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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医学会 惊悉孕妇临产前猝死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9-19 18:22:33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患者因孕38周加4天于2008年11月5日至医方就诊,医方未对检查结果(心电图异常、尿蛋白++)作分析、处理的情况下开具药物,违反医疗常规——
简介:
南通医学会 惊悉孕妇临产前猝死

□顾新昌

  一名30岁的妇女,在历尽艰辛怀孕9个月,期待新生儿降临的时候,突然猝死。其家属在接受了这个惨痛事实后,认为当地一家医院诊断疏忽,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此案经过海门法院审理,历经一年多时间,日前终于有了结果,该院判决被告医院赔付原告孕妇的家属9万元。



  原告诉称,死者怀孕九个月,因不舒服在母亲的陪同下去医院体检。医院的医护人员告知孕妇身体正常,并开具了止咳糖浆和消炎药,让孕妇回家。6天后,孕妇突感身体不适,气急加快,被送往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孕妇的死亡系医院的医护人员不负责任所致,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


  被告医院认为,孕妇被送至医院时已无生命体征,孕妇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南通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患者因孕38周加4天于2008年11月5日至医方就诊,医方未对检查结果(心电图异常、尿蛋白++)作分析、处理的情况下开具药物,违反医疗常规;因医患双方对诊疗过程描述存在明显差异,且患者就诊后6天猝死后未行尸检,死因不明,故不能明确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病情变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5日,孕妇已有身孕38周加4天,因此前身体疲劳、气急、晚上有时不能休息,就在母亲的陪同下前往医院体检。检查项目为B型超声、心电图、血液检验、尿液检查。检查结果出来后,被告医院的医护人员未注意心电图中反映的窦性心动过速和尿蛋白异常,只是告知孕妇身体正常,并开具了止咳糖浆和消炎药,让孕妇就此回家。11月11日晚,孕妇突感胸闷气急,被急送至被告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在2008年11月5日,孕妇依医嘱进行的四项检查结果显示,身体健康状况存在问题。其中,以平均心室率133bpm和尿蛋白2+最为突出。如此之高的平均心室率未引起被告足够的注意,未采取有针对性的任何诊疗措施,仅开具急支糖浆和消炎药,显然属于被告医院的疏忽。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叙明不能明确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病情变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医院不能就其诊疗行为与孕妇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充分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认定被告医院的上述疏忽与孕妇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医院的过失在于未对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对引起死亡的病程采取有针对性的诊疗措施,但导致孕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仍然是疾病本身,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疏忽属次要原因。法院确定被告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赔偿9万元的责任,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