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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成法官 你不能站在被告席上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2-04 10:23:4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李宝成,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在黑龙江省依安县,原系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正处级)。2004年6月17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简介:
李宝成法官  你不能站在被告席上



5月31日下午,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宝成涉嫌受贿案在云南省昆明中院一审宣判。该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宝成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涉案赃款,上缴国库。

李宝成,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在黑龙江省依安县,原系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正处级)。2004年6月17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昆明中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5月上旬,被告李宝成接受刘建昌请托,承诺其兄刘平昌案件到青羊区法院后快审快判,同时收受了刘建昌所送人民币3000元。5月16日,李宝成得知刘平昌案已经起诉到青羊区法院后,便找到主审法官要求其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并于当日下午同主审法官去看守所送达起诉书,并单独会见了刘平昌。刘平昌案件宣判后,李宝成以交纳罚金为名,向刘建昌索要了人民币50000元。

2004年2月,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向青羊区法院申请执行罗某房屋拆迁一案。被告李宝成以法院执行资金困难为由,于同年3月份两次向申请执行人刘碧齐索要了人民币共计20000元。

对于李宝成收取50000元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昆明中院认为,这50000元的性质不属于公款。当事人交纳的罚金转化为公款的前提是合法执行程序启动后款项进入法院帐户,而刘平昌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中的十万元罚金并未进入执行程序,且李宝成在收受罚金时既无执行的身份也未履行执行的正规程序,其收受的50000元也并未交到法院。因此,李宝成收受的50000元未合法转化为公款,辩护人所提李宝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宝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也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昆明中院认为,被告李宝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要、收受他人人民币共7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宝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据此,昆明中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