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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检察院 法律为女子化险为夷

女工"捡"300万金饰案被定性为"侵占罪"

2009-09-26 04:09:00 来源: 广州日报

核心提示:25日,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说,梁丽涉嫌盗窃一案,因证据不足,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其撤销取保候审措施。该院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广州日报9月26日报道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昨天说,梁丽涉嫌盗窃一案,因证据不足,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其撤销取保候审措施。

宝安区检察院于2009年4月3日受理审查起诉的梁丽涉嫌盗窃一案,为查证核实有关情节,该院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8月13日第二次补查重报。因案情疑难复杂,该院于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宝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据当时的事实和证据,经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研究,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该院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

检察机关解释说,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宝安区检察院决定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并告知自诉人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对梁丽的行为提出自诉由自诉人(受害人)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判决。

司法机关如
宝安区检察院 法律为女子化险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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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说,梁丽涉嫌盗窃一案,因证据不足,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其撤销取保候审措施。该院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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