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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6-19 15:52:06 点击次数: 0
内容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传〔1998〕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发布后,各地正在对各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清理和依法取缔。针对少数地区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出现挤提资金的情况,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为了正确贯彻上述两个国务院文件的精神,防止挤提资金现象继续蔓延,降低城乡信用社的支付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要严格执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群众和广大金融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开展取缔工作的目的、范围、方法、步骤,特别要明确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过去批设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等,要按国务院规定的政策和期限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理,不采取一律取缔的办法,以稳定群众情绪。各地不得自行其事,进行与国务院规定精神不一致的宣传。

  二、人民银行要密切注意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等机构的动向及对城乡信用社正常业务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因基金会、互助会等出现挤兑导致城乡信用社发生的挤兑问题,要有提前防范预案和及时处理的措施,及时化解城乡信用社发生的支付风险,这是当前人民银行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稳定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增长8%的客观需要。

  三、城乡信用社要在继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加强自身合法金融机构形象和信誉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存款,收回贷款。联社要组织好资金余缺调剂,备足头寸,保证及时支付各项存款。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要落实监管责任制,所有信用社和信用联社的监管责任要落实到人,并建立监管档案。对不能及时反映信用社风险情况,造成支付危机未能及时制止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在取缔和清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工作中,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坚持原则,坚决防止和抵制将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转嫁给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同时,对这些机构在银行和信用社的存款,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保证支付。

  五、各级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作出预测。重大问题要随时向总行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