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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敬老院 不能行走在羊肠小道上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3-21 08:29:1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去年7月21日晚10点半左右,孙老太在起夜时摔伤,当时敬老院的服务员未在场。68天后,医院宣布孙老太不治身亡。
简介:
房山敬老院 不能行走在羊肠小道上

九旬老太摔伤敬老院被判赔2万元

2010-03-21 02:05:07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核心提示:刘先生的9旬老母孙老太在敬老院里摔伤,经治疗无效死亡。刘先生认为敬老院的服务存在瑕疵,将其起诉到法院索赔。昨天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敬老院按20%的责任赔偿刘先生。



京华时报3月21日报道 刘先生的9旬老母孙老太在敬老院里摔伤,经治疗无效死亡。刘先生认为敬老院的服务存在瑕疵,将其起诉到法院索赔。昨天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敬老院按20%的责任赔偿刘先生。

孙老太已90出头,于2007年7月23日入住到房山区一家敬老院。去年7月21日晚10点半左右,孙老太在起夜时摔伤,当时敬老院的服务员未在场。次日早晨,敬老院通知了刘先生,孙老太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68天后,医院宣布孙老太不治身亡。


刘先生认为,敬老院服务不到位造成其母亲摔伤,并最终导致治疗无效死亡。他因此要求敬老院赔偿住院费、护工费、住院期间伙食及营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万余元。敬老院则表示,孙老太的死亡原因是肺部感染、感染性休克、褥疮等。她摔伤是因为她起夜时没有按呼叫器呼叫服务员,敬老院并不存在过错。因此请求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敬老院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对入住老人负有照料日常生活的义务。孙老太在入住敬老院期间摔倒受伤,最终导致其死亡。根据敬老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孙老太存在过错,应认定敬老院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敬老院按20%的责任赔偿刘先生20869元。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