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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郧西公安局  月光下法律时隐时现

2010-03-11 06:36:08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本案是由县委书记、副县长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又是官员的下级,如此执法,公信难免受到质疑。公安机关迫于压力释放陈,陈迫于压力道歉。“一捉一放”之间,看不见法律的影子。



3月10日,湖北十堰市警方认定郧西警方跨县拘留发帖人案的办理违反了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随后,郧西县政府和县委书记连发网络声明,责成县公安局对陈永刚道歉并吸取教训。此前,陈永刚因在网上发帖质疑郧西县官商勾结,被郧西县警方以“侮辱诽谤他人”的罪名拘留8天。

首先,本案跟去年的河南“王帅帖案”有一些不同。虽然同是发帖批评政府,同是因“诽谤”被抓,但王帅批评的是当地政府,之前法律专家已经反复论说过:诽谤侵害的是人格权,这是公民特有的权利,政府没有人格权,所以“诽谤政府”的罪名不能成立。本案中陈不仅批评了政府,还在帖子里对官员指名道姓,甚至称县委书记“吃软饭”。在形式上这似乎能满足“诽谤”的要件。

但是,陈批评的是政府官员,官员的名誉权要受到限制,不能完全与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做同等保护。这是因为,官员行使公权力,本身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和批评,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对公权力的批评,往往与对官员个人的批评,难以做明确区分。这意味官员的个人名誉权要严格受限,不能做扩大化的解释。


从公平的角度
郧西公安局 月光下法律时隐时现
本案提示
       郧西县政府和县委书记连发网络声明,责成县公安局对陈永刚道歉并吸取教训。此前,陈永刚因在网上发帖质疑郧西县官商勾结,被郧西县警方以“侮辱诽谤他人”的罪名拘留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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