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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 起诉J县长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11-18 21:34:4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上述信息,被告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理由拒绝公开,原告对不予公开竹城公路城步段相关信息答复不服——
简介:
起诉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 起诉J县长 
 

原告:杨宗才男苗族现年60岁城步县西岩镇水东村人,现住城步县儒林镇八角亭。

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志刚 县长

请求事项:
一.请求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开:竹城公路《征地、拆迁方案》、城步段《征地补偿明细表》、《宅基地超面积收费》、《拆迁户房屋照片》、《土地房屋增补款》、《平整地基、挡土墙》超深基础补偿款的祥细发放信息。

二.依据邵阳市(2002)17号文件各项标准,补足征地款和部分房屋、挡土墙、平地基、超深基础款。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理由:

原告是竹城公路城步段178户被征地拆迁农民授权,推选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为竹城公路城步段征地拆迁涉及全线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根本利益,城步段指挥部在实施征地拆迁当中涉嫌严重绚私舞弊、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例如:彬昌村有唐中山、唐中财同等的砖卡木房屋,因有亲戚关系补偿标准每平方米相差90元,水东村肖盛翔砖混的屋没有装饰,每平方米补330元,而许小雄砖混屋装饰好的每平米只有300元,城步县政府正科级干部蒋久高的砖木房屋只有一层计算二层面积补偿,(普通农民砖木一类最高每平方米240元)按实际面积每平方米比普通农民高达410元。而水东村平民百姓罗业进的木房屋有二层只计算一层补偿,每平方米只有120元。

彬昌村的荒废山塘当作水由补偿,西岩镇温圹村彭贤达利用稻田养渔圹被征收就不付钱,特别是指挥部领导存在分“地域派性”观念,儒林镇、茅坪镇拆迁户的挡土墙、平地基是常务付指挥长杨文渊的亲戚做的就得钱,如:茅坪夏世修等三户人平整地基是他亲戚做的,付款达陆万多元。而西岩镇范围内拆迁户的挡土墙、超深基础、人工平整地基、除极少数政府官员的亲戚得钱外,其余拆迁户自己请人做的至今都没有哪个得一分钱。诸如此类竹城公路城步指挥部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城步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当中,为了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要求补偿标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开上述信息的请求,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申请公开竹城公路相关信息的申请不予支持的答复,是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作出的答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据此,《宪法》、《立法法》、《物权法》、《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都作了特别的规定,竹城公路城步指挥部征收城步县农民耕地只有12500元一亩,对照邵阳市(2002)17号文件的标准少12000元一亩,拆迁普通农民房屋与指挥部工作人员亲戚的房屋标准不一致,城步指挥部在付平整地基、挡土墙工程、超深基础时分“地域派性”付款方式不服,以上事实证据确凿。

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上述信息,被告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理由拒绝公开,原告对不予公开竹城公路城步段相关信息答复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法院起诉。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宗才

2009.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