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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09-04-22 22:02:02 点击次数: 0
内容简介:
    

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0-10-9 执行日期:2000-10-9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