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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仁医院 健康是否可以花开重来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11-07 09:31:0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北京天坛、普仁两家医院在2002年不具备开展放射治疗的条件。国家因此没有对其批准许可。两家医院擅自开展放疗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简介:

普仁医院 健康是否可以花开重来



父亲为孩子出庭代理——

尊敬的法官:

我是刘匡宁的父亲,七年前,一场本可避免的医疗事故,使正值青春年少英机勃发的刘匡宁人生轨迹发生了悲惨的逆转,现如今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自理。七年来,沉重的精神磨难和艰辛维权的泣血心路历程,早已让我和我的家人欲哭无泪,长存于心的唯有用事实与法律为儿子讨回公道的信念。今天,我作为我儿子的代理人,对本起医疗事故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北京天坛和普仁两家医院再一次在法庭上的狡辩抵赖行为,发表如下五个方面的意见:

一、北京天坛和普仁医院辩称:“他们的诊断和治疗正确,不存在过错”。这种说法依法不能成立,其理由为:

1.北京天坛医院和普仁医院在2002年时,其业务范围均不包括放疗科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也就是说,北京天坛、普仁两家医院在2002年不具备开展放射治疗的条件。国家因此没有对其批准许可。两家医院擅自开展放疗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经在卫生部网站上核查,两家医院在2006年底方才获得放射诊疗许可。)

2.北京天坛医院和北京普仁医院在2002年8月份为患者刘匡宁进行放射治疗时,放疗医生邱晓光没有大型仪器设备上岗证。医院的“X”刀仪器设备,也没有《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违反了卫生部四十三号令《大型医用仪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经省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应用技术评审,经评审合格者,发给《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复审工作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和第十四条“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实行技术考核、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这说明两家医院的从事该工作的人员专业技能不达标,使用的“X”刀放射仪器设备的安全性没有保障。病人用这种仪器进行疾病治疗,和病人服用没有经过国家安全检验与批准的非法药品有什么区别?

3.北京天坛医院邱晓光医生在为刘匡宁进行治疗的时候(2002年8月份),他仅有医生资格证,而没有进行执业注册(他是于2004年11月才获准执业注册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2004年6月8日,国家卫生部再次重申“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属于非法行医”。
综上所述,北京天坛医院和普仁两家医院是在不具备开展放射治疗的客观条件下,而且未经国家的批准,由不合格人员操作使用不合格的仪器设备,采用了极端错误的治疗方式(第二个意见中详述),最终导致了患者刘匡宁不可逆转的人身损害。因此,北京天坛和普仁两家医院口口声声称他们的诊疗措施是正确的,其理由在法律上不能成立,试想,建立在重大违法违规基础之上的诊疗措施,其正确性从何而来?如果说两家医院在非法的科目方面,由非法的人员使用非法的仪器设备,作出的治疗还能称其为正确,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存在非法行医行为是北京天坛和普仁两家医院应对本起医疗事故负全责的铁证。

来自全国各地为我儿子提供援助的律师团,通过网络救助方式,专门就北京天坛和普仁医院的非法行为撰写了一个法律意见:“对北京天坛和普仁医院在刘匡宁医疗事故中非法行医的法律认定”。该意见分析论证充分,翔实可信。切望法官务必参阅。

二、北京天坛和普仁两家医院辩称对刘匡宁的诊疗措施正确,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其说法在医学理论和诊疗常规规范中也不能成立。相反,两家医院的诊疗措施被证实是犯了一个非常明显的不可饶恕的低级错误。理由如下:

1.应该说,北京天坛医院是一个医疗水平非常高的医院,但他的高水平是体现在神经外科的手术方面。我儿子所患的良性畸胎瘤,在相关医疗规范中表述为:“本瘤首选外科治疗,先行立体定向病理检查。一旦确诊,随即切除肿瘤,经根治性手术切除,患者可获治愈”。我儿子在美国依靠手术获得救治的过程完全证明了这一点。就手术而言,天坛医院的水平要远远高于美国,这是国内外公认的。但是,北京天坛医院和普仁两家医院在对我儿子进行治疗时,恰恰没有用其所长,而是被邱晓光等医生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第三个意见中详述),在没有进行对肿瘤进行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不负责任的将原本为良性的肿瘤诊断为恶性,强留放疗科进行“X”刀的放疗。严重违反了医疗规范与规程。

2.我儿子所患肿瘤用小于20gy剂量的放射线进行诊断医学规范允许,这里特别需要指明的是:实验性放疗与放射治疗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一个是用于诊断,一个是用于治疗。我儿子的病情只能用其诊断,严格禁忌“X”刀放射治疗。《现代良性病放射治疗学》中明确表述:“当视路与肿瘤紧密关联,首先“刀”会造成病人的终身双目失明”。

由此可以清楚看出,两家医院严重违反医疗规范。对我儿子进行的不是诊断性放疗。而是“X”刀的放射治疗,这是是造成我儿子双目失明的直接原因。

3.河南省和郑州市两级医学会从医学理论和诊疗规范方面均对北京天坛和普仁两家医院明显的过错作出了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尽管这两次鉴定在医方应负的责任程度和事故等级上有袒护医方的因素。但属于医疗事故是不容置疑的。

三、北京天坛和普仁两家医院签署违法合作协议,我儿子成了他们追逐利益的牺牲品。

为查明事实,法院于2004上半年依法调取了北京天坛与普仁的合作协议。经查,首先该协议是违法的,因为两家医院在放疗方面的合作是建立在违法基础之上的,属于超范围的违法经营。其次,该协议签署之日期是2002年9月,而我儿子被误诊误治的时间是发生在八月份。也就是说,我儿子遭伤害时,他们连个协议也没有。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双方合作的目的是追逐利益。正是因为逐利的原因使放疗医生邱晓光为了留住病人拉长住院时间和加多放射治疗次数与剂量,不惜违反常规(常规是只能对我儿子的病情用小于20GY的剂量做诊断,而不是大剂量的放疗),直接用大剂量的“X”刀方式进行放疗。这无疑是一种为谋取个人收益不顾病人死活的犯罪行为。

另经查证,北京天坛和普仁两家医院于2006年底方才获得国家的放射治疗许可。我们有理由认为:在次之前,包括我儿子在内的所有患者均是两家医院获取非法收益以及让医院和医生练习技术积累经验的实验品和牺牲品。

四、北京天坛医院和普仁医院为推卸责任不断在法庭上撒慌,制造迷局,干扰法官执法思路。既增加了法官的司法成本,又增加了原告方的诉累。

例一:两家医院对自身存在非法行医行为讳莫如深,唯恐真相被揭露后要负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他们极力干扰法官查明该事实。2008年3月份王同乐法官主持开庭质证两家医院有关医生的合法资质。当我们提出天坛医院邱晓光没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属非法行医时,天坛医院代理律师当庭撒慌说:“邱晓光医生从未给刘匡宁做过放射治疗,是一个叫王明明的医生给刘匡宁做的放疗。”我们当即驳斥:“王明明何许人也?我们既不认识也没听说过,而且病历上记载为我儿子治病的是邱晓光,根本见不到王明明的半个字眼儿。”天坛医院的代理律师无言以对。

今年7月31日上午,法庭开庭,邱晓光就坐在被告席上,该现象足以证明天坛医院的代理律师以前撒的谎不攻自破。但是就在这次开庭中,天坛医院代理律师再次当庭撒谎。当我们重申两家医院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时,天坛医院代理律师说:“在去年的法庭质证中,法官已认定两家医院不存在非法行医行为。”在我们的记忆中,王同乐法官从未表示更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件认定北京天坛和普仁两家医院不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北京天坛医院的代理律师此番谎言是对二七法院王同乐法官“对应当认定的证据故意不予认定”的一种栽赃诬陷。我们认为:北京天坛和普仁两家医院存在三个方面的非法行医行为,证据确凿,应对照法律条文加以确认。北京天坛医院代理律师两次用谎言掩盖其非法行医行为,欲盖弥彰。既说明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极度心虚,又显示他们是多么的不诚信。用这种撒谎手段实在与其国家级医院的称号和地位极不相衬。

例二:北京天坛医院提出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机构对我儿子做出的伤残鉴定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理由是选择这家鉴定机构没有告知过他们。这显然是北京天坛医院又向法庭撒了一个出尔反尔的谎言。因为在当时,是北京天坛医院的律师主动向法庭提出:“从北京来郑州一次不容易,选择鉴定机构只需用电话通知我们就行。”当时的法官从便民的角度同意了他们的请求。在法院通知我们患方到法院挑选鉴定机构时,法院工作人员当着我们的面用电话与北京天坛医院的律师联系,得到他们的同意后才作出选择的。没有想到,在判决书出来后,天坛医院的代理律师又以他们没有亲自签字并谎称不知道为由拒不认可这次鉴定结论,用谎言回报了法院工作人员对他们的善意照顾。通过此事可以看出,北京天坛医院的代理律师缺乏诚实信用的品质,故意给法院的工作制造麻烦,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希望法院明察并予以惩处。

五、北京天坛和普仁两家医院在法庭上提出不认可我儿子目前一级伤残的现状,声称只认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所确定的五级伤残。我们认为北京天坛和普仁医院的意见既毫无人性,又缺乏法律依据。

因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最基本的准则,五级伤残的结论明显与事实不符。如若两家医院在此问题上无理纠缠,我们请求法院再给我们一次机会,我们将以“农民工开胸验肺”的惨烈方式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公开检验我儿子的伤残等级。同时强烈要求法庭依法惩处作伪证的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
实际上,北京天坛和普仁两家医院对脑神经受损害的后果状况如何心知肚明,但他们倚仗自己所掌握的医学资源,在法庭上故意炫弄他们的医学知识,故意用专业术语忽悠法官,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自己推卸责任,逃避应有的法律惩罚。在这起医疗事故中,北京天坛和普仁两家医院违法违规违反医疗规程的过错达12处之多。我们将其制成对应表格附后,请法院依照法律法规作出一个让所有关注此案的社会各界和社会公众口服心服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