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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版权:叶兆言莲动下渔舟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24 19:42:48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叶兆言将该小说的电视剧版权转让给北京玫瑰影视广告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后者聘请的编剧不得出版根据小说《马文的战争》改编的文字作品。
简介:
因为版权:叶兆言莲动下渔舟

 来源:龙虎网 

事件回放

  2001年,叶兆言发表中篇小说《马文的战争》,该作品于2003年获第十届《小说月报》百花奖。

  2006年,叶兆言将该小说的电视剧版权转让给北京玫瑰影视广告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后者聘请的编剧不得出版根据小说《马文的战争》改编的文字作品。此后,陈彤受制片方聘请,改编了叶兆言的同名小说《马文的战争》。

  2008年10月,由宋丹丹主演的这部电视剧在全国多家卫视台热播,陈彤未经叶兆言同意,将改编作品《马文的战争》交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并在市场上热销。

  2008年12月1日,在与相关方面交涉未果后,叶兆言委托代理律师将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彤及销售侵权作品的南京某书店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著名作家叶兆言起诉电视剧《马文的战争》编剧陈彤和北京大学出版社等侵权一案,昨天上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近3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当事人都没有到场,经各方代理律师在侵权性质、赔偿金额等问题上的一番辩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同意进行庭下调解,而陈彤一方和原告的分歧较大,最终结果要等到法庭判决后才能见分晓。

  争议一:出版改编作品是否侵权?

  庭审过程中,陈彤的代理律师认为,在与玫瑰影视广告公司签署的合同上,明确注明剧本版权及文字版权归陈彤所有。作为电视剧《马文的战争》的独立编剧,陈彤享有文学剧本的著作权,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叶兆言的代理律师王思涛则提出,原告于2006年将小说的电视剧版权转让给北京玫瑰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但合同中明确规定,“不承诺受让方或受让方聘请的编剧,以含电视小说和电视剧本在内的任何文字形式出版根据小说《马文的战争》改编的文字作品”。王思涛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第34条规定,出版改编作品,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争议二:侵权行为是故意还是无意?

  庭审期间,出版社和陈彤的代理律师均表示,他们是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后,才得知叶兆言与影视公司签署的合同中有针对改编作品不得出版的约定,因此不存在主观上恶意侵权的行为。

  这一说法受到了王思涛的反驳。“作为专业的出版机构,北大出版社不可能不知晓出版改编作品要获得原作者的许可。”王思涛举证称,陈彤曾将改编作品送至上海作家出版社,该社编辑看过书名和内容后,主动打电话向叶兆言求证,得到未获出版权授权的回答后,出版社将书稿退回。此外,改编剧本《马文的战争》未出版前,北大出版社在最初的封面设计方案中曾注有“原著作者叶兆言”,但正式出版时却没有出现。王思涛说:“这说明出版社方面很清楚叶兆言拥有原作版权,他们的侵权行为是明知故犯。”

  《马文的战争》一书第一版对原著作者叶兆言只字未提,后来第二版加印时,署名由“陈彤著”变为“陈彤作品”,并加了一篇陈彤的后记,其中提到作品改编自叶兆言的小说。王思涛认为:“这些变化说明,被告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却没有停止。而且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即便加上后记,也没有改变侵权的性质。”

  争议三:百万赔偿金是否合理?

  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赔偿损失共计100.07万元,其中包括“原告损失97.02万元”和“其他必要费用3.05万元”。王思涛告诉记者,侵权案的赔偿一般为原作者遭受的损失或侵权方获得的利益。叶兆言在精神、名誉上的损失无法计算,但对方的获益部分则有据可查。用29.8元的书本单价,减去1/3的成本(约10元),再乘以销售量(4.9万册)就可算出被告的既得获益。对于这个数字,出版社和陈彤提出了异议。出版社方面表示,书本两次共印刷4.9万册,但印刷量不能等同于销售量。据其代理律师介绍,目前仅出版社库房内就有4000册存书,“在原告提起诉讼后,各地的图书陆续下架封存,实际的销售量大约是3.5万册。”

  庭审最后,原告同意了北大出版社提出的庭下调解的请求,但与陈彤一方的分歧很大。据业内人士分析,从目前各方的举证情况看,原告胜诉的希望很大,但赔偿金额有可能需要重新认定。(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