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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航“黑名单”案原告败诉 法院发司法建议

作者: 王丽英 发布时间: 2009-11-10 14:45:52

中国法院网讯 因被厦门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数次乘坐厦航航班被拒,2008年9月,曾与厦航发生劳动争议并与厦航签订“有孩子之前不乘坐厦航航班”协议的原厦航航空安全员范后军,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厦门航空公司及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诉至法院,要求厦航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826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并要求厦航与中旅总社连带赔偿自己于2008年9月11日购买机票被拒载而发生的往返交通费16元。11月10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式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厦航的一系列行为不构成对范后军人格权的侵犯,判决驳回范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范后军主张之一,厦航2005年向各航空公司驻福建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发函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范后军于1993年12月到厦航福州分公司工作。2003年7月25日,范后军参加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未能通过。随后,厦航停止了范后军的空勤工作,双方产生争议。2005年3月6日 ,厦航向各航空公司驻福建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的函。

法院认为:该函件包括对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状况的叙述、对范后军离开厦航时的行为的描述以及基于范后军在处理双方劳动关系中的行为对各机票销售处的建议,并无明显侮辱范后军人格的内容,厦航发函的目的亦不能证明系为侮辱范后军而为,尤其从发函的结果来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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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示
       厦航对媒体宣称自己是潜在的危险分子,且存在过激言行和性格缺陷等,这些造成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甚至造成离婚的恶果,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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