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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法院:法槌向非法经营罪敲响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10-27 09:55:58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易购币网络传销是带有传销性质的非法活动,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被告人王玉明在高额利益驱使下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
简介:

张掖市甘州区法院:法槌向非法经营罪敲响

发布日期:2009-10-26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关键字】非法经营 扰乱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玉明。

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王玉明以美国电子黄金投资理财的名义发展人员,在网址为WWW.E-GOID-INVEST.US\CN进行兑换E-GOID币投资:每投1700-8500元(即:200-1000美元E-GOID币),便成为E-GOID的会员,每天返利1.2%-1.7%。介绍他人进行投资,可获得10%的介绍奖金和所发展的5代投资人2%的对等奖金。先后发展了高津生、刘维民、薜飞、李志兰等人参加E-GOID的投资,刘维明、薜飞等人又分别介绍王小平、周梅等人,逐级进行投资交易,投资人将所投现金直接交给王玉明或存入王玉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张掖支行9559983630107273915的帐户中,王玉明收取投资款后,将部分作为下线的提成、返利,直接交付给下线人,大部分经中国农业银行或网上银行汇到深圳上线,购买E-GOID虚拟电子货币,非法经营额2447824.5元。2007年1月22日,E-GOID网站关闭,致使大部分投资人的投资无法收回。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易购币网络传销是带有传销性质的非法活动,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被告人王玉明在高额利益驱使下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玉明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态度。在传销活动中,被告人本人也是他人发展的下线,自己的部分资金也投入其中遭受损失,本身也是受害者。加之被告人王玉明进行易购币网络传销四个月,网站即被关闭,时间较短,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为维护国家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玉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鼠标一个、电源一个、组装电脑主机三台、菲利浦电脑显示器一台、长城19液晶显示器一台、电脑键盘三个、中国农业银行U盾一个、中国工商银行U盾一个、全景数码读卡器一个、四孔插头一个、大姐大电话一部、MP3.P4一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理评析】

本案被告的行为涉及非法经营罪。如何理解非法经营罪便成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一般认为,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看到,非法经营罪的目的在于预防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而非法经营的表现形式则包括三大项:“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活动”。判断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关键在于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此三大项中的一种。

本案被告人王玉明在网址为WWW.E-GOID-INVEST.US\CN进行兑换E-GOID币投资,通过发展投资人,非法经营额达2447824.5元,并致使大部分投资人的投资无法收回。很显然,这种易购币网络传销是带有传销性质的非法活动。其并不属于“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而属于第三项“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活动”。因为刑法理论上对第三项中的“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有界定,一般包括①非法买卖外汇②非法经营出版物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⑤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⑥非法经营彩票。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即为“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中的“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的行为”,而且其行为的非法经营额达到2447824.5元,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本案被告人的王玉明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量刑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王玉明的行为虽然情节非法严重,但由于其本身是深圳上线的下线,而且其自身的资金也遭受了损失,对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范围内量刑更为合适。结合其犯罪情节以及悔过情节,本案法院的判决应该说是比较正确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公民在进行市场经营的活动中,应严重遵照一定的市场准入机制与市场法则进行合法经营,不能为了牟取利益而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的非法经营行为只是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一种,对其它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都作出了相应的否定性评价。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