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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德先生 子弹射向我的肚皮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1-04-03 08:15:48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两审判决都认定王某卖的是枪支,但王某依旧大呼委屈,“我之前用枪打过自己的脚,根本没有致伤力。”为此,他表示继续申诉—— 曹晶晶
简介:
王顺德先生  子弹射向我的肚皮

——商家卖仿真枪获刑十年 喊冤称愿拿自己肚皮测试

2011-04-02 14:10:19 来源: 黑龙江晨报(哈尔滨)
 
“卖玩具枪也要坐十年牢?”广州市一玩具商王某因出售打野战的仿真枪,被一、二审法院认定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不服终审判决,已于近日委托律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表示,“我敢拿我的肚皮做测试,请往上面射击,如果能穿破皮肤,我就服从判决。”

案情:卖仿真枪被抓获

王某是广州一德路上的玩具商。据一审越秀区法院认定,2009年10月19日,王某在办理枪支托运手续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鉴定,警方缴获的21支枪支中,13支属于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两支属于仿真枪,3支属于以电能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两支属于以弹簧势能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去年3月,王某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出庭受审。

一审:认定18支为枪支

法院认为,根据《枪支管理法》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只要枪型物品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具有致伤力,就具备认定枪支的条件。王某被缴获的枪支中,经鉴定,共有18支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遂认定王某贩卖的仿真枪为枪支。最后,法院从轻判决其有期徒刑十年。

其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因此,对于王某贩卖的仿真枪,是否认定为枪支,应当进行木板射击试验,王某遂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再申诉

二审法院认定缴获枪形物品中有16支具备枪支性能。遂维持一审判决。

两审判决都认定王某卖的是枪支,但王某依旧大呼委屈,“我之前用枪打过自己的脚,根本没有致伤力。”为此,他表示继续申诉。□ 曹晶晶

(本文来源:黑龙江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