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判例
安福县中医院 请听为我母亲哭诉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11-10 10:11:17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被告的医务人员宋新辉、毛发梅没有对受害人进行最后的亲自诊查,先后签署令受害人亲属不信服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简介:
安福县中医院 请听为我母亲哭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有关工作人员:

原告就被告安福县中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过错致受害人张凤彩死亡事实,为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当庭陈述如下:

一、受害人就医被告医院事实及尸体解剖时直观所见:

被害人张凤彩(陈述人的母亲),1938年10月出生,1988年退休,属安福县武功山林场职工。生前居住在安福县中医院宿舍楼,生活自理,陪伴的有孙子季振超。因母亲身体不舒服,季定、季坚先后从赣州、广州赶回安福,从2008年6月21日开始,兄弟俩陪同母亲就医被告内科门诊,22日,经内科、妇科合诊,临床诊断为“阴道后壁脱垂(直肠膨出)”,被告的医师确认需进行手术治疗,同日进行术前准备。23日住院,同日,诊断受害人还患有:1、低血钾;2、右冠瘤(事实上不存在)。经补钾处理后,27日,被告的医师进行了手术医疗行为。29日早晨,受害人张凤彩被被告的医务人员医死在住院部的病床上。被告方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右冠窦瘤破裂导致心脏性猝死。受害人亲属对致死诊断结果有凝惑,29日下午,对受害人进行了尸体解剖,发现受害人左第2-4肋骨、右第2-5肋骨骨折;左、右冠状动脉未见扩张,狭窄及破裂出血。



二、原告认为被告安福县中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对受害人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具有违法性,应负赔偿责任。具体主要表现为:

1、在确认施行手术医治的必要性上,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具有违法性,应负赔偿责任。
被告的医务人员诊断我母亲患有阴道后壁脱垂后,被告的医师没有针对患者已经是高龄年纪,患有这样的症状也属常见,该症状对生命健康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进行告知,同时也没有告知该症状的严重程度。医师不施行正确的治疗,其治疗要点为:消除引起该症状的诱因,而是确认进行手术治疗,建议患者及其家属同意进行手术治疗。原告认为受害人就医被告医院时,被告及其医务人员没有以生命健康为重,治病的同时,没有做到防病,为受害人的健康服务,被告的医师没尽高度的注意义务。因对我母亲阴道后壁脱垂施行手术治疗,手术治疗带来的危险性远远超过该症状存在对患者带来的苦恼,而我母亲因手术治疗死亡,是被告的医师故意施行手术治疗带来的损害后果,所以被告的医师确定施行手术治疗的必要性上存在过错,造成了侵权损害后果,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具有违法性,被告应负赔偿责任。

2、被告的医务人员在对受害人的围手术期处理中,术前准备、术后处理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致受害人因肺动脉血栓栓塞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是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这种过错是具有违法性,应负赔偿责任。主要具体表现为:

(1)术前准备的过错有:①没有告知阴道后壁脱垂为Ⅱ°。②没有进行施行手术的必要性及手术方式作详细介绍和解释。③没有教病人练习在床上大小便。④因血钾偏低,补钾时,没有进行监测。⑤补钾后出现血钾偏高。⑥诊断受害人还患有右冠窦瘤(尸验报告,诊断不存在右冠窦瘤),同时具有血糖偏高、间接胆红素偏高、总胆固醇也偏高的情况下,被告的医师不取消手术治疗方案,利用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师的信任,使受害人的儿子季定在手术同意书签了名,同意了。被告及其医师在利弊权衡上,视患者生命为轻,自身利益为重。⑦在知道围手术期可能发生静脉血栓,形成一定的死亡率,还不进行术前的预防、处理治疗方案,有违医疗常规、医疗技术规范。以上过错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医疗常规、规范。

(2)术后处理存在过错有:

①医疗护理时,没有给予吸氧,有违常规;②对比处方与住院结算电脑清单,发现静脉注射药物品种、数量不能确定,受害人的术后治疗不具有真实性,有违《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之有关规定。
3、6月29日早晨,被告的医务人员出现严重的过错行为,致使受害人在医治过程中,立即临床死亡。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存在严重的不负责行为,具有违法性,应负赔偿责任。主要过错表现有:①值班医师刘青梅不在岗位上,从始至终未见她出现,致使受害人失去第一诊治医师。②医务人员首先使用的血压计存在问题,延误诊断、治疗时间,促成医务人员心理絮乱,易出现失误,给患者带来损害结果。③医务人员做人工呼吸时,使用巨大暴力,致受害人胸部肋骨骨折:左第2-4肋骨、右第2-5肋骨,血管、神经受到损伤,出现淤血区。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使受害人出现反常呼吸运动,呈现连枷胸,而连枷胸的反常呼吸运动导致体内缺氧和CO2滞留,可发生呼吸和循环衰竭,致人死亡。连枷胸常伴有广泛肺挫伤、挫伤区域的肺间质或肺泡水肿导致氧弥散障碍,出现低氧血症,使血液凝结,阻塞血管。

尸验报告书中的肺病理组织学检验结果说明连枷胸的损害结果出现了。医治时,不认真诊察、治疗,违规反复使用肾上腺素、利多卡因、阿托品,不顾慎用、禁用、忌用要求,而洛贝林、可拉明是呼吸兴奋药,在受害人多根多处肋骨骨折后,使用该药也会出现不良后果。现对比:肺栓塞的病理改变与尸验中发现的肺栓塞情况:大多数急性肺检塞可累及多支肺动脉,栓塞的部位为右肺多于左肺,下叶多于上叶,但少见栓塞在右或左肺动肺主干或骑跨在肺动脉分叉处。而尸验报告中尸体剖验诊断:受害人的肺动脉、左、右肺动脉主干;左肺上、下叶动脉分支血栓栓塞。两相比较可知,被告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是十分严重的,是造成受害人立即临床死亡的主要原因,使受害人没有了回生的机会。

此过怎能免责!若免责,则天理难容!

三、被告的医务人员宋新辉、毛发梅没有对受害人进行最后的亲自诊查,先后签署令受害人亲属不信服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未客观诊断出具证明,引发尸验,使受害人的遗体不能完整,受害人的亲属受到巨大的精神损害。尸验报告证实,被告的医务人员隐瞒医治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具有违法性,必须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告的医务人员在书写受害人的6月29日医治病历文书时,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不客观反映参与医治的是那些医务人员,掩盖事实真象,使病历资料具有不真实性和完整性,是造假病历文书,出具假证,给责任判定带来难度,具有违规性,被告应负相应责任。具体表现在:①临时医嘱单第4页:刘青梅医师是当值医师,但不在岗,没有参与医治过程,却书写了29日医治的临时医嘱,并签名了,当值护士只有一人参与医治护理过程,却有两名护士在执行护理栏里签了名。②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第3页:记录内容不全,是一个护士签名。③死亡记录:入院诊断强调了阴道后壁膨出为Ⅱ°,诊疗经过,无经治医师李敏等签名。④病程记录第2页:补写初步诊断为直肠膨出为Ⅱ°。

五、被告的法人代表刘云华有多次阻挠受害人亲属依法获得、封存受害人病历资料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至目前,主观病历资料还未被封存,主观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由此给原告带来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被告的法人代表应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应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我母亲的死亡,完全是因被告安福县中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极不负责任的过错行为造成的,被告安福县中医院必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

以上陈述供法庭参考!

谢谢审判长、谢谢各位审判员、相关工作人员。


原告陈述人:季定 季坚

200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