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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成章 你的罪名是红湖水浪打浪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6-01 08:31:38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在一份辩护词中,孙成章及其代理律师曹亦农详细罗列了送人情给湖北省机关单位领导、洪湖市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红包、礼品,并将此送情明细提交给法院。

简介:
孙成章  你的罪名是红湖水浪打浪

——私企老板以贪污罪获刑 国家干部身份存疑

2010-05-31 17:13:11 来源: 瞭望东方周刊 

核心提示:2003年4月29日,湖北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决洪江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成章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13年。孙对此不服,一再主张其属于私营企业家,“未担任实职,未纳入干部编制,也未拿过国家分文工资”,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数年中孙一再申诉,始终无果。


瞭望东方周刊5月31日报道 在一份辩护词中,孙成章及其代理律师曹亦农详细罗列了送人情给湖北省机关单位领导、洪湖市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红包、礼品,并将此送情明细提交给法院。

2月14日,虎年大年初一。

已经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近八年的孙成章只做了一件事,埋头写下长达12页的控诉状。

孙成章入狱前是湖北省洪湖市洪江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4月29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出具“洪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孙成章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13年。

孙成章对此不服,一再主张其属于私营企业家,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同时声称判决中所涉贪污款项系他向有关政府部门的“公关费用”,并没有流入私人腰包。

为此,孙成章在过去数年中,一再向洪湖市、荆州市以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坚称自己冤枉,但始终无果。

三份起诉书

在2000年以前,孙成章在湖北洪湖市“红极一时”。

1981年,年仅31岁的孙成章出任当时的洪湖县水泥厂厂长;此后于1988年将该厂注册为洪江集团公司。

据现任洪江集团工会主席的周家志介绍,当时的洪湖水泥厂和该县殡仪馆、磷肥厂一起是全县三个赚钱的“高烟囱”。其中,尤以洪湖水泥厂“效益最好、职工工资最高”为人所称羡。孙成章由此也成为洪湖市,乃至湖北省远近闻名的企业家,甚至于1987年获得“湖北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但孙成章的风光在2000年戛然而止。

据原洪江集团财务主管余冰洋介绍,其时洪湖市在全市推动企业改制,但并不顺利,“遭到很大抵制”。“老孙(孙成章)一开始是支持改制的。”余冰洋称,在市里的改制工作队进驻洪江集团后,双方的矛盾才爆发。

余冰洋称,先是工作队指责孙成章不配合,威胁要查账。“这惹恼了老孙。”余冰洋说,孙成章告诉工作队要查也只能让审计局来查。

就在改制进行中的2000年10月8日,孙成章被叫去谈话,随即被洪湖市纪委“双规”。被“双规”近三个月后,孙成章于2000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并于2001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有关孙成章一案的司法程序由此启动。在接下来的两年中围绕此案,一共出现了三份起诉书、两份判决书以及两份裁定书。

2002年1月27日,在孙成章被执行逮捕整整一年以后,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这份“荆检刑起字【2002】第12号”起诉书中,检方认定被告人孙成章利用其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7万余元,违反国家规定私分国有资产49万余元,“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之后,此案于当年3月29日在洪湖市开庭。

半年以后,2002年7月2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洪检刑诉字【2002】第37号”起诉书,同样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并于8月12日开庭。

一个多月后的9月29日,孙成章收到了第一份由洪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在这份“(2002)洪刑初字第60号”的判决书中,认定孙成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孙成章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并质疑其遭受了超期羁押。2003年1月15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2)荆中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孙成章所涉贪污款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洪湖市法院2002年出具的第60号刑事判决,并将此案发回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然而意外的是,仅仅两个月后的4月3日,尚处在重审阶段的孙成章竟第三次收到了洪湖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在这份“洪检刑诉字【2003】第13号”起诉书中,孙成章再一次被以贪污罪提起公诉,只不过贪污公款数额由此前的27万余元变成了19万余元。

这一做法遭到了孙成章的强烈质疑。其自我辩护称,同一案件竟然有三份起诉书,“程序严重违法”。孙成章的辩护律师曹亦农也在其辩护意见中认定洪湖市人民检察院的第三次起诉“系违法起诉”,认为重审期间洪湖市检察院撤诉并重新起诉的行为“属于对被告人变相超期羁押即非法拘禁行为”。

不久,这年4月29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刑事判决。在这份“(2003)洪刑初字第23号”判决书中,孙成章再一次被判贪污罪成立,只不过徒刑增至了13年。

孙成章依然不服,又一次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于2003年8月12日再次作出刑事裁定书,认定孙成章构成贪污罪主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的8年间,已经在监狱开始服刑的孙成章继续进行申诉,每年坚持向荆州市、湖北省司法部门写信,要求再审,但一一被驳回。

认为自己是私企老板

孙成章反复申诉的核心理由之一是他只不过是一私企老板,与贪污无涉。

孙成章坚称,其洪江集团公司并非国有公司,也没有国有资本,因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具备贪污的客体条件。他表示,“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自1981年担任厂长至2000年末被囚,20年本公司一直没有国家分文投入。”

在洪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02)洪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中也认定,“被告人所在的湖北省洪江集团公司、湖北省洪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确有部分资本属非国有性质,故只能认定为非国有公司。”

更为重要的是,孙成章始终认为自己不过是一位“私营企业家”,不是国家机关工人员,根本不具备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贪污罪“主体资格要件”。

2009年12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孙成章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这份“【2009】鄂刑申字第00029号”通知书和之前几年中的历次判决一样,认定孙成章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主要证据有三。一是“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证实孙成章于1986年11月转为录用干部;二是“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证实孙成章于1989年6月接受了“洪湖市经委建材工业局委派”出任公司法人;三是“洪组干(1991)154号文件”证实孙成章于1991年10月被任命为洪湖市经委副主任;“洪组干(1992)337号文件”证实孙成章于1992年10月被洪湖市委组织部任命为洪江公司经理、党总支书记。

上诉理由遭到了尚在狱中的孙成章一一反驳。据其声辩称,1986年的所谓“录用”仅写在纸上,与同年其获得“湖北省劳动模范”一样,不过是政治荣誉,“并未真正纳入干部编制。”

此外,1989年的所谓“委派”也遭到孙成章的否认。他认为,“委派”是国有资产管理概念,县级市经委,更不用说建材局,根本都不具有法定委派权,“没有委派权,哪来委派书?”

2003年7月29日,孙成章一案的第四任辩护律师、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曹亦农在其为孙成章出具的“辩护词”中甚至揭露,一审法院发现“法人代表登记表”中的“委派单位”与委派单位章不一致,“为了‘认定’孙成章系市经委‘委派’,制造了‘市经委建材工业局’这一新机构。”

就其被市委组织部任命为公司经理一事,曹亦农也认为仅仅被任命为党总支书记部分有效,而“组织部任命企业经理,超越其职权”,内容是无效的。

不过,对于曾被任命为洪湖市经委副主任一事,孙成章并不否认。孙成章说,但这不过是当年“洪湖市委鉴于本人对本市工业经济的突出贡献”而授予他的荣誉。孙成章就此再三声明,他始终“未担任实职,也未纳入干部编制,也未拿过国家分文工资”。

对此,武汉大学教授马克昌、李希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齐文远、副教授赵俊新在2003年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同样认为“一纸登记表”不能认定孙成章受国有单位委派,并且即使存在委派文件,在洪江公司股东、注册等多次发生变更后,原有委派文件也不具备可延续性,因而“孙成章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每年送人情约30万元

对于法院认定孙成章“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及物资折款共计192200元”,孙成章也在过去的八年中始终不接受。

孙成章坚称,所谓贪污款项不过是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打通关系的“公关费”。在一份辩护词中,孙成章及其代理律师曹亦农详细罗列了送人情给湖北省机关单位领导、洪湖市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红包、礼品,并将此送情明细提交给法院。

涉及部门和领导从湖北省经贸委、体改委到武钢公司、洪湖市委书记和市长,乃至市财政局的副科长,有数十人,每笔数额从5000元到1000元不等。

根据指认,法院调查了部分受礼人,但基本遭到了否认,之后就没有继续核查下去。孙成章说,该送情明细若能迅速依法查证,此案不至于久拖不决,“法院估计也是不敢查。”据此,孙成章的代理律师曹亦农在辩护词中认为,公诉人和一审判决并无全部受礼人的证人证言,“只是部分受礼人的证言证明”孙成章未送礼而是贪污,证据明显不足。

对此,在洪湖市人民法院2002年出具的“(2002)洪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中有如此表述:既没有拟送情计划,且也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二次公关送情⋯⋯应作为贪污数额予以认定。

类似的表述让孙成章感到匪夷所思,他表示没有任何证据的“疑问句竟然成了判决的依据”。据孙成章透露,当年为了上新项目每年公司送情一般在30万元左右,他作为法定代表人起关键牵头作用。他介绍,年终送情一般是由他提出,然后各部门负责人拟计划,报他批准签字,再凭批条到财务科领款,并于当年春节前后具体实施,此后同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商量具体出账方案,经他同意后再出账。

孙成章表示,“因为涉及面广、人数多、时间紧”,送情时“一般都是用洪江的信封装好,附上本人名片,由本人进屋亲送”。开庭时,孙成章要求送情明细中所涉人证到庭,但“始终没有一人到庭参加公诉”。孙成章说,“若有一两位证人当庭对质,否认送礼与事实不符,本人会崇敬审判公正。”

本刊记者就此多次联系曹亦农进一步求证,曹亦农表示,该说的他都已经在“辩护词”中讲完了,并且声称“此事敏感,不是你能搞清楚的”。

出具专家咨询意见的上述四位专家也认为,“有些证人承认收到孙的礼金,另一些人予以否认,据此就认定孙成章构成贪污,其证据明显不充分。”

此外,上述专家还质疑,洪湖市人民法院对孙成章所涉部分款项第一次判决认为属于送礼,第二次判决又认为贪污,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原企业被贱卖

2001年,在孙成章入狱后,洪湖市有关方面将洪江公司以不足80万元卖给了某个体户。但据孙成章介绍,其时洪江集团净资产已经由当初的110万元上升到了3807万元。

在孙成章入狱并脱离洪江集团后,原来追随他的部分员工继续留了下来。只不过直至今日,有关“老孙”带领职工艰苦奋斗、带领企业扭亏为盈的“轶事”依然在今日的洪江集团流传。

在原洪江集团供销科长罗来玉眼里,她的老领导孙成章是个老实人,“不会吃喝玩乐,只知道看书。”据了解,有着硕士学位和高级经济师头衔的孙成章曾出版过《现代企业生态概论》等两本专著,甚至还在“省级以上报纸杂志发表论文50多篇”。

在职工们眼里,孙成章思维超前,在1994年就倡导企业要“环保节能”。曾任洪江水泥厂厂长的周家志也表示,孙成章早在20年前就紧随时代脚步,提出企业要实现包括“干部能上能下,工资能高能低”在内的“四个能”以及“找市场不找市长”的理念,这被当时的洪湖市领导认为“很狂妄,不把领导放在眼里”。

原孙成章下属余冰洋也透露,孙成章因为看不惯市领导的某些做派,甚至还在工厂的围墙上刷上标语和漫画,讽刺洪湖市领导“吃拿卡要”。

罗来玉等人认为,孙成章不够圆滑,因而开罪了领导,才招致了牢狱之灾。


在孙成章的一份《自我辩护词》中,他透露,被“双规”那年的12月23日,他获知改制工作队的负责人曾向办案工作人员传达某市领导指示,称“要把孙成章的经济问题挖到20万元以上”。

4月22日,本刊记者在湖北省江北监狱见到了正在服刑中的孙成章。他表示,他不会自杀、不和狱警搞对抗,但将坚持“依法服刑、依法申诉”。

时过境迁,今日的洪江集团已经和孙成章没有了关系,当年据称跟孙成章有过节的洪湖市领导也早已不在其位。目前距离孙成章刑满释放尚有三年,曾有洪湖市领导托人带话给孙成章,劝导他争取“保外就医”,好好安度晚年。

这被年届60的孙成章拒绝,他表示将继续申请湖北省高院再审此案,“一定要一个说法。”

(本文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作者:周范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