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判例
杨诗雅姑娘 天堂一样有玫瑰花开放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10-20 08:42:1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邹鸿成向杨诗雅提出吃午餐的邀请被拒绝,顿而产生杀人恶念,遂持刀朝杨诗雅的颈部、头部、腰部、手部等处猛砍致其当场死亡。
简介:
杨诗雅姑娘  天堂一样有玫瑰花开放

华龙网10月19日报道 记者刚刚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茂业百货情杀案今日上午10时公开宣判:被告人邹鸿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市一中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左右,被告人邹鸿成与杨诗雅(本案被害死者,女,殁年20岁)相识。后邹鸿成追求杨诗雅,要求与杨诗雅确立恋爱关系,被杨诗雅拒绝。邹鸿成因对杨诗雅与其他异性交往不满,遂起意报复杨诗雅。

2009年6月和7月,邹鸿成先后购买2把刀具伺机作案。2009年7月13日13时许,邹鸿成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的茂业百货有限公司商场某皮具专柜处,按约定与在此购物的杨诗雅见面。邹鸿成提出去吃午餐,被杨诗雅拒绝。邹鸿成即持随身携带的刀具朝杨诗雅的颈部、头部、腰部、手部等处猛砍、猛刺数十刀,致杨诗雅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杨诗雅系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邹鸿成逃至该商场二楼消防通道时,被公安民警及商场保安捉获。




被害姑娘杨诗雅

2008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邹鸿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南岸区“融侨半岛”风临洲B区12栋4单元3-1号房屋内,强行与前来为其补习功课的家庭教师某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鸿成因追求被害人杨诗雅未果,持刀故意杀害杨诗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邹鸿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鸿成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以被告人邹鸿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文来源:华龙网 作者:阙影)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6月,被告人邹鸿成(曾用名:陈任正,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外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学生。)追求被害人杨诗雅未果,遂不满杨诗雅与他人交往,购买刀具伺机报复。2009年7月13日13时许,邹鸿成得知杨诗雅在重庆茂业百货有限公司商场内后,即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来到该商场的“迪士尼”牌皮具专柜处,与在此购物的杨诗雅见面。邹鸿成向杨诗雅提出吃午餐的邀请被拒绝,顿而产生杀人恶念,遂持刀朝杨诗雅的颈部、头部、腰部、手部等处猛砍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杨诗雅系失血性休克死亡。邹鸿成作案后逃至重庆茂业百货有限公司商场二楼消防通道处被抓获。

2008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邹鸿成在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融侨半岛风林洲B区12栋4单元3-1家中,将到其家中辅导数学的家庭教师某某强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鸿成因不满被害人杨诗雅与他人交往竟故意将其杀死,且强奸妇女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

案件影响
对于“7.13”杀人案件,新闻媒体曾在案发时进行了广泛报道,各大网站上亦不断出现所谓知情人士对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家属情况的爆料、猜测等。该案由于发生在公共场所,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影响极大。

庭审准备
重视程度高 审判力量强

市高法院主要领导及市一中法院主要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认为该案进入审判程序,是对法院刑事司法能力的一大考验。为此,市一中法院在收到案件当日即立案,并确定由该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李生龙亲自担任审判长、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远平担任承办人,抽调该庭审判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贺志伟组成专门合议庭审理该案。

反映敏捷,行动迅速
9月29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就该案提起公诉,市一中法院迅速行动,于当日受理案件,当日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当日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当日向被告人依法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确保当事人诉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为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别适用公开审理及不公开审理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即对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部分进行公开审理,对其涉嫌强奸罪部分转为不公开审理程序。
旁听不限制 凸显公开透明

由于该案的社会关注度较高,为保证庭审的公开透明,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在法庭容量允许的情况下,所有公民均可凭身份证到庭旁听案件审理。

庭审当天秩序井然。由于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