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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黎明局长 金钱不能留给子女过年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9-01 08:49:07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今年41岁的董黎明案发前,除了担任合肥新站开发试验区财政局局长、办公室负责人、国资局局长,还担任5家企业的“一把手”: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简介:
董黎明局长  金钱不能留给子女过年

——身兼8职 12年涉嫌受贿1200万

2010-09-01 02:07:0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核心提示:安徽合肥新站区原财政局长董黎明涉嫌受贿1200余万元案8月30日一审开庭。庭审中,董黎明坚称1180万元的公司股份是“借款投资”而非“受贿”。

华西都市报9月1日报道 除了担任财政局长、办公室负责人、国资局局长外,还担任5家国字号公司的一把手。12年间,涉嫌受贿1200余万元,其中1000万元为一家公司20%的干股。

身兼八职的合肥市新站区原财政局长董黎明涉嫌受贿罪一案于8月30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收受23万元单位以及个人财物部分,董黎明予以承认,但是另外1180万元的公司股份,董黎明坚称是“借款投资”并非“受贿”。

今年41岁的董黎明案发前,除了担任合肥新站开发试验区财政局局长、办公室负责人、国资局局长,还担任5家企业的“一把手”: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合肥新站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合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徽中州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因涉嫌受贿罪,董黎明于今年年初被纪检部门调查,2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合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董黎明于1997年至2009年间,先后收受贿赂涉嫌受贿数额超过了1200万元,其中最大两笔分别为180万元和1000万元的干股。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董黎明对于收受部分单位和个人的23万元财物部分,表示没有疑义。但是一再声称另外180万元和1000万元的款项为“借款”,并非“受贿”。

由于董黎明在被侦查期间,曾检举过一位官员涉嫌贪污情况,法庭上,董黎明及辩护律师一致认为董黎明具有立功表现。但是公诉机关认为,由于该案尚在侦查期间,所以董黎明不具备立功表现的情节。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