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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12-14 09:48:5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目前另一名抢匪仍然在逃,金项链也未有下落。被捕抢匪Mallari7日上午在阿罕布拉高等法庭过堂;已全部保释在外的四名华裔也将在2011年2月2日到庭聆讯。
简介:
好撒玛利亚人法  我不能见义勇为

中新网12月9日电 综合美国《世界日报》报道,美国圣盖博市日前发生一起华裔合力制服当街行抢西裔歹徒事件,民众拍手称快,但事后却爆出被抢华人及当时见义勇为民众也被警方逮捕入狱的事件。不仅当事人及家长气愤难平,很多华裔民众也大惑不解。

抢案发生时,与朋友协助受害人合力制服歹徒的圣地亚哥华裔美军宪兵孙鲁楠表示,上周五(3日)晚7时左右,他们和苗、姜、慕姓三位华人朋友在圣盖博市顺发超市前的一家餐馆聊天,当时正是晚餐时间,店内客人不少。

这时进来两名西裔男子,年龄看上去约20岁。孙鲁楠表示,由于当时顾客几乎全是华人,两名西裔出现让他和友人感觉好奇,其中一名西裔男子的手一直放在口袋,让他顿时提高警觉。两名男子在店内东张西望转了一圈,看似要找人,但既没有坐下喝茶,也没有购买餐点。正要出门时,两名男子突然抢走孙鲁楠对面苗姓友人脖子上的金项链,夺门而逃。

这突如其来的抢劫让四人不约而同追出,但两名抢匪分别朝不同方向逃逸,其中一人沿圣盖博大道奔跑,很快消失在夜幕中。四人马上跳上正好停放在附近的汽车,在三个街区外圣盖博大道与Marshall路加油站附近,正好看到那名抢匪慌张小跑,四人赶紧下车,很快将抢匪制服,并立即打电话报警。因职业原因正好随身携带手铐的孙鲁楠,同时将抢匪反铐。数分钟后,圣盖博警察到达现场。

“不可思议的是,警察将我儿子和其它受害人一起带到警察局”,家住阿罕布拉的孙先生表示,次日凌晨3时接到儿子孙鲁楠从警局拘留所打来电话时吓一跳,他和家人及其它被捕受害人家属均不明白:“这种见义勇为的事情,为何在美国变成惹祸上身”?

根据圣盖博警察局纪录,被捕的19岁抢匪Jeremy Mallari目前以“抢劫”起诉,而四名被抢及抓住抢匪的华人在圣盖博警察局待了一晚,四人均被控“以致命武器攻击他人”,保释金3万美元。

负责本案的圣盖博警察局警官Darren Perrine7日表示,四名见义勇为的华裔被控,是因抓住抢嫌后过度使用武力,所谓致命武器,就是那副铐住抢匪的手铐。Perrine表示,据目击路人提供的信息,四名华人在抓到该西裔嫌犯后,一度对其拳打脚踢,包括多次用拳头和脚踢嫌犯的头部和腿部,警方到达现场逮捕嫌犯时,该嫌一度送往医院治疗。不过四名华人表示,他们当中只有被抢项链的受害人因气愤,挥拳将抢匪打倒在地,之后大家协力将其反铐,至少一至两名华人完全没对抢匪动手。

目前另一名抢匪仍然在逃,金项链也未有下落。被捕抢匪Mallari7日上午在阿罕布拉高等法庭过堂;已全部保释在外的四名华裔也将在2011年2月2日到庭聆讯。

动私刑 美国绝对禁止

路见不平见义勇为的中国传统美德,在美国法律体系下可能惹祸上身。警方表示,关键在于制服歹徒的武力程度,避免“私人执法”,对抢匪穷追猛打,不但可能危及自己生命,还可能惹上官司。

“私人执法”情况近年在圣盖博谷华裔小区屡见不鲜。包括两年前圣盖博全统广场一位民众用自己汽车拦截抢劫正在逃跑的西裔抢匪,导致抢匪受伤而惹官司;上月发生在阿罕布拉的陈姓父子三人因别人借钱不还,逃避责任而自己上门拘禁他人,法官最后虽验证被告父子在“非法绑架”的同时曾向警方电话报案而同意撤销起诉,但父子三人虚惊一场,付出心力难以言语;最近东区城市则有华裔卡车司机因公司老板没有按期支付薪水而扣留运输货物“维护自己权益”,结果也遭到起诉;而日前发生在蒙特利公园市的一宗房客房东纠纷案,则是房客因被房东无预警进入其房间而向房东武力相向,最后双方对簿公堂。

华裔刑事律师邓洪表示,不少华裔新移民认为保护自己财产、捍卫合理权益理所当然,路见不平见义勇为更是难能可贵,但美国却有一条非常严格的法律,禁止私人执法,比如遭遇抢劫或偷盗,民众最好是求助警察,即便是行使公民逮捕权,也应量力而为,理由一是因为歹徒可能持枪危及生命,二来可能抓错人,造成第三方伤害。

华裔律师蔡玟慧也表示,在刑事事件两方对峙过程中,双方人数的对比,也可能成为警方考虑的因素。负责周五华人抢案的圣盖博警官Perrine表示,加州法律规定民众可以使用武力制服抢匪,也可以使用公民逮捕权逮捕抢匪,如果歹徒进行反抗,而且使用致命武器威胁当事人或公众生命,民众可以使用武力正当防卫;但一旦歹徒就擒屈服后,就不能再使用武力,否则会触犯法律。民众、警察均不例外。

华裔律师表示,一旦发生类似周五事件,民众被捕时即便认为自己有理,也最好在警察面前保持沉默,以避免说辞可能成为日后不利自己的证词。不过律师认为,四名见义勇为的华人虽然被捕,但最后还得法庭说了算,比如圣盖博华人汽车拦截抢匪案,最后是庭外和解;阿罕布拉三父子“绑架”不还钱人士,最后法官下令撤销控罪。(杨青)

见义勇为为什么屡遭诉讼
2010-03-17 05:00:00 来源: 四川新闻
 
本报评论员马天帅

河南巩义市人白朝阳发现通缉犯刘进学,遂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组织抓捕。其间,刘猝死。法院一审认定,白朝阳及三个同伴犯有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十年以上徒刑,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诉讼,被判赔偿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这不是第一例,可能也不是最后一例。2005年,张德军在追赶抢夺项链的歹徒过程中,其驾驶的汽车和歹徒的摩托车相撞,一歹徒飞出立交桥当场摔死,一歹徒重伤,被索赔56万元。与此同时,一些人在见义勇为中与歹徒搏斗受伤后无钱治疗,陷入“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境地。

白朝阳应不应该受到刑事追究,相信法院和法律专家最终会给出一个让社会信服的答案。然而,见义勇为屡遭诉讼的背后,决不能简单归因于“社会道德的滑坡”,也不能简单认为是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力度不够。

制止犯罪,本是公权作为的范围。法律和社会提倡和鼓励公民勇于跟违法犯罪作斗争,这就相当于让渡了一部分公权力给公民。比如《刑事诉讼法》第63条就规定,对于越狱逃跑、通缉在案等四种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然而,公民获得这项权力的边界———比如捉逃犯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界限,制止犯罪的手段、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却非常模糊。这正是见义勇为者老是“流血又流泪”甚至赔钱坐牢的根本原因。

为此,有人提出对法律予以细化完善,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免责的法律依据。这当然是一个不错的办法,然而却依然难解见义勇为所遇到的尴尬:一方面,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细节;另一方面,见义勇为一般都发生在非常紧急的时候,不容许见义勇为者去评判自己的行为是否越界,即便有时间考虑,后果往往也难预料。


更为重要的是,假如法律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权限,那么会不会出现更多的打死小偷事件?从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者需要保护,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利同样需要保护。

对待见义勇为的态度,我们不仅需要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角度去看待,更要从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角度去考量。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实际上是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转嫁到了公民身上———这便是见义勇为遭遇尴尬的核心所在。

因此,与其鼓励更多公民见义勇为,从而打击犯罪,不如花力气打造一个快捷、有效的安全体系。到那时,面对违法犯罪,公民只需一个电话就可让警察来迅速处置;而不是自己赤手空拳、冒着违法的风险与歹徒肉搏。

(本文来源:成都商报 )

开车撞伤抢包贼要不要担责
2010-11-09 04:56:00 来源: 东南商报(宁波) 
 
前天晚上8点多,慈溪市海关北路上,两名飞车抢夺的嫌疑人作案后仓皇逃跑,不料被一辆调头的轿车撞倒。嫌疑人的摩托车被撞坏,2名嫌疑人也受了轻伤。

在赞扬驾驶人见义勇为的同时,有人也对其行为是否也承担赔偿责任,提出了疑问,一时引起网友的热议。

记者 张贻富 实习生 祝优优 通讯员 陈伟军

网友原帖

慈溪海关北路发生一起事故,抢包的歹徒在逃跑时被一辆刚驶出来的汽车给撞了。摩托车被撞得稀里哗啦,两个抢包人其中一个有点站不起来,另一个逃跑了。

他们在被撞后还从地上爬起来抽出马刀要砍那个司机,幸好没什么事发生,被赶来的警察和保安抓住了。

不知这名司机要不要赔偿两名歹徒的损失?

网友热议

网友“freesia_cong”:刑法第20条第3款无限防卫权终于用上了,(司机)不负刑事责任。另外,司机的损失应由政府买单,以示对他行为的肯定。对抢包人因自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更不应由司机来负责。

网友“yu海浪”:不负刑事责任,还有民事责任呢,很多人赔钱就是因为这个民事责任。

网友“十六缸奥迪”:我看没那么简单,第一,违法行为有没有结束,第二,防卫行为是不是受害人本人发生。

两车相撞属于交通事故

昨天,记者就此事询问了慈溪警方。

慈溪市公安局民警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前天晚上8点多。当时,一名女子在水门路上走,两名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渐渐靠近她,其中一名男子突然伸手抢她肩上的挎包。女子死死地拽住了自己的包。眼见抢夺不成,男子亮出了刀子。因为担心受到伤害,女子只好放手,眼睁睁看着两名歹徒往海关北路方向绝尘而去。

这时,当地派出所民警正好巡逻路过,听到呼叫后马上追了过去。在海关北路,两名男子骑着摩托车加大油门飞驰。半路上,正好有一辆车在调头,歹徒的摩托车一头撞了上去。

摩托车当场被撞倒,车上的两名男子也受了轻伤,两人迅速爬起来分头逃跑。不过,他们没跑出多远,就被随后赶来的民警抓住了。

经审讯,两名抢包的男子都是20多岁的贵州人,一个姓罗,一个姓梁。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据警方介绍,事发时,调头的车辆并不是主动协助警方拦截歹徒的,两车相撞属于交通事故,目前已移交当地交警部门处理。

协助警方拦截则属正当防卫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逃跑也是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在这起案件里,如果司机是主动协助警方进行拦截歹徒的,那么这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但正当防卫时,造成对方死亡等重大事故,就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外,在正当防卫的案件里,车损、人员伤害一般由犯罪嫌疑人来赔偿,受益人(被抢包者)来补偿。从保险的角度来说,帮助警方拦截歹徒属于故意行为,是在保险免赔范围内的。不过,在警方能做出证明的情况下,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得到赔偿。毕竟保险免赔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骗保行为。

无限防卫权 又称无过当之防卫、特别防卫权等,属于正当防卫范畴,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宁波网-东南商报 )

冯小强、冯高明、曹天均在洛阳市洛龙区一家货运部上班。2009年4月27日上午,三人正干活时,冯小强突然发现一名男青年正准备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

“小偷,快追!”冯小强大喊,冯高明、曹天闻讯而来,合骑货运部的一辆摩托车继续追去。

冯高明负责驾驶,追至开元大道一电线杆处时,两人追上该男子并喝令对方停车。但男青年置之不理,继续高速驾车前行。曹天当即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男青年抡过去。

男青年侧身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当天下午,曹天投案自首,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当年7月,检察院提起公诉。

进入公诉程序后,死者范某的父母对曹天、冯小强、冯高明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各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曹天三人共同赔偿范某家属2.5万元。

一审法官认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摩托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曹天自首并积极赔偿,从轻判处其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引起轩然大波,除个别支持者,更多的网友对一审判决表示不解。

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保护助人者
2010-02-21 01:54:00 来源: 海峡都市报(福州) 
 
N高良槐摘自《青年参考》

为了能使帮助他人的美德和行为得到保护,做了好事不至于惹麻烦上身或被告上法庭,美国有一条法律专门用来保护好心人,这条法律叫做《好撒玛利亚人法》。

《好撒玛利亚人法》源自“好撒玛利亚人”的故事,“好撒玛利亚人”指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的人,即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仅仅出于内心的道德要求无偿对他人进行帮助的人。用今天的话来说,好撒玛利亚人就叫活雷锋。

《好撒玛利亚人法》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有的叫《好撒玛利亚人法》,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好撒玛利亚人法》对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


《好撒玛利亚人法》原则上是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方、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

在美国,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的急救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因为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急救训练,对受伤的人没有法律义务去做急救。但也有的州法律则规定,一个人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有可能构成轻微的疏忽罪。总的规则是,如果一个人受伤是在失去意识的情况下,陌生人可以不经过受伤人允许采取急救措施。如果一个人受伤但还有意识,陌生人在救助前必须经过受伤人的允许。

(本文来源:海峡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