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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法院 去之不平如水是为法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3-03 10:15:46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医方对伍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部分过错,一是右肾挫裂伤手术延误,二是对脾破裂重视程度不够,未尽到注意义务,但医疗过错行为与伤者的损害结果并无因果关系。
简介:

莱阳法院   去之不平如水是为法

生命垂危遭遇漏错诊 伤者状告医院获赔3万元 

作者:方春明 夏枫 




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到医院抢救,救治过程中,却又遭遇误诊、漏诊而延误手术等不幸。虽说捡回一条命,但伤者受到的“二次伤害”谁来担责?日前,莱阳市人员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医患纠纷,判决医院给予受害人经济补偿金3万元。

案件回放:

祸起车祸再遇“人祸”

一周两开腹 切掉肾和脾

2005年4月18日晚10点多,时年50岁的伍先生突遭车祸,伤势严重,被送到莱阳市某医院急救。车祸中,伍先生头部、左肩、右臂、左额部等多处受伤骨折,生命垂危,医院立即进行了救治。后又进行了剖腹探查术、肾切除术、脾切除术。

4月26日,伍先生转院到另外一家解放军医院。伍先生根据新老病历对照,莱阳某医院有多处诊疗差错。第一:肩胛骨折为错诊;第二,3处漏诊,一是在受伤时有创伤性胰腺炎,二是左第三肋骨骨折,三是双侧胸腔积液。第三:通过CT片能看出迟延诊断,因为该片是住院16小时之后拍摄的。并且医院应该能从片中诊断出有脾破裂伤,但医院却没有诊断出来。而且,该片还可看出其肾脏当时损伤已经非常严重。

伍先生认为,由于医院的严重失职,导致他在7天内先后2次进行了腹部大手术,致使本不应该切除的右肾和脾脏切除,再次险些丢命,给伤者身心和家属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并花去医疗费等19.8万多元,因此医院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为此,伍先生多次找到莱阳某医院协商,但院方拒绝赔偿。无奈,伍先生一纸诉状把医院告到莱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争议焦点:

医院诊疗有无过错

3次鉴定 医方部分过错

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经过3次司法鉴定、5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莱阳法院依法委托烟台市医学会就医院对伍先生的诊断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由于急诊及X光设备原因,导致误诊肩胛骨骨折,左第二肋骨折属漏诊,但对治疗并没有影响,因此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伍先生又以医院有医疗过错为由2次申请鉴定。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伍先生的伤情鉴定结果为,伍先生脾切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肾切除为八级伤残;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为十级伤残。

鉴定认为,医方对伍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部分过错,一是右肾挫裂伤手术延误,二是对脾破裂重视程度不够,未尽到注意义务,但医疗过错行为与伤者的损害结果并无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医院赔偿3万元

无因但有错 应公平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存在部分过错。一是:右肾挫裂伤手术延误。伍先生因车祸导致多发骨折,医方应考虑到其他合并伤存在的可能,而采取积极的手术措施;二是:对脾破裂重视程度不够。腹部彩超与CT检查均发现脾脏挫裂伤,第一次手术中应请有经验的专科医师协助探查脾脏损伤情况,因为存在迟发性脾破裂大出血的可能,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医学会伤情鉴定中的误诊肩胛骨骨折、左第二肋骨折属漏诊鉴定,也说明医院的上述诊断治疗行为有过错,给伍先生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一定侵害。

虽然该鉴定认为,医方的医疗过错与伍先生的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但法院认为,该医院作为治病救人的较高等级的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在对伍先生诊断治疗中未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才导致过错的发生。综合考量,判令医院给予伍先生3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YMG记者 方春明 通讯员 夏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