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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9-08 21:35:5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釜山高等法院第二刑事部23日对因涉嫌闯入民宅,并用凶器威胁变性为女性的受害者(59岁)并实施强奸而被起诉的A某(29岁)进行抗诉审时,维持原判,判被告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简介:
釜山高等法院  强奸变性人罪名成立

发布时间: 2009-04-23 16:12:55
 

 
  釜山高等法院第二刑事部23日对因涉嫌闯入民宅,并用凶器威胁变性为女性的受害者(59岁)并实施强奸而被起诉的A某(29岁)进行抗诉审时,维持原判,判被告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韩国法院表示,检察厅主张,对被告判处缓刑的一审判决量刑太轻,但被告是初犯,因此一审判决量刑得当。
  值得关注的是,一审和抗诉审均判处A某强奸罪名成立。
  此外,法院对A某以凶器威胁受害者的特殊抢劫之嫌也认为“证据不足”,并判罪名不成立。这一点也和一审判决结果一致。
  A某涉嫌于去年8月闯入釜山市一民宅,强奸变性人后实施抢劫,因此被起诉。

  釜山地方法院表示,受害者从小就向往成为女性,并一直男扮女装,在确诊为性转换症后接受了变性手术,因此受害者具有女性生理特征,并且是《刑法》所规定的具有性自主决定权的“女性”。

  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被告的部分嫌疑被判罪名不成立,而且对于强奸罪名也有必要得到上级法院的审理,因此正慎重考虑是否向大法院上述。
  大法院1996年审理类似案件时,以“染色体为男性,且作为女性无生殖能力”等为由,并未将变性人视为“女性”。
 
来源: 中新网
 
 据韩联社报道,因涉嫌强奸变性人(户籍上仍为男性)而被起诉的被告(特殊抢劫、强奸)在抗诉审中也被判强奸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