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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报 记者见钱眼开跌入监狱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4-06 09:13:2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蔚县矿难事故发生在2008年7月14日,其中收受最大一笔财物的是《中国产经新闻报》记者任志明和王月新,共计收受44万元“封口费”,分别获刑12年和10年。
简介:
网络报  记者见钱眼开跌入监狱

蔚县“封口费”案:九记者全被判刑

2010年04月02日08:36

获刑的9名正式记者中,8人被以公职人员身份判处受贿罪,这种涉案记者全部涉刑的景象此前并不多见。

不应简单停留于对记者道德的指责和法律责任的追究,最终解决问题的方式还是媒体本身体制的改革。

9名拿了“封口费”的记者日前被判刑,他们收受钱财3万至44万元不等。

3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通报了该案:

河北蔚县矿难收受“封口费”事件,共有8家中央和地方媒体受到处罚,涉案的10名新闻从业人员中,9名记者获刑(未获刑者为一名通讯员),并终生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这次“封口费”案源于2008年一起34人死亡、1人失踪的矿难。2008年,河北蔚县县委书记李宏兴(现已获刑)指使矿主出钱260多万元,用于收买记者。

引人注意的是,获刑的9名正式记者中,8人被以公职人员身份判处受贿罪,这种涉案记者全部涉刑的景象此前并不多见。其中农民日社报原河北记者站站长李俊奇被以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刑16年。“根据去年不完全掌握的情况,有18名媒体工作人员先后被判刑。”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新闻业务处处长农涛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应该注意这种趋势。”他说,“记者这个群体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工作如果跨过去那一步的话将会变成犯罪行为。”

而中国科学院下属的网络报社已被“停业整顿”。

官员指派,矿主出钱,记者涉刑

此前记者收钱违规,处分多为开除公职、吊销记者证之类。而最近几年,认定为公职人员判处受贿罪的案件不断出现。

蔚县矿难事故发生在2008年7月14日,其中收受最大一笔财物的是《中国产经新闻报》记者任志明和王月新,共计收受44万元“封口费”,分别获刑12年和10年。

判决书显示,矿难次日,这两名记者即赶往当地采访。但当天下午,在给蔚县宣传部副部长高占俊留下联系电话后,这两名记者就离开了蔚县。

此后的一个月左右时间内,高占俊先后四次受县领导指派,前往北京与这两名记者见面。双方商议的价码从最初的144万元降至44万元后,两名记者收受了由矿主李成奎提供、高占俊转交的“封口费”,并承诺不报道此次矿难。

由县领导指派,由矿主提供资金,由宣传部门官员具体操作,送往记者所在地——这是蔚县矿难中政府“对付”记者的通用手段和路径。

根据去年底一审结束的蔚县县委书记李宏兴案判决显示,授意给10名记者提供“封口费”的正是该县“一把手”。蔚县县委宣传部部长余德洪在归案后曾向检察机关供述:“他(李宏兴)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压住媒体。”而李宏兴本人则承认,他说过“政府不能拿钱,谁出事谁出钱”,不过他并不认为这是在授意。

判决书显示,《中国产经新闻报》的两名记者收受44万元现金后,王月新用其中的9.6万元购买了一部二手别克轿车,并分得4000元,其余34万元由任志明占有。

上述两名记者的代理律师在辩护中称,任志明和王月新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从事国家公务活动,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主体。

这一观点也得到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的支持,他认为:记者的全部工作所体现的是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参与国家管理、社会管理和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等权利,而不是权力。

不过就现有的司法判决看,法院判决书认为,这两名《中国产经新闻报》的记者“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他们“利用自己新闻采访的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特征”。

另外获知,此次封口费事件中,另有两名冒充中央电视台的假记者,骗取了当地宣传部副部长的12万元“封口费”。其间宣传部官员因怕被骗,曾几次不欢而散,假记者后来伪造了介绍信后,得以成功。两人都以诈骗罪获刑三年零六个月。

该案的判决表明,此前记者收钱违规,多为诸如开除公职、吊销记者证之类的处分,后来出现了诈骗罪,而最近几年,认定为公职人员判处受贿罪的案件不断出现。

媒体经营困境与地方腐败交织

“一些媒体的经营压力很大,于是经营创收任务转嫁到记者身上,所以容易产生新闻记者的职务问题。”

在获刑的9名记者中,惟一没有以受贿罪获刑的是《网络报》记者关键,他也是此前被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的一名记者。

罪名不同的原因是“封口费”的用途不同。有别于直接将“封口费”归为己有的其他记者,关键向蔚县方面收取的28万元中,有25万元,在《网络报》上刊登了宣传蔚县文化节旅游和剪纸艺术的两版广告。

法院判决书认为,关键明知蔚县方面害怕媒体公开报道矿难真相,而以公开报道此事故真相相威胁,强迫他人接受广告服务,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一个细节:关键不仅是《网络报》的记者,还是北京鹏宇天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他的职责既包括采访、写稿,也可以联系提供广告服务。而《网络报》的总编任鹏宇即是鹏宇天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实际上,现在这种‘封口费’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报社经营不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带来的是既不能得到政府投入,又不是完全的市场主体。”周泽说。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新闻业务处处长农涛说:“一些媒体的经营压力很大,于是经营创收任务转嫁到记者身上,所以容易产生新闻记者的职务问题。”他认为,媒体自身发展遭遇困境、没有良性的发展模式是导致“封口费”频现的根本问题。

“此前搞‘有偿新闻’是通过写宣传稿拿钱,而现在一些媒体本身影响力不佳,写宣传稿也未必有企业买账,由此导致进行负面报道的威胁以求获利。”

农涛说,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问责压力,尤其是类似矿难这样的恶性安全事故。一些企业则只顾追求短期利益,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瞒报,提供了腐坏滋生的土壤。媒体的困境与地方政府的腐败、企业的短视交织在一起,便容易酿成此类事件。

“我们近期还在筹备拍一个关于记者违规的内部教学片,把这几年陆续发生的记者违法案件汇总起来,发到各新闻单位,以求警示。”农涛介绍。

涉案记者站被重罚与停业

“这些管理措施表面上是在限制,实际上是在规范整个行业的发展。”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通报,在蔚县矿难中收受“封口费”的10人被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这也是总署为应对此类事件而制定的新规。

这项酝酿已久的规定出现在去年10月15日开始施行的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该办法明确指出对记者违规的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因收受“封口费”遭到处罚的不仅是记者,还包括他们所在的媒体。

涉案的农民日报下属的《中国现代企业报》已被责令进行内部整顿,而中国科学院下属的网络报社,因为存在“擅自变更业务范围、违法仿制新闻记者证、新闻采编人员涉嫌敲诈勒索等问题”,亦“停业整顿”。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总署相关公函并未提到停业整顿的期限,没有期限则意味着“长期”。

除此之外,河北省的《县域经济通讯》被吊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剩余6家媒体被新闻出版总署处以警告和3万元罚款。

对媒体的另一项处罚措施是撤销相关记者站,农民日报社河北记者站和消费日报社河北记者站即在此事件的处理中被撤销。在通报中,新闻出版总署特别提出要对记者站加强管理,并规定“报刊社不得向记者站或记者下达发行及经营任务,报刊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对于被撤销的记者站,农涛解释说:被处罚媒体在两年之内不能新设记者站,如果两年之内没有违规行为,可以重新申请。“这实际上就是在不断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这些管理措施表面上是在限制,实际上是在规范整个行业的发展,对于依法从事新闻工作的记者站,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农涛说。

总署对记者站管理的收紧也是近期的一大趋势。与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几乎同时施行的还有新版《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该办法新修订的内容包括严打“假记者站”,严查记者站、记者敲诈勒索情况,将记者站站长资质列入记者站建站条件,明确对记者站的监管职责,明确记者站退出机制等。

失职主管单位未来将被要求退出

“不能你没有管理能力还将刊号握在手里。”

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农涛还提出:主管、主办单位的失职也是造成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中国的报刊管理体制中,除媒体自身管理外,每一家报刊都有自己的主管、主办单位。

农涛说,总署正在建立和逐步推行的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中,没有履行好职责的单位所主管、主办的报刊将被划分给更合适的主管、主办单位。“现在不新批报刊了,所以刊号是一个稀缺资源,不能你没有管理能力还将刊号握在手里。”农说,在今年着手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中,将对近几年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置措施。

华中科大知名新闻法学者孙旭培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报社应该是法人单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必要再设一个主管单位。双重负责带来的后果很可能是双重不负责。”

在孙旭培看来,要解决“封口费”事件频发的现状,一方面要针对不同的案情由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处罚;另一方面,媒体应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督。“一个重要的办法就是横向监督,也就是不同的媒体之间互相监督。媒体对于其他媒体和记者的错误行为,一旦知情都应该毫不留情地予以披露。”

周泽则认为,不应简单停留于对记者道德的指责和法律责任的追究,最终解决问题的方式还是媒体本身体制的改革。

(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