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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法院 小偷无路可逃跳河溺亡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6-01 08:43:4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得知有人在工地偷窃,四民工对该蟊贼一路猛追,走投无路之下,这小偷竟然跳入南淝河,哪知才游到河中心就沉入水中了。

简介:
瑶海法院 小偷无路可逃跳河溺亡

——判追逃者过失致死赔17.5万

2010-05-31 10:58:00 来源: 中安在线(合肥)

核心提示:2009年12月14日,合肥市瑶海区一名王姓小偷被俞某波等四名男子追赶至一河边后跳河企图逃跑,随后沉入水中溺亡。事后,俞某波等人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近日,瑶海区法院判定俞某波等四人为过失致人死,并判赔17.5万元。

中安在线5月31日电 得知有人在工地偷窃,四民工对该蟊贼一路猛追,走投无路之下,这小偷竟然跳入南淝河,哪知才游到河中心就沉入水中了。

2009年12月14日上午10时许,俞某波、俞某春、吴某某、罗某某在工地上正在干活,此时就听见有人喊,“抓小偷啊!”四人听到后,赶紧放下手里的活,前去追赶。


当小偷王某某跑到合肥市瑶海区宋斗湾路南淝河附近时,发现前面没路了,可是后面四人仍穷追不舍,无奈之下,他跳入了南淝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

可没想到,当他游至河中心处便沉入水中。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为生前溺水死亡。

当天上午11时许,俞某波主动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下午其余三位民工,也分别到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近日,瑶海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鉴于四位民工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也有过错,因此一审判决四位民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段贤尧、张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