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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教授 法官如何判定主观恶性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11-03 22:21:27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他们把我往死里打。”方玄昌说,他的头部、肩部、背部、脚被钢筋打伤8处,血液如同泉水一般往下流,衣服裤子全湿了,血迹在人行道上蔓延了差不多五十米。
简介:
刘仁文教授   法官如何判定主观恶性

2010-10-30 18:44:59

——判决谁都不满,哪儿出了问题

方舟子遭袭案暴露刑事司法“唯后果论”缺陷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黄秀丽 发自北京 2010-10-28 08:49:11 来源:南方周末

方舟子遭袭案中的被告人、受害人和公众舆论几乎一致认为:肖传国的行为完全不属于寻衅滋事,他们都深感不满。

学者认为,这是刑事司法中的“唯后果论”造成的。司法惯例只看伤害结果,较少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方玄昌一张“轻微伤”的法医鉴定,就抹去了肖传国等人的主观恶性。

2010年10月10日,方舟子、方玄昌针对肖传国案审判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判决表达不满。 (CFP/图)

谁都不满

方舟子遭袭案的判决,既让受害者方舟子、方玄昌不满,也让被告肖传国等人不满。这是哪儿出了问题?

10月10日,方舟子遭袭案在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当庭宣判,包括肖传国在内的5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被判拘役1到5个月不等。

10月14日,被袭击者方舟子、《财经》杂志编辑方玄昌,向公诉机关石景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抗诉申请认为,肖传国雇凶报复,使用铁器、钢管、铁锤作头部袭击,意在取两被害人性命,这不是寻衅滋事,而是“故意杀人未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0月19日,该抗诉申请被石景山检察院驳回。

同一天,肖传国也提起上诉。肖认为,一审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罪名错误,此案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警方作出治安处罚。他的律师高子程称,此案的一审判决受到社会舆论的误导,背离了法律,迁就了舆论。

被告人、受害人和公众舆论几乎一致认为:肖传国的行为完全不属于寻衅滋事,这是“一个牛头不对马嘴的判决”。

10月10日一个特别的庭审细节是,该案当时按简易程序审理,高子程提出方玄昌只遭受了轻微伤,所以肖传国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他的无罪辩护令审判长——石景山法院刑庭庭长郭秋香当即宣布休庭,大家以为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不料半小时后已在半路上的当事人被通知继续开庭,法官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这个细节让被告人和受害人双方都坚定地认为,背后有看不见的手在操纵此案。

至此,此案陷入“不定故意伤害对不起方舟子,定寻衅滋事对不起肖传国”的两难困境中。直接造成“困局”的石景山法院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很敏感,不方便接受采访”。

勉强的诉讼

司法界普遍认为,这是一场勉强进行的诉讼。8月29日,方舟子在石景山附近的家中遭遇歹徒袭击。辣椒水和一记铁锤让方舟子腰部擦破了皮,流了一点血,事后方舟子曾悬赏20万元寻找知情人,舆论一度沸沸扬扬。

由于方是名人,虽伤情轻微,警方还是在24天后告破此案,并一举破了方玄昌6月24日的遭袭案。“我是靠了方舟子的名人效应才查出凶手的。”方玄昌说。事实上,方玄昌受伤情况远比方舟子严重。

据方玄昌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6月24日22时50分,他在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附近,遭到两名歹徒袭击。“他们把我往死里打。”方玄昌说,他的头部、肩部、背部、脚被钢筋打伤8处,血液如同泉水一般往下流,衣服裤子全湿了,血迹在人行道上蔓延了差不多五十米。

方赶紧拦住出租车,赶往附近的海军总医院。在他看来,他侥幸没死得益于两点,一是他常年练武,身体好;二是医院离案发地点只有三四百米。

此事在公众舆论中只激起了微澜。京华时报两天后作了简要报道,海淀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对方玄昌做了两次笔录,警察带着他看监控录像,但案子一直未破。当时方玄昌想把血衣裤交由辖区所在的甘家口派出所保存,遭到拒绝,“大夏天我自己无法保存,只好洗了”。

方玄昌记得,医生为他治疗时,曾经说过“打断了两根动脉”,而事后京华时报采访时,医生也表示是“失血性休克”。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种情况属于重伤。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医生否认了这一说法,病历中亦无相关记载。病历上甚至没有对他当时的脉搏、呼吸、血压、心跳的记录。

10月2日,当方玄昌看到“轻微伤”的法医鉴定结论后,失望透了,称“是一份建立在不合格病历上的鉴定”。

尽管依据司法惯例,轻微伤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石景山检察院还是提起了公诉,罪名是受害人和被告人都不认可的“寻衅滋事罪”。

“唯后果论”

多名受访的刑事司法学专家均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和刑事司法制度,方舟子和方玄昌基本上没有可能获得公正对待,相反肖传国可依“法”被判无罪。

“问题的根子出在刑事司法制度的‘唯后果论’上。”中国社科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认为。

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严重残疾或死亡最高可判处死刑。司法实践中,伤害后果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等,追究刑责的分界线就在于伤害后果是否在轻伤以上。

“‘唯后果论’会带来严重的司法不公。”刘仁文说。在中国,“唯后果论”普遍存在于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类型的案件上。法官因为较少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以经常会出现很荒谬的判决结果。比如方舟子案中,从肖传国出10万元雇人行凶、行凶人对方舟子3个多月的跟踪、行凶人持钢筋袭击方玄昌等等细节,都可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当大。然而一张“轻微伤”的法医鉴定就无法定肖传国等人的罪。另一个相反的例子是许霆案,许霆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却因为盗窃数量大,就被处以无期徒刑。

在故意伤害罪中,伤害后果往往与被害人的身体状况有关。假如方玄昌是个老弱病残,可能就被打成重伤甚至死亡。“主观恶性都是一样的,是不是这样就该判被告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呢?”刘仁文反问。

“唯后果论”造成的后果是大量的暴力行为被排斥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一位长期接触上访者的法律界人士称,相当多的上访人群遭受截访人员的殴打,结果“轻微伤悖论”成了加害人逃脱刑责的捷径。

另外,轻微伤和轻伤分界线形成后,也使法医鉴定中的乱象丛生,比如公安机关拒绝鉴定委托、拖延做鉴定的时间、医护人员作伪证等。这造成大量受害者因此上访。

刑事司法的缺陷

刘仁文认为,出现“唯后果论”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裂的刑事司法体系。和大多数国家统一的刑事司法体系不同,我国对违法犯罪分别作刑事、劳教、治安三类处罚。对犯罪行为,只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时才科以刑罚,其他则用行政手段调节。这样就形成了轻伤以上是犯罪,轻伤以下不构成犯罪的司法惯例。

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割裂。“成熟的法治国家对犯罪行为是定罪不定量。”刘仁文解释说,比如扒窃一个钱包,钱包里无论是一块钱还是一万块,主观恶性都是一样的,都认为是犯罪。定罪之后,可以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程序来“过滤”出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而我国正好相反,一个人犯罪后定罪和如何处罚,均由刑法来承担,所以犯罪的结果就很重要,比如故意伤害就以轻微伤和轻伤来区别无罪和有罪。

第三个原因在于对法律的机械适用。关于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储怀植认为,故意伤害罪并不排除“未遂”。但是犯罪预备、未遂和既遂,只写入了刑法总则,未写入分则,所以,法官在审判中很少考虑故意伤害未遂也是犯罪。“刑法学界最大胆的设想也只是故意重伤‘未遂’。”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

这正是方舟子、方玄昌及其代理律师彭剑苦苦寻找肖传国有重伤他人动机的原因。方玄昌的伤情重新鉴定在一审时未获准许,而现即将进入二审,彭剑称将申请当时采访方玄昌主治医生的记者出庭,证明方属于“失血性休克”这类重伤。然而前景如何,各方均不看好。

(实习生陈璇对此文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