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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中院 不能乞讨上访一万年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3-29 09:01:02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凶手落网后,一审仅被判刑12年,老人再次走上上访之路。近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凶手死刑,缓期2年执行。
简介:
恩施州中院  不能乞讨上访一万年

5年 跨省寻找杀子凶手

2010-03-29 03:09:00 来源: 汉网-武汉晚报

核心提示:湖北老人为寻杀子凶手,在外乞讨打工5年,终于将凶手绳之于法。一审轻判,老人再度出门上访。经检方查访取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5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武汉晚报3月29日报道 一场口角,让寄托了自己全部希望的爱子死于非命,也改变了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大山深处一位老农的生活轨迹。为了给死去的儿子讨一个说法,他不顾自己年事渐高,不顾亲友劝阻,毅然踏上了跨省打工乞讨追凶的道路。

凶手落网后,一审仅被判刑12年,老人再次走上上访之路。近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凶手死刑,缓期2年执行。

1999年12月19日,尽管大雪封山,刘本列还是带着自己读中学的儿子刘天军上山砍柴。

两个人从山岩上下来后,被附近矿区的守矿工人于永红拦住。

于永红说刘家父子砍柴时把矿区的水管弄坏了,刘本列说没有。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恼怒中的于永红随即跑回家中拿出火药枪和尖刀。见父亲吃亏的刘天军上前制止时被于永红刺中一刀。

一阵慌乱后,矿区医生赶到了,但由于伤势太重,刘天军抢救无效死亡。

而于永红则趁乱溜走了。

由于案发现场山深人稀,建始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已是案发两个多小时以后,加之案发地地处鄂渝交界处,翻过一座山就到了重庆巫山境内,虽然与巫山境内的警方取得联系,但一连几个工作日过去了,警方却没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于永红仿佛从人间蒸发了一样。

出门寻凶乞讨整五年

二儿子在矿难中惨死,大儿子又因严重智障出走而下落不明,寄予无限希望的小儿子如今又遭飞来横祸,刘本列一下子崩溃了,失去爱子的刘家也一下失去了生机。

时间一天天地过去,杀害儿子的凶手还逍遥法外,刘本列开始不断上访。转眼间,时间过去了4年。

随着时间的消逝,刘本列为儿子伸冤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与其在家里天天期盼,何不自己出门边打工边追凶呢?

2003年3月,刘本列有生以来第一次出远门。他一边打短工,一边寻找于永红的下落。有时找不到活计,他不得不整天挨饿甚至露宿街头。

一次在河南驻马店,两天没吃饭的刘本列昏倒在车站里,一位好心的中年男子给了他一瓶矿泉水,一包糕点,这才救醒了他。

刘本列把自己的情况详细地告诉了那位男子,听完了老人悲惨的遭遇,对方的眼眶也红了。中年男子硬塞给他50元钱,并告诉他:“有难向别人求助没有什么丢脸的,如果连自己的命都保不住,又怎么能为儿子伸冤呢?”

中年男子的一席话打消了刘本列“行乞丢人”的念头,从此,身上实在没钱了,他就开始乞讨,足迹遍布重庆、四川、河南、山西、天津……

2008年9月4日,公安机关在河北邢台县将化名“王强”的于永红抓获归案,这才结束了老人的乞讨追凶之旅。

一审轻判老人再上访

历时2个多月的侦查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于2008年11月18日将该案报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县起诉后,同级人民法院经过5次开庭审理,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永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得知这样的判决结果,刘本列老人一下子懵了,“故意伤害”、“12年”,难道9年追凶,寻来的竟是如此轻判?

2009年6月17日,该案的判决生效后,刘本列携白发妻子,拿着判决书走进了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法院重审凶手判死缓

2009年6月18日,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成立复查组,其成员兵分两路,一组成员依据老人提供的线索,对一审法院采纳的证据逐一复核;另一组成员则调阅案卷。

一审法院认定于永红杀人后曾请医生阿亮(化名)到现场施救,证人于某(系于永红之弟)、矿区工人阿平(化名)均证实此事。但刘本列老人坚信于永红杀人后就逃离了现场,不可能去请了医生阿亮,办案组人员寻找的第一个证人就是阿亮。

检察官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阿亮,但经过了4次出庭作证之后的他拒绝接受检察官的询问。

检察官们对其晓知以理,动之以情,以刘本列的遭遇和法律的底线说服其如实作证,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询问,阿亮终于陈述:事发当天,是于某、阿平等人去请他施救。

一环又一环的证据即将形成证据链,最后的一环一定要得到于永红的弟弟于某的证言。


可于某始终不愿意露面,一会儿说在工地,一会儿说出差武汉,甚至到最后以关机了之。

最终,检察官在恩施州某小区找到了于某。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询问,在威严的法律和铁打的事实面前,于某终于道出了真相:“请医生施救是事实,但是是自己和阿平等人去请的。”

事实果然如刘本列老人所言。

2009年12月10日,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于永红犯故意杀人罪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经过开庭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5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永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文来源:武汉晚报 作者:刘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