱版《英语》教材)的著作权人。2007年1月31日,仁爱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员一起来到合肥百胜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肥百胜公司)设置专柜销售“步步高”电子产品的安徽百大电器连锁有限公司花园街店(下称百大花园街店),用1398元购买了一台“步步高”外语通9288T型电子词典。当天下午,合肥百胜公司工作人员将电脑内存储的有关仁爱版《英语》教材的文件下载到涉案电子词典中。后仁爱研究所将步步高公司、合肥百胜公司、百大花园街店告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步步高公司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复制、传播等侵犯仁爱版《英语》教材、教科书录音带著作权的行为,合肥百胜公司、百大花园街店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同时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步步高公司委托,合肥百胜公司向“步步高”电子词典的购买者、使用者提供涉案电子教辅读物。这些教辅大量再现了仁爱研究所教材内容,应为侵权作品。步步高公司上述侵权行为,促进了其电子词典的销售,增强了营利能力,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仁爱研究所并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及步步高公司违法所得情况,故无法以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获利的方法确定侵权赔偿额。法院一审判令步步高公司向仁爱研究所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合肥百胜公司停止实施侵权下载行为。法院一审认定,百大花园街店销售的“步步高”9288T外语通电子词典并未涉及侵权内容,故仁爱研究所针对百大花园街店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仁爱研究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安徽高院审理后认为,仁爱研究所的涉案教材经过立项审批、编写、审定、实验、试用等诸多环节,既凝聚着创作者的大量心血,也支出了高额成本。而鉴于步步高公司侵权范围之大、侵权内容之多,其低廉的违法成本必然使得著作权人得不偿失。对经营者而言,电子教辅仅为载体,销售电子词典以赚取利润才是目的;对消费者而言,学习英语是目的,电子词典仅为载体。而消费者在购买电子词典后才能获得相应教辅材料。因此,步步高公司提供教辅下载服务,名为免费,实为促销电子词典的手段。由此,教辅实际增加了电子词典的商业价值,促进了销售。

可见,涉案每台电子词典的1398元的售价实质包含着他人教材的价值。仁爱研究所在维权活动中已支出较高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酌定的4万元赔偿额显然过低。据此,根据著作权的作品性质,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相关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终审判决步步高公司赔偿仁爱研究所经济损失8万元。(周瑞平 张红生 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