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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死刑 通向地狱的门虚掩着
发布时间: 2010-06-04 18:10:52 点击次数: 0
简述:
政府接受宽恕诉请须花费6-7年的时间,这进一步使死囚区延迟。但是,来自右翼的国内压力(阶级内分歧)使议会领导的政府不能废除死刑。
简介:
印度死刑  通向地狱的门虚掩着

——问题与视角

[印]巴克拉

一、导言

死刑似乎得到很广泛的支持,一项通过媒体进行的民意测验显示,接受测验的人中有75%到80%赞同死刑。[1]在印度,人们并不认为这一问题与人权有很大关系,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谈论大多集中于对威慑和犯罪控制问题的讨论。印度政府以及一些诸如印度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印度法律委员会之类的表面上独立的团体也采取相似的立场。[2]

虽然在印度没有废除主义运动,但至少有零星的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们。[3]这方面的努力往往集中于特定的个人案件,采取的措施也比较温和,涉及公众的运动、游说和向国家机构请愿。此类废除运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部分知识分子、自由新闻记者和专栏作家以及没有资金资助的公民自由组织和少量的非政府国家组织发起的。在国际上,国际特赦组织常常关注印度的死刑问题。

可能有很多其他非政府组织、有组织的社会运动和其他公民社团/团体对于死刑采取很有原则性的立场,但是却没有什么重大的行动,更不用说长期一贯的运动了。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印度,侵犯人权现象特别是监禁死亡、拷打以及执法过度(通常被称为“遭遇”)非常严重,以致人们并不认为死刑是很值得关注的领域。死刑与综合的“数字游戏”比起来微不足道。例如,根据国际特赦组织引用的印度国家人权委员会(NHRC)的数字,在1999年和2000年之间,有1143人死于警察和司法监禁,同期内没有死刑执行情况报告,过度司法案件的数量也不得而知。以上数据只是选自任意的一年,因此,最近其他年份的数字应该也差不多。

由于缺乏废除运动,在印度几乎没有这一领域的积极分子或者学术研究也就不足为奇了。[4]另外,来自国家的信息非常有限。内政部国家犯罪局负责在其报告“监狱数据”中发布关于被执行死刑或者被宣判死刑的人数的数据,但是这一报告自从1995年才开始发布。[5]在1995年以前,没有任何官方政府公布的关于被执行或者宣判死刑的人数的数据,不过还是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一些有关的信息。[6]

在印度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在2004年8月14日,因此,在公众的言论和争论中,死刑的宣判往往被看作是一种“少有”的现象,并且几乎很少执行。有人引用一位不知名的政府官员的话说,在独立以来的半个多世纪里,印度只有55个人被处以死刑。尽管一个印度组织,人民民主权利联合会(PUDR)“发现”在陈旧的政府记载中记载了仅仅在10年内(从1954年到1963年),就有1600多人被处以死刑,但是没有任何国家机构对此做出回应。实际上,除了“55例”死刑之谜被彻底揭穿以外,PUDR的研究还表明,虽然在过去十年确实没有死刑执行,但是这并不代表印度死刑的全部情况。

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很重要的一点,虽然在最近12年(从1995到2007)执行的死刑非常少,[7]但是在同期内,每年被宣判死刑的人数却在上升。[8]死刑的宣判和执行相比较的差异,似乎也说明了国家态度的不一致性—司法和立法机构一致赞成死刑,而执行机构(必须是最终执行的)总是沉默,却也表示了其不同的意见。这一表面上的分歧究竟来源于各种国家机构矛盾的不一致的政策还是这一分歧正表明了不断变化的微妙而复杂的对量刑的实力政策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分析影响决策的各种因素—国内政治的强制因素、欧盟的游说以及在印度不断增长的对欧盟思想的吸收只是这些因素中的一部分。死刑确实能导致一定的政治异态—在右翼印度人民党领导的“国家民主联盟”组成政府的六年(从1998年到2004年)内,虽然(当时的)内政部长规定了包括强奸在内的很多其他过错的死刑,但是却没有死刑发生。相反,“自由”的印度国民大会党领导的“团结进步联盟”组成中央政府之后,2004年末,自1997年第一起死刑案件发生之后,又一起死刑案件发生了。[9]

二、与死刑相关的法律

1861年颁布的《印度刑罚法典》(IPC)规定,以下犯罪或者犯罪预谋者将被处以死刑(120-B部分):

(1)叛逆,发动反对印度政府的战争(121部分);

(2)已经实施的叛变教唆(132部分);

(3)导致无辜的人被判罪或者死亡的伪证(194部分);

(4)威胁或引诱他人作伪证,并导致无辜的人被判罪或者死亡(195A部分);

(5)谋杀(302部分)以及由已决犯实施的谋杀(303部分)。虽然后一条被最高法院驳回,但仍存在于IPC中;

(6)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者自杀(305部分);

(7)由正在服刑的已决犯实施的谋杀未遂,并已造成伤害(307部分);

(8)绑架勒索(364A部分);

(9)抢劫[持械抢劫或盗窃]致人死亡(396部分)。

除了上述法律以外,与陆海空三军有关的法律(例如1950年颁布的《空军法案》、1950年颁布的《陆军法案》和1950年颁布的《海军法案》)和与准军事部队有关的法律(例如1992年颁布的《印度西藏边境警察机关法案》等)中也有关于死刑的规定。在安全立法中也可以找到关于死刑的规定,这些法律包括1987年颁布的《防范恐怖及分裂活动的法案》(TADA)、2002年颁布的《防范恐怖主义法案》(POTA)(3(2)(a)部分)、1967年颁布的《防范非法活动法案》(2004年修订)以及1999年颁布的《马哈拉施特拉邦集团犯罪控制发案》。最近几十年中,在“社会”立法中也可以发现关于死刑的规定,这些法律包括1987年颁布的《防范殉夫自焚的法案》以及1989年颁布的《低种姓和低部族(防范暴力)法案》。另外,在1959年颁布的《陆军法案》和1985年颁布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防范)法案》中,加重惩罚也可以导致死刑—这两部法律均在1988年进行了修订。

1973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CrPC)使三阶段司法程序的实施成为可能。由于所有的死刑案件都涉及对谋杀或其他类似犯罪的指控,所有的初审均在某个州的地方开庭法院进行。如果审判庭宣判死刑,则相应的该州的高级法院(至少有两名法官)必须确认该宣判(CrPC366部分)。[10]在这一阶段,高级法院有权要求对任何涉及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进行进一步查证(CrPC367部分)。基于其对备案证据的评价,高级法院可以:(i)确认或通过任何其他判决,或者(ii)取消判决并对开庭法院已经判决被告的犯罪行为进行重新判决或者要求按照修订的控诉进行重新审判,或者(iii)宣告被告人无罪。高级法院也是被判死刑犯的第一上诉法院—上诉和确认同时审理。[11]处于司法程序第三层的是印度最高法院。除非在高级法院取消审判庭无罪判决的同时强制实行死刑,否则被告人无权由高级法院上诉最高法院。[12]向最高法院上诉的“特殊许可”必须由高级法院授予或者最高法院必须在此之前授予上诉的特别许可。现在有数据表明,很多死刑案件都不被授予上诉许可,并且最高法院在最初就可以驳回死刑案件,也就是说,在最开始阶段最高法院就予以驳回,根本不允许考虑上诉。[13]

任何被判决的囚犯都有权向州长和印度总统递交仁慈/宽恕陈情书,州长和总统有权力对其进行减刑甚至赦免罪犯。[14]然而,在印度,州长和总统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力,而必须在内阁的协助下按照内阁的建议行使权力。[15]因此实际上,宽恕的权力由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分别通过总统和州长来行使。对于可以提交的陈情书的数量没有限制—同时,法律规定,在这些陈情书悬而未决时,判决不得执行。[16]最高法院中特殊的宪法审判组规定,对于陈情书涉及的判决,可以进行复审,虽然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如此。[17]宽恕权力的宽泛以及政府制定的对其执行指导方针的缺乏必然会导致实力政策支配宽恕决策。加之法院很少进行复审,因此即使最终做出决定的依据不对外公布,这种宽厚政策也为重要政治人物之间的竞争活动提供了空间。

如果陈情书遭到拒绝或者根本就没有提出陈情申请,按照CrPC354(5)部分对于执行方法的规定,将以绞刑的形式执行死刑。[18]在一系列案件中,印度最高法院并不认为这一执行方法残忍、不人道或者可耻。[19]虽然法律委员会建议提供注射作为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它也建议继续采用绞刑执行死刑。[20]

三、通过立法缩小死刑的范围

1858年印度沦为英国殖民地以后,相继颁布的《印度刑罚法典》和《刑事诉讼法案》允许宣判死刑。[21]死刑的执行似乎都很正常,即使在争取独立的斗争环境下也是如此。然而,尽管废除死刑的要求也是印度国民议会领导的反殖民主义自由斗争的一部分,死刑还是非常顺利地过渡到了独立后的法律体系中。实际上,1950年起实施的印度《宪法》并没有废除死刑,而死刑也继续自然地成为人们喜欢的对谋杀的惩罚方式。因此,如果判决法官选择终身流放的惩罚方式而不是死刑,则必须要给出理由。独立后修订的第一次刑法修正案于1956年开始实施,[22]该修正案也允许判决法官选择对证明有谋杀罪的罪犯判以死刑或者终身监禁。

接下来的几年,废除死刑的努力继续集中于印度议会。[23]然而,无论是国民大会党还是国会政府,都没有将印度国家和国会领导人反对死刑的呼声转换为任何反对死刑的官方立场。但是在议会的压力下,政府同意将讨论文稿递交给法律委员会(一种法定顾问机构)征求其意见。

1971年法律委员会搁置在议会的结果性报告虽然承认对死刑的反对是以长期可靠的研究为基础的,但是该报告得出结论,鉴于“印度的国情”包括“道德水平和受教育水平上的差异”以及“维护法律尊严和秩序的最高要求……印度不能冒险废除死刑”。[24]法律委员会的报告使提早立法结束死刑变得不可能,并为1972年最高法院关于支持死刑合法性的决定提供了支持。[25]

虽然死刑不能得以废除,但是设法进一步缩小判刑范围的立法机关显然不再赞同死刑。1973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案》(1974年4月1日起生效)将死刑作为一种异常惩罚,并且要求法官给出不判处终身监禁而选择死刑的“特殊原因”。[26]另外,CrPC还引入另外一个条款,“根据现代刑罚学和判决程序的趋势”,提出一种所有案件在开庭法院审判之后的特定的判决听证。[27]

作为对刑法更广泛的修订的一部分,70年代初又有缩小死刑范围的进一步努力,将死刑限制在对恶意谋杀的选择性惩罚方式的提议被纳入1972年XLII号修正案。1976年,联合议会委员会在研究了该修正案之后也建议限制死刑,但是联合议会委员会继续努力将由于死罪被判处终身监禁或者死刑被减为终身监禁的改为实际的14年监禁。根据该委员会的提议,1978年颁布的IPC(修正)法案和197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修正)法案》被引入议会,将死刑限制在对特定的谋杀罪的惩罚,并对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规定了14年的最低执行期。不幸的是,在1978年12月18日这些CrPC修订作为法律生效的同时,Lok Sabha(下议院)由于国家大选而解散,导致已经由Rajya Sabha(上议院)通过的IPC修订终止。

对于废除死刑缓慢而长期的努力的研究非常少;但是我们也不能低估英国废除死刑的重要性以及它对印度立法者对此事观点的影响。并且,对死刑范围的缩小也必须在国际范围内进行考虑,因为在国际上,也几乎没有反对死刑的一致意见,废除主义者的呼声很少且很遥远,这说明印度议会的态度是现实而可信的。



四、司法部门的“少而又少”原则



立法机关在CrPC中对死刑的限制受到很多明确反对死刑的最高法院法官的欢迎。实际上,甚至在新的法案生效之前,在Ediga Anamma(1974年)一案的里程碑式的判决中,法官Krishna Iyer便引用法案中的内容说:“在这一地区法律的黎明中,我们已经深受目前对谋杀的社会学思考和刑罚策略的基本趋势的影响。我们也已经考虑了在自由的印度纳入刑罚法案的法律变更。” [28]这些法官也努力通过创新“积累性减刑”推进对死刑的限制。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参考了诸多因素,比如激怒、被告者的角色、年轻以及死囚区通知的延迟,“或许,按照陈旧的严厉的标准单独考虑,上述任何情况都不足以减轻处罚,这些情况也不足以减轻谋杀的罪行,但是综合考虑,这些情况是司法标准倾向于有利于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的方向”。[29]

在很多案件中,新法案中要求的判决死刑的“特殊原因”被法庭解释为只是与罪犯有关的因素,而不是与犯罪本身有关的因素。在Rajendra Prasad一案的判决中,法官Krishna Iyer和Desai指出,“判处死刑必需的‘特殊原因’不必与所犯罪行有关,但必须与罪犯有关。罪行可能骇人听闻,但是罪犯不一定应受到死刑的惩罚。罪行本身可能没有其他谋杀案骇人听闻,但是冷酷的罪犯,例如致命的经济犯罪分子,其谋杀行为可能危害到社会生活。” [30]相似情况下,在Bishnu Deo Shaw一案中,O. Chinnappa Reddy法官和Krishna Iyer法官说:“因此我们可以说,‘特殊原因’就是考虑到罪犯的情况、法律指令以及犯罪次数的特殊的原因,也就是考虑到目前在犯罪学和相关学科领域的思想的特殊的原因。特殊原因就是那些使犯罪分子不可补救的原因,与其人格和犯罪倾向、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立法政策以及在处理方法方面的进步有关系。” [31]Dalbir Singh一案的判决也受到相似逻辑的指导。[32]

在上述案件中,少数人的观点是“特殊原因”的这一定义实际上废除了死刑,而立法机关明确表示要保留死刑的惩罚,因此,对该条款的这种理解方式是不可接受的。实际上,在Dalbir Singh一案判决的同一天,最高法院的另一批法官决定将Bachan Singh一案提交给更多法官进行听证,这些法官表示不能遵循Rajendra Prasad判决的方式,因为这一方式与最高法院对Jagmohan Singh一案的判决不一致,最高法院以前是支持死刑判决的合法性的。[33]其结果导致1980年在Bachan Singh v. State of Punjab一案中的里程碑式判决。[34]最高法院驳回了“特殊原因”只能与罪犯有关的说法,但是补充了一点,那就是除非州法院有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否则我们就认定被告具有改过自新的潜在可能。最高法院还表示,不承认杀人犯杀人后的自责、悔罪或者忏悔的法庭判决不符合“目前的刑罚学趋势以及235(2)和354(3)部分提出的判决政策。”

由五位法官组成的特别审判组支持死刑的合法性。[35]但是与此同时,该审判组也得出结论:“对人类生命尊严的关注使我们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剥夺人的生命。除非在极少情况下,其他可供选择的做法都不可能,否则我们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剥夺他人的生命”(强调)。这一“少而又少”原则以例证性的“可加重罪行的情况”和“可使罪行减轻的行为”为基础(见下表),在死刑案件的判决中,法官必须牢记这些因素。[36]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可减轻罪行的行为应有一种谨慎而人道的“宽大广泛的解释”,因为法官“绝对不应该是残忍的”。Bhagwati法官在其持异议的判决中认为,死刑不具有合法的社会功效,而且死刑的采用是随意的、不合理的,因此死刑是不合法的。这一观点为废除主义者继续其废除主义活动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37]

五、实践中的“少而又少”原则



Bachan Singh一案判决的影响显而易见,在接下来的很多年里,几乎提交到最高法院的所有案件都已减刑告终,因为人们理解了“少而又少”原则的含义,将死刑的判处仅限于极端恶劣的案件。[38]

在Machhi Singh and Others v. State of Punjab一案中,审判组明确表示,Bachan Singh一案的“少而又少”原则将用于所有“大众良知”可能被感动的案件。[39]判决也进一步说明了可能产生下列感情的案件:

a)如果杀人犯以非常残忍、奇特、残酷、可恶或者卑鄙的手段实施犯罪,则会导致极度的社会愤怒,例如,如果受害者由于房子被烧而被烧死;受害者遭受惨无人道的折磨致死;受害者的尸体被以极端残忍的手段肢解等。

b)如果谋杀行为是以极其堕落和卑劣的动机实施的,例如,一名被雇用的杀手为了利益而杀人;一个冷血残酷的杀人犯为了夺取财产而杀人,或者杀死非常信任自己的人;在“背叛祖国”的同时实施的谋杀行为。

c)反社会的或者遭到社会憎恨的谋杀—由于迷恋低种姓或者低部族中的另一个女人而在该种姓的领地上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杀害他人;为了恢复以前的平等,重建社会平衡而恐吓他人放弃财产或者其他利益的罪行。

d)某一个家庭、种姓、群体或地区的成员屡遭杀害。

e)如果受害者为无辜的儿童、无助的妇女、年老体弱的人以及公众人物,而且对其谋杀并非出于个人原因。

法院还指出,“必须草拟一份可以加重罪行和可以减轻罪行的条件的平衡表,与此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减轻罪行的条件,在实施选用的判处之前,必须要在可以加重罪行的条件和可以减轻罪行的条件之间达成一种公正的平衡。” [40]审判组建议法官在判处死刑时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a)该犯罪行为有什么特殊的地方,使其不能被判终身监禁而必须处以死刑?

b)在最大限度考虑了有利于罪犯的可以减轻罪行的条件之后,该犯罪行为有什么情况使其除了死刑没有其他的惩罚方式可以选择?

判决的影响及其指导方针并不那么令人印象深刻。实际上,在最高法院的很多判决中,法院都是支持死刑的,也根本没有考虑“少而又少”原则或者Bachan Singh一案的指导方针。[41]并且,很多法院对Bachan Singh的“少而又少”原则只是口头赞成,所以很多问题仍然存在;[42]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人则完全误解了该原则的含义。[43]

继Machhi Singh引入大众良知之后,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期间,在认为判处死罪应为异常例外的判决程序中,重视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的同时,最高法院似乎更多的考虑了所犯罪行激起的愤怒,而不是罪犯改过自新的可能。这在Mahesh s/o Ram Narain and others v. State of Madhya Pradesh一案中得到证实,在该案件中,法院强调,如果不判处死刑,将是对“正义的嘲弄”。[44]在Ravji alias Ram Chandra v. State of Rajasthan一案中,法院得出结论说,如果法院“不对社会要求惩罚罪犯声张正义的要求做出回应”并对杀死自己怀孕的妻子和三个小孩的罪犯判处合适的刑罚,那法院就是“渎职”。[45]

在Ram Deo Chauhan一案中,法院进一步讨论了对社会的保护:“……如果一个人已经变得非常凶残并成为对社会的威胁,他可以被剥夺生命……”对于一个实施了经过预谋的、冷血的、残忍的多次谋杀的杀人犯来说,终身监禁远远不够,为了保护社会,威慑其他人,判处死刑非常必要。[46]在Gurdev Singh一案中,有两个人卷入家族纷争,并导致十三个人死亡,对其判处死刑得到了支持。虽然最高法院已经查明,上诉人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并且没有将来危害社会的迹象,审判组还是判处了死刑,因为“上诉人实施的谋杀……十分可怕、无情和残忍”。[47]

尽管在很多案件中,法院被谋杀的恶行或者惨无人道的谋杀手段所激怒,但是最高法院的很多审判组在同样残忍的案件中实施了减刑。[48]这无非突出表明了在这段时期高级法院在对待死刑上的不一致性。在一个案件中犯罪的残忍本质使其足以被判处死刑,而在另外一个案件中却不足以使其被判处死刑。

这种不一致性在最高法院2006年12月12日Aloke Nath Dutta一案的判决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在这一案件中,最高法院承认其并没有形成什么判决政策。审判组审查了在过去二十年中最高法院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少而又少”原则判决的各种案件,并得出结论:



一个案件是否符合“少而又少”原则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原文如此]。我们也已经注意到,此前,尽管犯罪性质相似,但本法院的不同法官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因为即使在同样条件下涉及同样的犯罪行为的案件,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应判处死刑还是较轻的刑罚,因为有很多其他因素需要考虑。



“最高法院没有形成任何明确的判决政策,我们该怎么办?” [49]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院的挫败感。一个审判组为被告减刑,而在同一天,另外一个审判组在Bablu @ Mubarik Hussain的判决中,几乎不考虑杀人动机就赞同判处死刑。提到印度刑事司法管理中最重要的目标,罪犯改过自新的重要性时,判决仅将被告对谋杀的陈述作为其缺乏悔意的证据,而没有讨论上诉人的具体情况或者其改过自新的可能。[50]

上述两宗案件均由最高法院在同一天判决,这不仅表明了审判组反复无常的判决特点,也重申了审判组在Aloke Nath一案中指出的判决政策的缺乏—这是对“少而又少”原则的嘲弄,最终,判决结果取决于当天判决法官的具体意见。

六、死刑范围扩大

与20世纪70年代限制判决死刑的立法努力完全相反,随后的几十年印度议会在通过的新立法中向规定死刑迈进。该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受出现的“恐怖主义”(作为当时主要威胁)的影响。事实上,死刑的首次扩展是作为1985年颁布的《防范恐怖分子与破坏行为法案》(TADA)中恐怖分子犯罪的强制死刑。TADA与旁遮普日益增强的分离主义者运动进行斗争,它代替1984年颁布的《恐怖分子影响区域(特别法庭)法案》,最初只在旁遮普适用两年。当TADA 1985成为国家TADA 1987时,立法机构用作为选择性处罚的死刑代替强制死刑。随后,即使TADA在1995年终止后,它的后继法案《防恐怖主义法案2001》(POTA)以及最近的反恐立法修订的1967年颁布的《防非法行为法案》(UAPA)(2004年修订),允许判决死刑。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控制“有组织犯罪”的州立法,其中有对死刑的规定。[51]

在执行1987年颁布的《殉夫自焚(防止)法案》中,立法机关使用死刑作为选择性处罚。[52]但是,在1959年颁布的《武器法》的1988年修订中,强制死刑重新出现。[53]1985年颁布的《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法案》的1989年修订也规定了二次判罪包含强制死刑。[54]同样,在《低种姓和低部族(防范暴力)法案》(1989年通过)中,对于处死无罪个人的伪造证据,规定强制死刑。[55]

通过“绑架勒索”(364A部分)罪的1993年修订,印度《刑法》中增加了死刑的判决范围(虽然是选择性判决)。给出或构成导致无罪个人被处死刑的虚假证据是可以判处死刑(IPC 194部分)的犯罪,同时,2005年修订添加了对于威胁或引诱另一人给出虚假证据(导致无辜个人被判有罪并执行死刑)(195A部分)的个人执行强制死刑。此外,在军法(陆军法、海军法等)中已经具有死刑,在其它“武装部队”中也引入死刑,参阅《国家警卫法》(1986),《印度西藏边境警察机关法案》(1992)和最近的《阿萨姆邦步枪法案》(2006)。

1998年,虽然有来自妇女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反对,内务部长L.K Advani呼吁对有罪的强奸犯判处死刑。大约同一时间,部长内阁宣布修改爆炸物法案,对携带某些爆炸物(包括RDX和PETN)的犯罪分子执行死刑。虽然上述两个提案最终均未获得议会批准,还寻求对假药制造者执行死刑,死刑还延伸到殉夫自焚(修订)法案2006中。[56]

(一)印度的ICCPR和死刑

印度近年死刑范围的扩大对其遵守国际义务提出了疑问。印度在1976年加入民权和政治权国际盟约(ICCPR),虽然该盟约允许死刑,但呼吁逐渐废除死刑。联合国大会在1977年12月8日采纳的32/61号决议陈述:“…在死刑领域追求的主要目标是逐渐限制执行死刑的犯罪数量,以期待废除该刑罚…。”在印度加入ICCPR后,通过《低种姓和低部族(防范暴力)法案》[1989]或修改[NDPS法案、武器法案等]了大量提供死刑的特殊法律。

ICCPR第6(2)部分规定:“在没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施加于最严重的犯罪…”在第6部分一般注释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详述:“委员会认为‘最严重的犯罪’这一表达应指的是死刑应是十分特殊的措施。”[57]在1984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采纳的保护面对死刑人们权利的预防措施1具有类似的认识,它要求死刑只施加于“最严重的犯罪,解释为其范围不应超出具有致命或其它及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在本文中,印度在1993年将死刑引入绑架勒索案件引起质疑,尤其是当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已明确说明在第6(2)部分下,不导致死亡的诱拐不能确定为“最严重的犯罪”。[58]《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防止)法案》(1995)中的死刑规定也具有缺陷。联合国有关法庭职权以外的、即刻或专制的死刑的特别报告人已说明,“对于如经济犯罪和与药品相关的犯罪,应消除死刑。”[59]

联合国特别报告人还陈述,保护面对死刑人们的权利的联合国预防措施1中制定的限制不包括对经济和其它不侵害他人的犯罪或具有宗教或政治性质行为(包括叛国、间谍和其它通常描述为反对国际或不忠实的含糊定义的行为)施加死刑的可能。[60]这将包括印度刑法典对‘从事反对国家的战争’判处死刑(IPC S.121)。

(二)强制死刑

IPC第303部分对已判处终身监禁的个人实施的谋杀案件执行强制死刑。该执行被Mithu最高法院驳回,认为是违反宪法的。[61]

最高法院还指出,强制死刑将CrPC中规定的判决程序减少成为闹剧。该法院评述:“标准化的强制判决以及以死刑形式的判决不能考虑每个特定案件的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构成确定美国单独案件问题的安全指导方针。”法院议定,“似乎没有理由在属于第303部分案件的个人案件中应就判决问题不考虑诸如罪犯年龄和性别、罪犯受到的刺激以及犯罪动机等因素。”

许多人认为Mithu的判决否定了强制死刑本身。该观点可能由以下事实支持:在判决时,印度没有其它法令规定强制死刑。但是,议会批准TADA (1985)中强制死刑(仅两年)暗示将Mithu视为对强制死刑的全面禁止是乐观的。事实上,在当前印度法律下,在《武器法》第27部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法案》(1985)第31A部分、以及《低种姓和低部族(防范暴力)法案》(1989)第3(2)(i)部分都规定有强制死刑。在2005年的最近修订允许针对威胁或引诱他人给出虚假证据(IPC 195A)执行强制死刑。

自Mithu后最高法院没有直接反对强制死刑,孟买高等法院驳回了反对NDPS 法案中强制死刑的请求,该请求辩称没有在该规定下法庭判决死刑的已知案件。[62]虽然Madhya Pradesh高等法院批准全部SC/ST 法案为符合宪法的,但其它强制规定的合宪性尚未遭到反对。[63]在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更倾向于避开该问题,而不是处理合宪性的问题。[64] 理解最高法院回避该问题时,必须考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采纳清楚赞成。该委员会将自动合强制施加死刑视为生命的专制剥夺,违反了ICCPR第6 (1)部分,也违反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2005年4月20日采纳的2005/59决议。联合国有关法庭职权以外的、即刻或专制的死刑的特别报告人明言反对强制判决,甚至辩称强制判决与禁止残酷、非人性或有辱人格的处理或处罚不一致。[65]

七、延迟问题

直至孟加拉邦Vivian Rodrick v.-II (AIR 1971 SC 1584)的判决,最高法院通常裁定延迟不是确定处罚的重要因素,它更是执行者仁慈决定的问题,而不是法官要考虑的问题。但是,在该案件中,由于被告在“死刑恐惧下”已超过6年,最高法院五法官审判组予以减刑。该审判组裁定,“在处理上述人案件中,极其过量的延迟其自身将足以减刑。”但在实际中,延迟继续是与支持减刑的其它情况一起考虑的因素。[66]即使法庭确实因延迟而减刑,时限也是不一致的。[67]

在TV Vatheeswaran,最高法院最终制定明确的方针,被告自初始死刑已在监狱度过超过2年;死刑将被撤销。[68]但两周后,该判定被Sher Singh另一较大审判组否决。[69]该审判组指出,Vatheeswaran的两年裁定是不现实的且考虑到当前处理统计,不能制定严格的裁定;同时指出,院长没有给出宽恕诉请的优先权。法庭还辩称,延迟的原因也是相关的,如果被告在诉诸无意义的立法后从该裁定中受益,该目标将被废除。五法官宪法审判组最终将Triveniben裁定的延迟裁定为:死刑执行的过长延迟会授权法庭一种方法--只有在审判程序结束后的延迟才是相关的且期限不能固定。[70]该决定有效的将延迟问题的整个核心从审判程序转移到仁慈执行程序。

Triveniben的判定被Madhu Mehta最高法院遵循,该法院给一个宽恕陈情书悬而未决8年的罪犯减刑。[71]在Daya Singh 和Ram Pal案件中,最高法院考虑了犯人在监狱的期间已经分别为19年和17年,但没有作出裁定,因为判决因‘累积原因’便利地减刑。[72]但在Dhananjoy Chatterjee(该人在监狱度过14年后于2004年8月14日被执行死刑)的案件中,即使大多数延迟因州政府不作为(据报道由于与犯人相关的案卷丢失)引起,法院没有考虑延迟的辩称。[73]

尽管如此, Triveniben延迟法律相对清楚,且只有审判程序完成后的延迟才能视为减刑的原因。但是,值得争论的是,Triveniben法庭没有预见审判程序完全疏忽的情况,如Dhananjoy Chatterjee(上述)和Gurmeet Singh。在该案件中,最高法院拒绝考虑审判程序中因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员工疏忽造成的7年延迟。[74]

即使当‘宽恕诉请’备考虑作为减刑原因的延迟限制在期限时,也会出现许多问题。在2006年11月29日,在回答印度议会Rajya Sabha(上议院)的问题时,国内事务部长报告44个人的宽恕诉请在印度总统前悬而未决,其中一些自1998-1999年。此外,在2006年12月13日,在回应一个特殊案件中反对驳回宽恕诉请成员的疾呼时,国内事务部长宣布政府不将快速通过该特定案件中的程序,并指出,“在6或7年前尚未有宽恕诉请的决定。”不清楚最近事件将对最高法院对延迟的态度产生何种影响。

丧生生命的预期会导致独特的精神苦恼和痛苦,不论死刑在定罪的几天内或几年内执行。死刑下的延长期间,加上事实上单独监禁期间和恶劣的监狱条件,进一步将定罪的犯人置于极度痛苦下。最高法院在许多案件中都承认这一点。[75]此外,虽然公认死囚区的延长期间会造成同室者自杀、妄想和患精神病(参见上述Madhu Mehta),印度最高法院尚未将死刑延迟明确视为等于残忍、非人性和有辱人格的处理。

八、对弱者的保护

(一)青少年

1986年《青少年公平法案》禁止对青少年执行死刑。但是,该法第2(h)部分将青少年定义为未满16岁的男孩或未满18岁的女孩。2000年《青少年公平(儿童关照和保护)法案》随后将青少年男孩定义修订为18岁以下,且本法案第16(1)部分还禁止对青少年判处死刑,这使印度法律与ICCPR和联合国儿童权利缔约相一致。但是,虽然与印度死刑和青少年相关的法律十分清楚,但由于法庭未能正确鉴别年龄证据,在很多案件中青少年被判处死刑,一些已执行或等待执行。

在Amrutlal Someshwar Joshi (II)中,最高法院接受了复审请求,它在驳回被告上诉后主要集中在年龄问题上。最高法院评述罪犯年龄问题具有不一致性,被告在法庭上陈述其犯罪时的年龄为17岁,而控方(依靠一份离校证明准确的副本)辩称被告在犯罪时为20岁。[76] 控方证据已被审判法庭接受,最高法院驳回了辩护律师用体格检查确定年龄的请求,辩称,“在上述情况下,在离校证明的真实性未受质疑时,我们不认为本法庭在本阶段必须采取该执行。” Amrutlal Someshwar Joshi随后被处以死刑。

在另一案件(Ram Deo Chauhan II)中,虽然律师在再申诉请中显示一个可作为‘法庭证人’的医生确定被告在事件发生时为15-16岁,最高法院拒绝减刑。[77]还引用了一份学校注册,它显示被告在事件发生时不到16岁。虽然一个法官裁定应减刑,但另外两个驳回诉请,建议仁慈诉请更为适用。幸运的是,被告得到了州长的宽恕。

在Om Prakash alias Raju一案中,最高法院批准对上诉人判决死刑,该上诉人作为家庭佣人,被控于1994年11月在其工作的家庭谋杀该家庭3名成员。[78]虽然在2001年审判法庭作出的“被告陈述”中,他陈述只有20岁(使得他在1994年犯罪时只有13岁),最高法院不考虑这一点,陈述,“除就年龄没有证据引证的事实外,高等法院指出在94年3月9日在Dehradun的旁遮普国家银行,他无可否认的开立了银行账户。在法庭上展示了银行存折和支票簿。高等法院评述,除非上述人是成年人并宣誓他是,才能开立该账户。这也是审判法庭接受的观点。”基于这种假设判处青少年死刑引起问题,尤其是在以下情况下:开立账户所需的程序就证据而言不是特别严格,且如果他想开立账户,他不会承认未成年状态。一系列进一步诉请被随后驳回。[79]在2006年驳回了特别药品诉请。该诉请的驳回意味着一个正在等待死刑的青少年违反了印度法律,也违反了印度的国际义务与承诺。

(二)患精神病者和精神发育迟缓者

最高法院在死刑案件中以许多方式解决了罪犯的精神健康问题。虽然精神失常作为法律辩护在刑法中有其自己的位置,最高法院还考虑精神健康的各种其它方面作为判决(尤其是是否判处死刑)中的因素。

在各种案件中,最高法院根据“情绪压力” (Carlose John v. State of Kerala, AIR 1974 SC 1115), “精神不平衡” (Nemu Ram Bora v. State of Assam and Nagaland, [(1975) 1 SCC 318]), “幻觉” (Ashok Laxman v. State of Maharashtra, AIR 1977 SC 1319), “精神紧张” (Vasant Laxman More v. State of Maharashtra, AIR 1974 SC 1697), “精神紊乱” (Balraj v. State of Uttar Pradesh, AIR 1995 SC 1935)和”精神案件” (Janki Dass v. The State of Delhi, AIR 1995 SC 1002)作为减刑因素而减刑。但在Amrit Bhushan Gupta一案中,最高法院指出,法庭无权阻止精神分裂症犯人执行死刑-法庭进一步假定“在上述人接受审判时,他被给予适当的法律援助,且在审判或在从事犯罪时他没有遭受法定精神失常。”[80]

在Amrit Bhushan Gupta一案(上述)中法庭采取的态度引起严重问题:审判员是否愿意允许对有精神病的个人执行死刑。尤其是自该判决起随后并没有否决。具有以下国际惯例:宽容“患精神病的”(在犯罪时或在执行死刑时)人,免除死刑,因为人们理解这种人由于严重的精神病损坏了其在犯罪时的判断或其行使自我控制的能力或导致缺乏对其处罚原因的理解,而不能对其犯罪负责。

近年来,在许多案件中,最高法院不确定被告精神条件的具体性质而依靠专家意见。因此,在Ram Deo Chauhan一案中,最高法院在收到Tezpur精神病医院的报告后,批准死刑。[81]在Durga Domar一案中,法庭遵循了类似程序。[82]但是,在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未能调查上诉人精神健康的问题。当然没有详细证据,不能辩称在这些案件中具有医疗问题,但许多案件中,动机是不清楚的,且罪犯行为可能已显示精神不平衡迹象,最高法院忽视了这些迹象(参见案件Jai Kumar v. State of Madhya Pradesh, AIR 1999 SC 1860 and Sri Mahendra Nath Das v. State of Assam, AIR 1999 SC 1969)。辩护律师没有提出精神健康问题的辩称这一事实不足以使法庭忽视这种问题。

在上述许多案件中,法庭已命令医学专家对上诉人进行检查。如果频繁使用这种措施,会对阻止对精神病或精神失常犯人判处和执行死刑起重要作用。缺乏在印度等待死刑或已执行死刑的个人遭受精神病的清楚证据不意味着它们不存在,由于已定罪犯人(在审判阶段的被告)接触精神健康专家是非常有限的且目前无对该课题的研究。

虽然印度法律中没有宽容老年人免受死刑的规定,但没有老年人被执行死刑的已知案件。同样,虽然具体法律规定中没有陈述,但似乎人们普遍认为新母亲和怀孕妇女应免除死刑。在Ram Shree-一个具有乳儿的妇女(Panchhi v. State of Uttar Pradesh, AIR 1998 SC 2726)的案件中,虽然没有明显因为她是新生母亲,最高法院对其减刑。

九、审判中的缺陷和公平审判问题

(一)伪造的证据和证据操纵

在印度刑事司法系统中,错误暗示以及伪造证据、伪证和偏见、操作的调查是常见的。在没有依靠法庭和其它科学证据的情况下,大多数死刑是在间接证据基础上判决的。通常认为警方使用‘专业’证人。Blackshield教授在1972年至1976年对最高法院死刑判决的研究发现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最常见辩护是错误暗示。[83]他还观察到这种辩护很常见的原因是它经常是正确的。在 IPC和SC/ST法案中有很多与伪造证据和威胁/引诱虚假证据的特殊规定,显示立法十分清楚问题的严重性。

在Rampal Pithwa Rahidas中,在“调查落空和区警察Chandrapur受媒体和公众连续攻击”后,在发现主证人受警察压力给出虚假证据后,最高法院否决了8个人(其中5人被判死刑)的定罪。[84]在Arjun Marik和Acharaparambath Pradeepan中也提出了与警察调查相关的问题。[85]在Moti Ram和Ashish Batham中,死刑下的被告被发现错误暗示。[86]

(二)酷刑和招供的使用

印度宪法不允许使用招供作为普通刑法中的证据。这考虑到进行招供时各种形式的酷刑、威胁和引诱。相反,当被告希望招供时,警察须将其带到地方法官前,该法官记录确认招供是自愿进行的陈述。但是,在实际中,该司法详细审查的程序保护通常伴随敷衍的方式,这足以使其本质上无意义。此外,考虑到人们认为在印度警察的酷刑是地方性的,非法拘留很普遍,在酷刑、强迫和引诱下的招供通常成为主要证据,甚至在死刑审判中。因此,刑法的程序保护(甚至在死刑审判中)被腐蚀掉。

在许多案件中,在发现依靠的招供有重要不一致,并怀疑招供的自愿性后,最高法院驳回了死刑。[87] 但是,在许多案件中,即使招供引起的酷刑,法庭没有提起对酷刑负责人的诉讼。事实上,在Dagdu和Chandran案件中,最高法院甚至允许法庭接受该证据,尽管法庭审判自身记录了强烈要求和酷刑证据。[88]

通过的Devinder Pal Singh案件审判,印度法庭的态度得到最佳记录,其中在记录招供中有关程序要求和保护事实的驳回争辩被忽视,法官声称:“程序是法律的侍女,不是女主人。”[89]该审判中,被告仅基于收回的招供而判处死刑,其中审判组高级法官不同意该判决,怀疑向警察作出的招供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建议宣判被告无罪。

(三)证据鉴定

对于摆在面前的证据,不同的法庭和不同的法官会有完全不同的观点;很明显,在法庭层次中,可以对较低法庭的判决上诉,并且较高法庭可以否决较低法庭的判决。审判法庭、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得出不同结论的案件的绝对数量是不容忽视的。在一项尚未发表的研究中,人们发现在相关于死刑的近700个最高法院案件中,其中八分之一三级法庭得出三个不同的结论(宣判无罪、终身监禁、死刑)。[90]在通常情况下,对证据的不同鉴定是可接受的;当法庭照字面判决生与死的问题时,出现的大量不同解释和结论引起严重问题。它反应了人类刑事司法系统不能与死刑不可撤销性妥协。

(四)预审判听诉

虽然Cr.P.C 235(2)部分要求在定罪后进行特别审判听诉,但这通常仅限于形式。尽管在偶然判决中最高法院强调该规定的重要性,但很明显法庭已将审判法庭审判强制听诉规类为可矫正缺陷。即使在不发生这种听诉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自己决定该案件是否符合“少而又少”原则。考虑到主观判决的危险,该保证的腐蚀引起严重问题。

在Rajiv Gandhi暗杀案件中,在特别审判法庭的判决中,听诉成为闹剧。[91]法官在几小时的时间内听诉了26个被告。不足为奇的是,26个人因共谋谋杀前总理和许多其它人被判处死刑,法官给出所有死刑的 “特殊原因”。

(五)非一致同意的审判

对于审判法官间有不同观点,CrPC 392部分规定应遵循大多数原则。它进一步说明如果刑事法庭的法官观点各半,案件将提交同一法庭的另一名法官-该法官的决定成为法庭最终决定。

在许多案件中以及最近与“恐怖主义”相关的案件,审判组对罪行和审判产生分歧。[92]但是,回应提交的书面诉请,最高法院拒绝就在非一致意见判决中的不判处死刑给出指导方针,评述不能以这种方式剥夺司法决断力。[93] [94] 随后,在许多案件中,审判组多数法官继续判决死刑,即使有不同意见少数法官引起的证据和程序上的严重问题。

(六)歧视和偏见

法官Bhagwati强烈不同意Bachan Singh一案的判决,写到,“毋庸置疑,在实际操作中死刑是有偏见的,因为它更倾向于穷人,富人通常逃过死刑。”[95]还通常引起与世袭阶级歧视相关的类似问题。没有印度执行死刑相关的信息,没有证明世袭阶级歧视的研究,但考虑到穷人很少能具有胜任的法律代表,如果穷人占死囚区的大部分,这就不足为奇了。此外,考虑到在调查和审判程序中的广泛腐败,富人和有权势的人不可能被逮捕或审判,更不要说定罪和判处死刑。还经常引起偏见的问题,通常在与掌管反恐和其它安全立法的人相关的案件中。

(七)法律代表

虽然法律代表是ICCPR承认的权利,但在诉讼各阶段均有法律代表的压力。

在印度许多死刑审判的被告是穷人和文盲,即使个人能够支付法律代表的费用,其质量和能力以及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经验都是未知变量。向穷困被告提供的法律援助律师也是如此。这是由于由于报酬差,大多数法律援助律师都是无经验的和/或不成功的律师(最高法院法律服务委员会可能是少有的例外)。政府直到1995年11月才执行法律服务授权法案1987(它使个人有权具有法律援助),其有效性至今仍有限制。法律援助规定没授予被告选择律师的权利或是当被告不满意时更换律师的权利。

在很多在最高法院提起精神健康问题的案件中,人们发现较低法庭的法律援助律师没有使精神健康问题引起法庭注意。[96] 同样,在中Ram Deo Chauhan – II,该州指定律师在高等法院承认被告是成年人-后来发现是青少年。[97]在最近的案件中(被告因是2001年袭击印度议会的同谋者而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裁定被告无权选择律师。[98]在该案件中,被告在POTA下第一审判中由一名年轻律师代理,该律师第一次进行反恐立法下的审判。在另一案件中,最高法院甚至拒绝接受公平审判的问题,在该案件中,两名被告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被判处死刑。[99]在该案件中,在法律援助律师和另一名私人指定律师未能出席法庭听诉后,两名被告决定进行自辩。发现他们不能审查证人后,被告请求延期,以雇佣新律师,但遭到高等法院的拒绝,认为是“迅速进行审判的亵渎”。法庭决定“审判可以进行,因为被告在自辩。他们阻挠了提供的法律援助。”审判法庭判处所有四名被告死刑。高等法院拒绝干预,“在本案件中已给被告进行自辩的足够机会。”[100]现在,两名被告在Tamil Nadu监狱死囚区。

在许多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解决了私人律师未能提出重要减刑问题、在法庭前放置主要信息和进行重要交叉审查等问题。[101]在Vikas Deshpande中,在法庭发现一名律师因职业举止不端而犯罪(他在进行高等法院上述时,欺骗性的获取三名在死囚区的罪犯在法律文件上的拇指印和签名,并将其财产转移到他自己名下。)后,被禁止继续履行业务[102]不令人惊讶的是,他们的死刑被批准。虽然听取了他们向律师协会的控诉,三名被告在1993年4月16日被执行死刑。不清楚他们是否能向最高法院上述其死刑。

在当前印度法律中,在警察局或监狱没有法律咨询系统。此外,印度的法律援助系统在警察还押阶段不提供法律援助。在Babubhai Udesinh Parmar一案中,最高法院发现招供不是自愿的也不真实,并注意到在招供后很长时间内也未向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因此进行减刑。但是,他们补充说,这不意味着在每个案件中都提供这种法律援助。[103]

虽然最高法院的法律代表质量较高,但较高的司法听诉上诉限制在只能考虑在审判法庭提供的证据。因此,在审判阶段辩护证据的质量至关重要。如果证据未在审判法庭提交(不论因为法律辩护差或被告缺少资源或其它原因),当案件到达较高司法讨论时,几乎不能矫正情况。在审判过程中未能提出有效减刑情况也会严重损害被告利益。

(八)特别反恐法庭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反恐立法已成为印度刑法的经常特征。在过去20年颁布的特别反恐法律中,共同特征是在特别法庭的审判,其中程序保护松懈。有关法庭公平的主要问题是:可判处死刑的“恐怖行为”的广泛定义、逮捕的不足保护、向警察的招供可接受为证据的规定、与律师保密通信的障碍、特别法庭执行力的独立性不足、无罪假设原理的保护不足、自由决定的秘密审判的规定、证人身份保密的规定。松懈的保护还导致许多高压案件在TADA下审判,即使它们与‘恐怖主义’无任何联系。[104]

(九)补偿

在一项正在进行的研究中,人们发现在与死刑相关的700个案件中,有近100个最终宣判无罪。其中许多案件,虽然最高法院表达了对错误判处个人有罪的沮丧,它从来没提及那些个人在监狱度过的时间长度(一些时间在死囚区度过,在那里,单独监禁很平常)。[105] ICCPR 14(6)部分要求“当个人被判有罪,且随后其有罪被推翻或因新发现的事实显示误判而被宽恕,应根据法律对因上述定罪遭受处罚的个人进行补偿,除非证明未知事实的未揭露全部或部分规因于该个人。”但在印度法律中未反应这一点,在宣告无罪释放的个人没有补偿。仅有的补救措施是恶意控诉索赔,它要求较高的证明标准且其自身不设计用于带来补偿。

十、未来的新挑战

随着印度监狱死囚区的人数稳定增加(最近数字为2004年12月31日563人),很明显,随着法庭继续定期判处死刑,政府当前政策(或政策的缺乏)是不足的。政府接受宽恕诉请须花费6-7年的时间,这进一步使死囚区延迟。但是,来自右翼的国内压力(阶级内分歧)使议会领导的政府不能废除死刑。

在这种情况下,印度媒体2005-06年各部分(擅自公开的)报告说明政府正倾向于用终身监禁(没有释放可能)替代死刑,这一点必须要认真对待。但是,由于大量的犯人已服终身监禁,该建议对监狱条件的影响是严重的。[106]此外,终身监禁自身也会引发重要的人权问题,因此不能作为死刑的替代惩罚方式。不幸的是,在印度稀有的废除运动中,很少有人意识到并讨论这种可能性,加之在全球范围内对死刑的分歧,在印度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前景仍然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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