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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报》案后 邹容为什么自首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7-20 08:57:3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判决后,章太炎和邹容从租界巡捕房转到租界监狱。在狱中两位志士备受磨难。邹容于1905年4月3日病死狱中,年仅20岁,此时目犹未暝。章太炎1906年6月29日刑满出狱。
简介:
《苏报》案后 邹容为什么自首

清末的《苏报》是上海革命党人的宣传阵地。它报道学潮运动,声援学生反对专制压迫的正义行动;发表抗法拒俄的文章,揭露清政府镇压爱国群众的阴谋;刊登邹容的《革命军自序》,章太炎的《序革命军》,介绍章太炎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并号召人们“家置一编,以做警钟棒喝”,等等。这些文章在社会上影响很大,东南各进步报刊纷纷转载。清政府的鹰犬早就嗅出了《苏报》的革命气息,为防微杜渐,惶惶不可终日的清政府决定杀一儆百。

1903年6月下旬,清政府串通租界当局,搜查了苏报馆,抓走帐房先生程吉甫,馆主陈范逃脱。接着,捕探又直扑爱国学社,抓走章太炎先生。邹容知道章太炎被捕的消息,毅然前往巡捕房自首,与章太炎关在一起。
清政府捕人后,《苏报》继续出版,先后发表了《意心死》《新无锡会之缘起》和章太炎写的《狱中答新闻报》等文章,宣扬革命,揭露清廷镇压革命的罪行。惶恐不安的清政府又加紧密谋策划封闭《苏报》馆。在上海道台袁树勋亲访英美领事后不久,7月7日《苏报》被工部局查封。

邹容投案当天,章、邹等人从捕房移送到会审公廨。15日开始审讯。由上海道选派的会审员孙建臣和英领事选派的陪审官迪里斯共同审理。清政府延请洋律师古柏、哈华托作为代言人,章太炎、邹容延请律师琼司、博易。

古柏一开始就以清政府代表的身份控告《苏报》馆、章太炎、邹容等大逆不道,煽惑乱营,谋为不轨。以《苏报》上所载的贼满人、逆胡、伪清等词语作为“罪证”。遭到章、邹的有力驳斥。孙建臣见双方在大堂上开口一个“贼满人”、“逆胡”,闭口一个“伪清”、“灭清”,毫不避讳,非常恐惧,如坐针毡,连声催促:“公等速说,我与公等无仇无怨而已。”第一次审讯草草收场。

事隔六天,进行第二次审讯。一开始原告方律师声称:此案之外另有交涉,请公堂改期会审。被告方律师博易认为根据《公共租界章程》,有关界内之事,应归公堂讯理的条例,这一要求堂上不能答应,并质问会审公廨,原告究竟是谁?最后严正声明:“如果政府律师不能指出章、邹等人所犯何罪,又不能回答交涉之事,应将此案立即注销。”这有理有力的辩词,使清廷律师无言以对,审判官们狼狈不钪、堪。后来哈华托只好含糊其词地说:“此案由最为明白。”审讯不了了之。孙建臣、迪理斯竟同意了原告方律师的要求。

清政府提出改期会审,意在拖延时间,便于进行引渡章、邹的幕后交易。危机四伏的清廷深深知道革命党人的能量,抓住了章太炎、邹容正好来个杀一儆百,把革命的火焰压下去。于是,立即颁布谕旨:“速解南京,处以凌迟!”但事情的发展却又不如人意。当初拘捕章、邹等按犯时,与租界有约在先:在租界犯案者,应在租界定罪,在租界受刑。如今要求引渡,洋人岂会答应?为了得到章、邹,清廷上下使出浑身解数。上海道袁树勋先设计埋伏劫持,不料消息走露,租界当局加强了防范。

外务部以20万银行贿,也没得逞。清廷又提出用沪宁路协作为引渡章、邹的筹码,还是碰壁。难道是洋人赏识章、邹,同情革命党人吗?当然不是。租界当局一是考虑他们的长远利益,保持租界在中国的特权,以便捞到更多好处,让清政府知道租界是“国中之国”,决不允许他们插手界内之事。二是当时国内反清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声援章太炎、邹容的呼声越来越高。《苏报》被封,又出了个《苏报》第二《国民日报》,革命党人沈荩的惨死,更激起全国人民的愤怒,如将章、邹引渡,必有引火燃身之虞。所以,进步舆论的压力迫使租界当局不敢轻举妄动。

引渡不成,清廷打算在判决上做文章。指示上海道赶紧成立额外公堂。经过一番紧锣密鼓的准备,由上海县知县汪懋琨任主审的额外公堂,从是年12月3日起,连续三天对《苏报》案重新审讯。

在几天的审讯中,清廷通过他的洋律师古柏老调重弹,以章太炎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邹容的《革命军》为“罪证”,指控章“直呼光绪之名,并指为小丑是大逆不道;邹容号召人民革命,杀尽满人,是犯上作乱”。说“当今中国到处不太平,人民蠢蠢欲动,心思造反,都是章、邹的文章起的煽风点火的作用”等等。主审汪大令惟恐古柏的控告不力,不时插话帮腔,说什么“根据中国法律,只要写上今上一字,罪名就足了”。真是丑态百出。

汪懋琨虽名为主审,但真要对章、邹定罪判刑还得由坐在他旁边的英方陪审团说了算。古柏律师为使英方能按清廷意图将章、邹处以重刑,多次援引德、俄律例,说明章、邹即使在西方也会科以重罪,何况在四处不太平的中国更不应例外。并提醒英方法官:英领事会讯此案是代表租界各国会讯,言下之意英凡应考虑各国领事的意见。因为在会审前,美、法、俄等国领事都表示过“西方不能保护此辈莠民”。

章太炎听完讼词,对所列各条指控逐一进行辩驳。谈到书写《驳康有为革命论》的起因,他说:“有次读到康先生给某人和学生的信,说要改变中国现状,只能立宪,不能革命,于是我写了封长信,对他的观点加以反驳,为慎重起见,将此信托一广东友人带香港转交给在新加坡的康先生。不知何故此信流传到了社会,被刊印成书。给康先生写信触犯什么刑律?信件被翻印责任并不在我。更谈不上什么煽风点火。至于信中‘小丑’二字,按词义‘小丑’既可作‘类’解,又可作‘小孩’讲。关于‘避讳’的问题,我不懂什么叫避讳,西方的律典没有规定。德、俄帝王的名字西人都能只呼,直呼光绪之名按不上大逆不道的罪名。”一番雄辩驳得原告方律师及审判官们张口结舌。

转而,法庭讯问邹容,诘问他写作《革命军》之用意。邹慷慨陈词:“在日本留学期间,受西方启蒙思想的影响,着手编撰《革命军》。回国后,面对清廷的腐败,促使我写下去。完稿后自感言词浅露,一直束之高阁,一次我路过书摊,才发现手稿被人刊印成书。”原告方律师诘问:“既然被人窃去出售,为何不禁止?”邹容讥讽道:“我一不是巡捕房,二不是上海县,无权无势,哪能禁得住!”

章、邹的律师据理辩护。他们指出,以《驳康有为论革命书》、《革命军》作为指控章太炎、邹容为大逆不道的罪名不能成立。章、邹二人只认著书,未认印书,按西方的律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此时汪懋琨急忙跳出来说:“此案应照华律办理。”琼斯立刻反驳:“《苏报》馆在租界内,理应照西律办。何况章、邹二人年轻,写文章出于爱国,爱国有何罪?既无判刑的法律依据,应立即释放。”原告方理屈词穷,却又横蛮要求额外公堂将章、邹从重惩办,以儆将来。

连续四天的会审,清廷的淫威没能吓倒真诚的爱国志士。每次审讯结束,章太炎、邹容总是带着胜利的微笑,昂首挺胸步出公堂,向早就等侯在街道两旁想一睹志士风采的人们招手致意。

如何判刑呢?原告方认为应判章、邹永远监禁,以杜乱萌,来安定人心。英芳代表则不同意。在双方相持不下的情况下,12月24日汪懋琨以自己是主审为由,单方面作出将章、邹永远监禁的判决。但立即遭到上海领事团的反对。领事团认为这是对租界当局的蔑视,不予承认。

进步舆论对长期无理关押章、邹极为关注,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践踏,对人道的漠视。章、邹的律师也奔走呼吁,要求立即注销此案。上海领事团感到《苏报》案拖下去会使自己越来越被动。于是,1904年春照会上海县迅速结案,否则将“二犯释放”。清政府不敢违拗洋主子执意,只好委曲求全,下令上海县采纳领事团意见。5月21日,额外公堂开庭判决:邹容监禁二年,章太炎监禁三年,罚作苦工,以示炯戒。限满后驱逐出租界。

至此,轰动中外,历时11个月的《苏报》案才算告结。

判决后,章太炎和邹容从租界巡捕房转到租界监狱。在狱中两位志士备受磨难。邹容于1905年4月3日病死狱中,年仅20岁,此时目犹未暝。章太炎1906年6月29日刑满出狱。蔡元培等齐集公部局门口迎接。当晚中国同盟会派员至沪迎章赴日。东京留学生举行了盛大集会,隆重欢迎这位反清斗士。

(任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