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判例
忻州工商局 财源茂盛吃喝不愁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11-07 08:09:07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山西沂州工商局利用行政职权,强制企业加入民营企业协会、信用企业协会、网络企业协会等五个协会,并代替各协会一次性收取会费和赞助费,共计3044万元.
简介:
忻州工商局  财源茂盛吃喝不愁

2009-11-06 16:23:45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核心提示:山西沂州工商局利用行政职权,强制企业加入民营企业协会、信用企业协会、网络企业协会等五个协会,并代替各协会一次性收取会费和赞助费,共计3044万元,年均收取1142万元。据经营者介绍,收费标准从2000到10000不等,全靠和工商局领导关系而定。

人民网太原11月6日电 11月5日,记者从山西省忻州市召开的机关单位干部作风整顿新闻发布会获悉,忻州市、县工商局、分局的相关职能科室和基层工商所在办理证照和年检过程中,利用行政职权,强制企业加入民营企业协会、信用企业协会、网络企业协会等五个协会,并代替各协会一次性收取会费和赞助费。从2007年1月至2009年8月,五个协会会费和赞助费收入共计3044万元,年均收取1142万元。

工商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山西省忻州市工商局却利用年检之际,巧设名目,在工商年检的时候,以收取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信息网络协会会费,令众多经营户叫苦不迭。

“工商所通知我去年检,年检时,先填表,有的是填写加入协会的会员表,有的是填写自愿捐款协议,各种表填好了,一起交到工商所的工作人员,然后再说年检的事。”“填一下表就要交2000元,说是向消费者协会捐款,不交钱不给盖年检章,更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从2000到10000不等,全靠和工商局领导关系而定。”

忻州市忻府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个体老板无奈地向记者展示了一张2009年6月24日的缴费收据,收据盖的是忻州市忻府区消费者协会财务专用章,收费内容是“3·15资助款”,款额1000元。

这位老板随后叹息,产品价格一直在下跌,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不出去,收入大不如前些年。忻州市工商局本应该积极做好帮扶企业和服务工作,而不是巧立名目翻番收费。

记者在忻州市了解到,大多数商户表示会费年年上缴,可协会从未提供过任何服务,年检是收缴会员费的最佳时机,忻州市工商部门已经将它做为了年检验照的前置条件,这个时候不收取,平时哪有人愿意交?

在定襄县,一间只十几平方米的小店,看上去,这间小铺面每个月的纯收入不过几百元,店铺老板说,“要交给县城工商所一千多元。”个体经营户对此,也是十分无奈。定襄县物价检查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工商所向个体户强行收取赞助费由三百元到三千元不等。

今年9月23日至30日,忻州市纪委、监察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忻州市工商局强制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并向协会乱收费的问题展开调查。

经查明,忻州市工商局每年都以会议形式向各县(市)工商局、分局和业务科室下达当年各协会发展会员数和年度会费、赞助费收取任务。市、县工商局、分局的相关职能科室和基层工商所在办理证照和年检过程中,利用行政职权强制企业加入民营企业协会、信用企业协会、网络企业协会等五个协会,并代替各协会一次性收取会费和赞助费。在收费过程中采取先交费后办证的办法,强迫企业交费。从2007年1月至2009年8月,五个协会会费和赞助费收入共计3044万元,年均收取1142万元。其中,信用企业协会和网络协会收取赞助费最高达1万元。市、县工商局相关职能科室违法规定,将应上缴地方财政的部分逾期年检企业行政性处罚没收,以会费、赞助费的形式转为协会收入,谋取部门利益。

经认定,忻州市工商局严重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破坏了忻州发展环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忻州市工商局局长秦晓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遵守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但是其对忻州工商系统长期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利用行政权力乱收费现象不制止、不查处,负重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2条,《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9条之规定,经2009年10月12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秦晓峰党内警告处分;对市工商局分管信息网络协会的副局长裴昀惠,分管民营企业协会、信用企业协会的副局长雷建兵和分管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副局长常江宁进行诫勉谈话。


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认为,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是自发的、政府引导下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行业协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彻底脱钩,防止存在经济利益上的牵连。企业与个人只要加入一个协会就能参与诸多部门的事务处理,而不是被迫和不得已加入诸多部门的诸多个毫无意义的所谓协会,结果仅仅是为了向这些特权部门尽义务缴纳会费。

王艳律师介绍,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验照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通过验照,以及利用验照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工商部门对于个体户的工商年度检验是不收任何费用的。工商部门收取的所谓“会费”等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退还给经营者。

(本文来源:人民网 作者:伍彧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