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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法院: 做贼你不能传授经验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2-27 10:00:33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三名中学生离家出走,因囊中羞涩去偷东西,遭失主追赶,途中遇一“前辈”出手相助,成功逃脱。事后,“前辈”对3名感激不尽的学生传授行窃秘笈。
简介:

云阳法院:  做贼你不能传授经验

刑释犯向中学生传授"行窃秘笈"获刑6年

2010-02-27 02:44:15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

核心提示:重庆一男子向三名离家出走的初中生传授盗窃犯罪方法,加上他之前的前科,数罪并罚,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重庆晚报2月27日报道 三名中学生离家出走,因囊中羞涩去偷东西,遭失主追赶,途中遇一“前辈”出手相助,成功逃脱。事后,“前辈”对3名感激不尽的学生传授行窃秘笈。经云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前辈”牟某因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昨日,云阳县法院作出的该判决已生效。

偷东西被追赶遇“前辈”相助

去年4月初,奉节某校中学生小萌、小新等3人(均系化名)离家出走,到云阳玩耍。因囊中羞涩,3人决定偷东西。

4月10日上午,小萌一行来到云阳人和镇一居民家行窃,被失主追赶,3人落荒而逃。小萌一行沿着公路狂奔时,一辆长安车在他们身边停下。“朝万州方向跑,我在前面等你们。”一男子探出头来支招。跑出几百米后,小萌一行果然在前面加油站见到了该男子。该男子拦了两辆摩托车在此接应,小萌一行成功逃脱。

该男子便是本案主角26岁的牟某。原来,头天晚上,牟某在云阳莲花车站闲逛时,发现小萌一行。牟某4年前曾因盗窃罪获刑5年,出狱后仍不务正业。

“师傅”传授窃术 “徒儿”面店试身手

小萌一行感激不尽,决定跟牟某走。随后,他们随牟某前往云阳人和镇。

途中,见小萌一行对自己很尊敬,牟某决定收他们为徒,并以“教师爷”的身份,向他们传授行窃秘笈:“偷东西要到铺盖、枕头底下、箱子里面和箱子底下去找……偷的时候,要一个人放风,两个人找钱。如有人来了,放风的人咳一声,偷东西的人好跑……”牟某还告诉小萌一行,如被人捉住,不要说自己的真名字。传授完毕,一行人决定试试身手。

随后,小萌一行到人和镇一商店。牟某先找商店老板买了两斤面条,然后提出让老板为他们加工。牟某和店老板去厨房煮面时,小萌一行按牟某教唆的办法,从该商店偷走50元现金。老板返回发现被盗,牟某假意一番“呵斥”,小萌一行将钱退还给了店老板。

教“徒儿”骗家人 “师傅”遭捉现行

一计不成,牟某又生一计:“干脆给你家里人说,你偷东西被抓到了,失主要找你赔钱。”牟某找最“尊敬”他的小萌商量。14岁的小萌同意后,牟某与小萌外公通电话:“你孙子把我家的钱偷了,还把我家的门撬坏了,要拿3500元钱来,不然我就把他的手剁了。”

小萌一旁配合,声泪俱下告诉外公:快拿钱来保我回去。担心外孙受到伤害,小萌的外公立即表示愿送钱过来,同时向云阳警方报案。同年4月11日晚,牟某按事先约定,前往云阳双江镇与小萌外公交易,被附近的便衣警察抓获。

“师傅”还有前科 数罪并罚判刑6年

牟某归案后,民警发现其此前还实施了一起诈骗犯罪。2007年12月27日,牟某以有事需用车为由,向云阳县张某“借”走一辆价值6015元的钱江牌摩托车。牟某将该车开到废品收购店,换得700元赃款。

3天后,张某与朋友余某等人在莲花乡找到牟某,向其索要摩托车。牟某假称:“车被交警队扣了,我马上找朋友去取。”接着,牟某又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提出借用余某手机和朋友联系,然后,边打电话边逃离现场。一个月后,牟某以300元的价格,将余某价值870元的手机处理。

云阳县法院审理认为,牟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和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延伸阅读

传授犯罪方法可判死刑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把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所谓“犯罪方法”,主要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我国《刑法》第295条规定,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鉴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一样,我国刑法对此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处刑档次。”办案检察官称,“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传授严重犯罪方法(即可能对国家和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向多人传授或者传授多种犯罪方法的;向未成年人传授等。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以传授犯罪方法为常业的;传授严重犯罪方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犯罪集团传授的;传授的方法极端残忍、恶劣的。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与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施的犯罪中,两者还会发生交叉,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教唆犯罪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采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手段。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给他人,为达到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传身教。”办案检察官称,从犯罪对象上来说,教唆犯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传授犯罪方法的对象则无此种限制,无论向何人传授犯罪方法都构成该罪。另外,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