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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卫东 谁让律师法官一家亲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5-03 21:43:06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法官从不把律师当外人,“办完案就去吃饭,就像一个单位的一样”,“在法院门口,开完庭,当事人排队站在门口,请法官、律师去吃饭”。
简介:
董卫东  谁让律师法官一家亲

2005年,阜阳中院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腐败窝案,该院两名副院长,十余名庭长、副庭长涉嫌受贿被查处。这起窝案又牵出十几名“行贿”律师,其中六名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但他们大都表示不服。


  拎起鱼竿,一条鲤鱼在水面翻腾跳跃,那一刻,董卫东兴奋得忘记了烦恼。但是,当他坐在河边,看着四周的秋光时,压在心头的那块石头再次浮现―――今年1月22日,安徽省司法厅吊销了他的律师执业证。

  与他一起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共有6名律师,都是阜阳人。安徽省司法厅做出这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他们都曾向法官“行贿”。但律师们认为,他们的行为并非行贿,只是送礼,送礼有正常的“礼尚往来”和不正当送礼之分,不正当的送礼属于违纪,够不上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罚。因此,其中5名律师状告安徽省司法厅,请求法院撤销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决定。此案于9月7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没有一个律师没做过这类事情。”9月22日,董卫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调查发现,所有受访的律师,无论是阜阳还是外地的,涉案还是未涉案的,甚至包括法官和检察官,他们均认为,在阜阳,打官司送礼、找关系,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法官和律师结成利益共同体,使得案件成为一些人的敛财工具。

  “中国还没有建立起法律文明和法律信仰。”安徽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名律师说。

  法院窝案牵出律师“行贿”

调查发现有十几名律师向这些法官送过钱物2005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窝案,牵出十几名“行贿”律师。这起窝案中,落马的法官,有阜阳中院副院长王建民、朱亚,执行庭庭长王春友、副庭长尚杰,经济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和平,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董炳旭、副庭长薛懿,刑一庭庭长巫继成,刑二庭副庭长李先义等10余人。

  他们被判刑的原因有三,一是内部人事任免时受贿,二是建设中院办公大楼时受贿,三是干预案件处理时受贿。

  在调查期间,根据涉案法官的交代,阜阳市纪委也调查了三四十名律师,最后发现有十几名律师向这些法官送过钱物。

  2006年4月10日,阜阳市律师协会对其中7名律师,做出停止执业3个月到1年的处罚意见。而李利是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副主任,这是直属安徽省司法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在合肥,所以,2006年5月,安徽省司法厅直接扣留了他的律师执业证。

  李利之外的7名律师都认为自己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均接受阜阳市律师协会的处罚建议。他们以为安徽省司法厅也会采纳阜阳市律协的意见,但没料到的是,安徽省司法厅在举行听证会以后,于今年1月22日,对包括李利在内的6名律师做出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对其他几名律师因“行贿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而仅给予业内处理。

  吊销律师执业证,就意味着他们终身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有偿的法律服务。这对于这些年龄均为四五十岁的律师来说,无疑是砸掉了终身“饭碗”。

  “律师不去送钱就是不负责任”被处罚律师认为向法官送礼多是受当事人的委托

  董卫东承认自己的行为严重错误。他在代理4个案件时,受当事人的委托,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董炳旭送钱。

  “首先,当事人送钱,我没有反对,这就是错;而且我转手交了,这也是错。”董卫东说。在被处罚的8名律师中,有多人被处罚的原因和董卫东相同。但董卫东的检讨心态十分矛盾,“虽然我没有指使当事人送钱,但持认同态度。当事人认为,如果败诉,再审的路很漫长,而且花的钱比一审时直接送给法官的钱还多,所以不如在一审时直接送钱,而他们认为如果律师不去送钱就是不负责任”。

  他被安徽省司法厅认定的一起违纪事件是,2003年初,他在代理安徽省宝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联通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在二审审理期间,受“宝兰”的委托,送给董炳旭3000元现金。

  对此,董卫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在一审时,经司法部鉴定,联通公司伪造《房屋转让合同》,因此被界首市人民法院罚款3万元,“宝兰”胜诉。可是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联通公司送给董炳旭5000元现金。

  “宝兰公司老板得知后,找到我,我打电话董炳旭。董炳旭说,有什么情况见面再说。后来,宝兰公司老板和我一起请董炳旭吃饭,吃完饭后,宝兰公司老板让我转交给董炳旭一个信封。回来的路上,他说,送了3000元。”董卫东说,“但因为联通送得多,二审时,宝兰败诉。”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能充分认定阜阳联通公司提供的合同第一页是单方面制作”为由,撤销了界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该案经过“宝兰”公司的申诉,安徽省检察院已于2006年3月22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二审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目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依法再审。

  董卫东认为,行贿是一种犯罪,必须有具体的托请事项,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另外几起案件中,董卫东也认为自己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么是催促他们快点审理案件,或者就一审判决不当的地方,提前与法官交流一下”。

  “省司法厅的依据是法官们的判决书,他们认为,法官受贿,律师就构成了行贿。但即使法官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我们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行贿,因为《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董卫东说。

  记者先后前往阜阳市司法局和安徽省司法厅采访此事,他们均称,他们做出处罚的依据是法官们的判决书,并未做其他的调查。而律师们均称,纪委调查时,因为有律师被打,所以他们被迫承认了一些并不属实的“事实”,以便与法官们的供述一致。

  “但在审理法官时,尽管我提前向纪委提出出庭质证的要求,但法院仍然没有通知我到庭。”李利说。其他律师也均未接到出庭质证的通知。因此,他们认为,安徽省司法厅仅仅依据法官们的判决书对他们进行处罚,是不当之举。

  “律师很容易和法官结成利益共同体”受访律师认为“如果不送礼,就没有能力为当事人维护正当权益”

  董卫东为自己感到悲哀,因为“如果不送礼的话,我就没有能力为当事人维护正当权益”。董卫东的感慨是阜阳市所有受访律师一致感受。

  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名姗(化名),从1992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她以前不相信不送礼就打不赢官司,现在,她不再反对当事人找关系。

  去年,她代理了太和县一个案件,因为对方疏通关系,做伪证,致使她的当事人蒙冤。李名姗找到证人可证明当事人无罪。但当事人家属找到她说,当地检察院找到家属称,如果律师申请证人出庭,就将律师和证人全部抓起来。当地法院也找到家属说,如果他们请律师继续辩护,就判5年,不辩护就判3年。李名姗不得不自动与他解除了委托关系。结果,果然判了3年。

  “所以当事人找到合适的关系,很可能会赢。”李名姗说。

  李名姗认为,法官和律师之间没有建立起职业共同体的关系,没有共同的职业信仰,也就不会共同维护司法的公正,“法官见到律师就问挣了多少钱,办案就是挣钱。这样,律师很容易和法官结成利益共同体,律师也就获得更多案源”。

  “实际上,所有当事人找关系花的钱远远比找律师花的钱多得多。”李名姗说。2003年左右,一对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后女人向男人索取钱财,被男人拒绝,女人遂以强奸罪起诉男人。李名姗派出两名律师,辛苦取证,证明男人无罪。最后,当事人被判了无罪。

  “这对律师来说,是很荣耀的事情,但是当事人告诉我,他们在公检法花了10万元。而我们的两个律师只收了1000元的律师费。所以,律师毫无荣誉感,律师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假如败诉了,当事人还要怪律师。”李名姗颇为无奈地说。

  对于董卫东、李名姗等多名律师的执业感受,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持有不同看法。他说,其实,收了钱而上缴的法官占多数,像薛懿、董炳旭这样的法官只是少数,“大家的意见都是一致的,这几个人早晚要出事的,法院也经常敲警钟,但他们听不进别人的劝告”。

  “做案子就是做人的工作”曾因接受当事人委托给法官送钱而受到停业处罚的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分析执业环境

  “从全国来看,有2004年的武汉中院窝案,还有广东、湖南等法院都出现过大案。”阜阳市一位资深司法人员说,“在王怀忠时代,阜阳就已经是如此了,王怀忠把阜阳的政治风气搞乱了。”

  去年以来,阜阳中院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相继落马,这三任院长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主政十几年。虽然尚军是在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位置上案发,刘家义也在阜阳市政协副主席任上被调查,但是,他们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上,都有受贿、贪污、干预法律审判等行为。

  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主任余鸿飞,也从1992年开始做律师,“当时的环境比现在好,人们交往不复杂,那时的领导清廉,办案不需要请客、送礼”。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还在尚军时代,就开始乱了,这与王怀忠、肖作新等人有关,整个阜阳的风气都不好,请客送礼、买官卖官,十分普遍。”余鸿飞说。自此以后,余鸿飞感到律师办案“很憋气”,律师的工作重点成了帮当事人分析应该做谁的工作,从审判长、副庭长,到庭长,还有分管院长等等,分析法官们的爱好等等,之后,再由当事人找关系。“做案子就是做人的工作”。

  余鸿飞称,其实,律师并不愿意帮当事人去送礼,“但是当事人找律师时,就问你和法官熟不熟。当然,也有律师明知某个案子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肯定要败诉,但也让当事人找关系”。

  9月17日晚,安徽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名律师徜徉在香港的繁华街头,白天,他参加了由多国法律专家组成的法制研讨会。近年,他还曾赴美国、泰国等地参加法制研讨会,目的是扩大理论功底,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他认为,当下中国尚未形成真正的法律文明。一方面,行政干预司法现象普遍,法官的行政化也使法官不能独立办案,不像西方国家,法官就是法官,只有大法官、法官等等级之分,而在中国,法官不仅有等级之分,还属于政府公务员,有不同的行政级别。而在一个合议庭上,行政级别高者,一般为审判长,最有话语权。从阜阳中院窝案的部分法官的判决书里还可发现,法院高层也不时提醒某个案件的审判长对一方当事人“予以关照”。

  正因为如此,他在夹缝中另辟蹊径―――通过办公益案件和社会热点案件提高知名度,如未成年人烟草诉讼案件、阜阳劣质奶粉案件、江苏禽流感举报人乔松举案等等,这些案件,有的不收费,有的只收成本费。

  “通过热点、公益案件,在外面形成影响,获得法官的尊重,反过来影响身边的官司。”这名律师说。去年以来,他开始不定期举办公益性法律沙龙,邀请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就当前的热点话题进行探讨,以便形成三者之间互相尊重,理解的良性关系。

  “在阜阳,律师在夹缝中生存”阜阳市检察院资深检察官王友明研究发现,“辩护方地位几乎是缺失的”

  王友明,是阜阳市检察院资深检察官,在检察院公诉处工作了20年,从1998年至今,他在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他还是安徽省委党校的客座教授、阜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顾问。今年春节以来,他在工作之余,旁听了29次庭审。

  “律师是在夹缝中生存的。在阜阳,律师的生存空间狭小。”王友明以检察官身份,为律师说话。

  王友明通过对公诉案件的研究发现,法庭上,刑事辩护人的正确意见很难被法官采纳,公诉机关不正确的意见反而能被法官采纳。“在控告、辩护和审理中,辩护方地位几乎是缺失的”。

  其次,律师的执业环境很差,“公检法都想躲避律师,比如,公安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介入,但实际上,当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公安部门要派人跟随,而且不准律师问和案件有关的问题。那么,律师会见当事人,有什么意义呢?再如,在法院审判阶段,公检两方都不会把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移交法庭,不让律师掌握更多信息。而当律师向法庭提出调取证据的要求时,法院一般都不会采纳”。

  从198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李利对王友明的说法深有感触。他说,如果律师与法官关系好的话,在办案时,就会有诸多便利:比如阅卷,法官在接到对方提交的证据时,就会提前告知你赶快去阅卷,否则,你提出要阅卷,他就会以出差、开会等为由,不能及时让你阅卷;如果你和法官关系好,法官甚至还会就开庭的时间征求你的意见;再如,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如果你和法官关系好,他们会及时依法帮你执行财产保全,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否则,法官可以以各种理由推迟;另外,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时,法官可以不采纳,“但如果关系好的话,就不一样了”。

  此次被处罚的律师纪亚青也称,法官和律师熟悉了,采纳律师意见的程度就会高些。“在开庭后,律师都要将代理词或者辩护词,交给法庭,如果你与法官熟悉,法官就会主动与你探讨,在合议时就会多采纳你的意见,否则,他看不看都不知道”。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予以关照”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这些当事人送钱送物的托请事项成为可能

  而在审判方面,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正是某些法官得以敛财的空间。

  “在刑事案件里,很多罪名的定刑,看情节轻重,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多判一两年或少判一两年;对于死刑犯而言,为了免于一死,判成死缓,只要条件许可,当事人花多少钱都愿意。”李利说。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采用优势证据的原则,证据标准偏低,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大。比如延期付款利息或者判处违约金等,有很大弹性,当事人给法官送钱或者不送钱,判决的金额可能就不一样的。

  因此,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出事的更多”。

  李利透露说,在民事案件中,审理期限最迟可在6个月以内,当事人在法院有没有关系甚至可以决定案件审理的快慢。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找关系,法官只好拖,直到最后调解。”有着近20年执业经验的律师纪亚青说。

  2006年7月,为了让阜阳市颖东区法院尽快审理阜阳市某园林公司起诉阜阳市兴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园林公司”先后花费1万多元钱,请法官吃喝,并向法官送礼,颖东区法院在一个月时间内完成了立案、审理、调解、执行等工作,并在强制执行期间,致使“兴禾”董事长死亡。之后,承办法官烧毁了所有违法操作的证据。

  从原太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巩固华,以及阜阳市中院落马的法官董炳旭、巫继成、陈和平等人的判决书可以看出,当事人送钱送物的目的多是:尽快审理、从轻处罚、取保候审、监外执行,以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予以关照”等等。

  而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这些托请事项成为可能。

  “虽然巫继成、薛懿等人落马,但据我所知,他们曾经办理的案件还没有出现翻案的情况,这就意味着他们还没有因为收受钱财而制造错案。”王友明说,“所以,我不同意律师的观点,不送礼就打不赢官司。因为送礼而打赢官司的只是个别现象。如果司法环境差到那种程度,那么阜阳早就乱了。阜阳有两三百名律师,出事的只有这么几个。”

  “自己怎么能审查自己呢?”多名从业人士分析阜阳法院监督体系漏洞

  “在立法上,留给法官很大的权力,但对法官的监督体系并没有形成。检察院、公安和法院虽然是相互监督的体制,但实际上并不能奏效。”安徽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名律师说。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称,上下级法院并不是领导关系,各级法院的人事任免权、财权等都在各级政府手中,上下级法院就是审判监督关系。所以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的判决,可以上诉。

  但是这样的监督体系,连很多法律工作者也不能完全信任。

  对公诉案件颇有研究的老检察官王友明,以公诉的刑事案件举例说,检察院可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向上级法院提请抗诉,“但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都是偏向下级法院的,就像老子对儿子一样,因为下级法院经常接待上级法院,和他们建立了良好的感情,所以上级法院一般不会采纳检察院的意见。因此,抗诉一般难以成功”。

  “民事案件终审后,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请申诉,也可向检察院提请抗诉。”律师李名姗说,“按照规定,当事人补充新证据,既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但是,安徽省内部的规定是,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以内申诉,必须由原审的判决人员审查,不能向高院申诉。当中院不受理,或者维持原判后,才可向高院申诉。自己怎么能审查自己呢?就算最后,申诉到高院了,而高院也会考虑到上下级的关系,甚至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做关系,使得案件很难有纠正的机会。”

  另外,阜阳市检察院规定,民事案件在终审判决生效后,如向阜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其争议标的额必须在5万元以上。当事人还要提供新证据,经过阜阳市检察院审查后,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书,再由上级检察院向下级法院发出抗诉书,“这个过程太漫长,要消耗很多时间”。

  “有些地方人大制定了错案追究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失效,并未真的追究法官的责任。”安徽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名律师说。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坦承:阜阳市早就制定了错案追究制,但是在中院窝案之前,“根本没有执行,也没有组织管这个事情”。

  法官律师“一家亲”“在中国这种人情社会里,法官和律师根本不能像机器人一样生活”

  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窝案观之,出事的几乎都是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执行庭的法官。

  法官权力过大,缺少监督;律师办案难;再加上社会风气的影响,律师必须与法官建立良好的关系。

  李名姗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和十几年的律师从业经验,2000年被评为安徽省先进律师。她曾经被某保险公司聘为法律顾问,一年顾问费只有6000元,她在一年半时间内,替该公司打了90场官司,最后因为她不采纳该保险公司的意见,疏通司法系统的关系,而被解雇了。

  “在他们看来,没有关系就不是好律师,我是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我的同事们说,你凭个人的品质和业务水平,即使不做关系,你的案件也办不完。但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不搞关系,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因此要求我下台。”李名姗说,“所以,如果你是一个正直的律师,你的同事都排挤你,作为这样的律师,真的很艰辛。”

  “董炳旭曾经直接跟我说,要回老家看望农村的亲戚,要我送些界首的白酒和牛肉给他。他搬新办公室时,叫我赞助了2000元的法律方面的书籍。”董卫东说,“2004年,因为武汉中院窝案,司法部等部门出台了颁布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关系的若干规定,对律师行业进行整顿,而之前,我们根本没这根弦。”

  纪亚青也称,在阜阳中院窝案之前,法官从不把律师当外人,“办完案就去吃饭,就像一个单位的一样”,“在法院门口,开完庭,当事人排队站在门口,请法官、律师去吃饭”。

  “阜阳中院窝案因为没有波及基层法院,所以这些地方,现在还是这样。”当地一位律师这样告诉记者。

  李利认为,任何地方的知名律师与法官不可能没有关系。“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相处时间长了,他家里有红白事,你不去不行。如果你家有什么事,他们也会主动来。这些关系很难说会不会在办案时影响司法公正,但至少在律师办案时会带来一些便利”。

  “在大城市,有律师出钱为法官出书的,有的法官一退休就进了律师事务所,享受很高的待遇。当然,也有人格上相互尊重的。”李利说。

  李利称,在小地方,律师很容易与法官结交:比如,当被告是外地人时,法官往往与律师一起去调查取证、执行财产保全等等。一般情况下,谁提出申请谁出差旅费。按照规定,当事人向法院交费,法院再按照公务员出差标准报销法官的差旅费,但报销标准很低。

  “但在实际工作中,都是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直接拿钱,与法官一起出差,吃的不一样,感情就不一样了。有时候,法官办案后,还要去旅游,这些钱都是当事人出,全国上下都是一样的。”李利说。

  在这种背景下,律师与法官的金钱往来的性质就变得非常复杂。

  安徽省司法厅对李利做出处罚的依据之一是,从2001年至2005年,为了得到时任太和县人民大院院长巩固华“对其业务的关照和支持,李利分多次共送给巩固华人民币现金8300元”。

  对此,李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他和巩固华两家素有往来,20多年来,他向巩固华累计送礼约为1万元,而巩固华送给他的现金累计5000元和价值约7000元的礼物,其中包括一台可视可对讲的防盗门铃。

  “如果说我送给他的钱是行贿,那么他送给我的钱物又算什么?另外,我在送礼时,根本没有具体的托请事项。按照法律对行贿罪的规定,其中要件之一是,要有具体的托请事项。并且行贿是一个罪名,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来确认,法律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这个权力。”李利说。

  李利称,即使有具体托请事项的送礼,如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是行贿,只能是不正当送礼。属于违纪行为,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只能给予停业3个月至1年的处罚。

  “在立法精神上,法官与律师应该保持正常的关系,但是在中国这种人情社会里,法官和律师根本不能像机器人一样生活。”董卫东说。

  窝案之后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名姗认为,窝案之后,律师的执业环境并没有得到根本性好转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称,中院窝案对阜阳司法环境产生了很大影响。“以前,去法院的人很多,现在冷冷清清的”。

  该法官称,现在,检察院、法院都规定,检察官和法官,只能在办公室会见律师和当事人。中午不准喝酒。

  “但是,8小时以外就不知道了。不过,现在想左右案件比较难。”该法官说。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案件审查组织,成员是退居二线的庭长、副庭长等,他们对每个案子,从程序到实体,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就向审判委会员反映,并进行通报。

  上述法官称,现在,当事人找法官很难有多大作用,法官不会按照当事人的意图来办案,“但是,也别冤枉人家,人家有冤屈让他说出来,把案子办细点。前几年,法官给当事人介绍律师的也不在少数,现在不多了”。

  “现在的问题是,法官消极怠工,因为限制性的东西多了。前几年,大家争着办案,加班加点的现在早上8:30还有很多人在上班的路上(按规定,8点上班)。”上述法官说。

  律师余鸿飞感觉到,窝案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所改观,“这批法官相对于出事的法官是比较老实,也能听律师的意见,也不需要花多大的精力疏通关系,如果事实清楚,不做工作也能胜诉”。

  “但也有事实清楚的官司,因为不做工作,败诉的,也还有法官伸手要钱的,我就遇到过,他会对你说,‘我来人了,能不能给我报销点费用’。而且当事人打官司找关系的社会风气依然存在。”余鸿飞说。

  李名姗认为,窝案之后,律师的执业环境并没有得到根本性好转,当事人还是要请法官吃饭,“吃饭是次要的,实际上是送礼,他们都通过法官找法官”。

  “他们(指法官)并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错误,只是觉得那些被判刑的人倒霉而已。”李名姗说。

  9月24日上午,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方(化名)家里,当事人周某与他聊起自己刚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王方主动要求周某赶快将材料送给他,并要求周某尽快了解主审法官是谁,并称,他和安徽省高院的关系很熟。

  而在前一天晚上,在阜阳市一间民房里,周某和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一名法官坐在灯下。

  “开庭情况如何?”法官问起了几天前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那场官司。

  周某回答说,开庭情况还可以。

  “对方有没有请律师?”法官问。

  “没有。”周某答道。

  法官情绪激动地摇摇头说,这就意味着对方疏通关系工作做得很扎实。周某也给审理的法官送了8600元钱,但阜阳中院的这位法官在了解了开庭情况后分析说,如果该案能发回重审,周某就胜了,但是只有40%的可能,而更大的可能是维持原判。

  鼻子上架着老花镜的周某,看着法官,半天没有说出一句话来。

  律师李名姗对阜阳执业环境感到悲观,但是她认为,作为律师应该有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不能随波逐流,同流合污,不能沉湎于“能找到关系就可以打赢官司”的现实里,“司法文明,不是送礼送出来的。社会需要有一批中坚力量,推动司法的进程。要让人们看到法制的光明。”李名姗说。

  因此,这个年届不惑的女人,计划明年离开阜阳,她要去的地方是安徽的省会―――合肥。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