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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岸法院 审判欧阳剑警匪一家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11-27 10:23:42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记者从南岸法院获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的三名民警被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分别判处1年10个月至2年10个月不等的刑期。
简介:
重庆南岸法院 审判欧阳剑警匪一家

2009-11-26 08:04:07 来源: 华龙网(重庆) 

核心提示:日前,重庆三名反扒民警10余次收受扒窃团伙成员请吃和现金,在专项打击行动中为扒窃团伙提供消息。提供了140余名反扒民警的头像给团伙成员辨认,以图让扒窃团伙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昨日,三名民警被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分别判处刑期。



华龙网11月26日报道 三名反扒民警却与扒窃团伙勾结,10余次收受扒窃团伙成员请吃和现金,在专项打击行动中为扒窃团伙提供消息。更为恶劣的是,他们还提供了140余名反扒民警的头像给团伙成员辨认,以图让扒窃团伙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

昨日,记者从南岸法院获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的三名民警被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分别判处1年10个月至2年10个月不等的刑期。

反扒中结识扒窃团伙

三被告人分别是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客运管理治安支队和刑警支队的民警,主要责职从事“反扒”工作。经法院查明,三名被告人的工作范围就是我市所有车站、码头及公交线路。三名被告人在反扒工作中,先是欧阳剑结识了长期在菜园坝火车站附近进行扒窃犯罪活动的王小五及其团伙成员。

2004年开始,欧阳剑多次接受王小五等人宴请和礼金。后又介绍同事张杰、任晓东与这个犯罪团伙结识。之后,三人便与王小五团伙勾结一起,长期接受王小五等人的吃请和钱物。

即使在2006年至2009年1月,王小五团伙被公安机关查处期间,三名被告人仍不断接受王小五等人的宴请和送礼。

10余次接受上万礼金

据南岸检察院查明,三名被告人在长达四五年的时间内,先后10余次接受宴请和礼金。

2006年底,张杰与欧阳剑在上清寺与人发生纠纷,欧阳剑的防寒服被扯烂,张杰打电话给王小五。随后,王小五在江北一商场为欧阳剑购买了800元一件的防寒服,之后三人又一起到江北电子校吃饭,分别收受王小五送上的香烟各一条,现金各500元。

2007年春节期间,三名被告人再次到解放碑一火锅馆接受王小五等人的吃请。席间欧阳剑告诉他们,公安机关近期将开展“反扒”行动,叫他们注意。饭后三人各领走1000元。

今年1月,欧阳剑和任晓东在江北北城天街一餐馆接受王小五夫妇宴请,饭后两人分别接受对方送上的3000元。

据法院查明,在几年时间内,欧阳剑共收受1.75万元、张杰收受1.1万元,任晓东收受1.7万元。

打印反扒民警头像

收了犯罪分子的钱,当然要为他们做事。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收受这些钱财过程中,三人分别多次将警方的打击行动透露给王小五扒窃团伙。

今年1月,欧阳剑将市公安局开展“反扒”集中专项行动的消息告诉该团伙。王小五接到消息后,立即通知团伙成员停止一切扒窃活动,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此次专项打击。同时,三名被告人还多次为扒窃团伙成员支招,告诉他们在实施扒窃犯罪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2008年上半年,张杰分两次将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的140余名反扒民警的相片打印出来,分别提供给王小五及扒窃人员邹平安、欧亚莉夫妇。王小五将张杰提供的反扒民警相片交给团伙成员辨认和记忆,以便在扒窃活动中能一眼认出躲藏在身边的反扒民警。同年12月6日,沙坪坝公安分局民警在抓获殴亚莉后,从其家中查获7份用A4纸打印的140名民警照片。

三人曾多次被奖励

今年2月,市公安局纪委先后对三名被告人进行调查,三人交待了犯罪事实,同时分别退出了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均系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人民警察,明知是扒窃犯罪分子,却多次接受其吃请、礼金,长期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三人均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法院还查明,三人多次被单位奖励,有些奖励甚至是在为王小五等人逃避处罚的同时获得。“长期实施犯罪过程中仍不断获奖,反映出其对组织和群众的欺骗性蒙蔽性较大,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声誉和形象。”法院由此认为三人均不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张杰有期徒刑2年10个月,欧阳剑2年10个月,任晓东1年10个月。

法规链接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前。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其既可以当面口述,又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

(本文来源:华龙网 作者:杨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