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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法院 为了公平正义的判决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11-10 10:06:37 点击次数: 0
摘            要:  
       韦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院在为她施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时,造成了她甲状旁腺损伤,对其劳动、生活等产生了严重影响。

简介:

合肥蜀山法院 为了公平正义的判决

患者因34年前医疗事故获40万赔偿



  34年前一次手术中,医院不慎误伤了患者的甲状旁腺。在历经三次诉讼过程后,合肥市的患者韦女士终于讨到了40余万元的医院赔偿。

  韦某某,1974年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普外科被诊断为甲状腺机能亢进,并在该院做了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手术后,韦某某的甲状旁腺受损,术后出现严重低钙、手足抽搦症。后来,她在该院内科住院,并先后实施了三次手术,但没有明显疗效,还并发了心肌炎。此后,她又多次治疗。

  2004年11月,她第一次向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17万余元。法院判决赔偿13万余元。韦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合肥市中院。中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12月底,韦某某再次起诉至蜀山区法院。法院认为,韦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院在为她施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时,造成了她甲状旁腺损伤,对其劳动、生活等产生了严重影响。

  法院认为医院应对韦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韦的身体受到损害已有30多
年,所以法院确定护理费赔偿比例为50%,护理费按一人一天49元计算。韦某某现年51岁,她要求医院预支20年的赔偿费用,按照目前人均寿命,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站在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角度考虑,对这笔20年的医疗费用(即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实行分期赔付方式,随即判决医院赔偿韦某某医药费、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等总计40余万元。

  (本报记者 戴小花 通讯员 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