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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红总经理 悲剧是不是茅台酒酿成
发布时间: 2010-01-16 08:39:34 点击次数: 0
简述:
贵州茅台管理层有“三驾马车”,即茅台集团董事长季克良、股份公司董事长袁仁国及总经理乔洪,前两人可谓是茅台的元老,而乔洪曾任贵州省轻工业厅副厅长,2000年8月才担任茅台总经理——
简介:
乔红总经理  悲剧是不是茅台酒酿成



——贵州茅台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千万被判死缓

2010-01-15 12:38:48 来源: 新华网 

核心提示: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0年1月15日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乔洪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华网贵州频道1月15日电 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0年1月15日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乔洪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洪于2000年底至2007年3月期间,利用其担任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一百余次分别收受胡某、公某、罗某某等22人的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323万余元;伙同其弟乔建华共同受贿218万余元;被告人乔洪另有折合人民币820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弟乔建华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乔洪的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乔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具有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本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案被告人乔建华亦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乔洪简历

乔洪,1953年出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共青团贵州省毕节地委书记、毕节地区轻纺工业局局长、贵州省轻纺工业厅副厅长,2000年来到茅台。现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


贵州茅台是茅台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2005年销售额为39.3亿多元,2006年销售额达到48.96亿多元,净利润15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5%和34%,每股收益高达1.59元,发展势头良好。今年一季度,公司主营收入和净利润又同比上升17%和24%。业内认为主管销售的乔洪对此“功不可没”。

目前,贵州茅台管理层有“三驾马车”,即茅台集团董事长季克良、股份公司董事长袁仁国及总经理乔洪,前两人可谓是茅台的元老,而乔洪曾任贵州省轻工业厅副厅长,2000年8月才担任茅台总经理,主管销售,在三人中排名老三。而早已过退休年龄的茅台集团董事长季克良今年可能将卸任,乔洪被认为是接替此职位的竞争者之一。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李忠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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