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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二民院长 法槌不能在无奈中敲响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1-04-13 08:57:5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歙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政府强制拆迁行政案件中,组成了由程宇法官、毛琼法官、汪敏法官的合议庭。他们竟然将与国务院冲突的地方红头文件一并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最终维护了徽州府衙的气势和权威。
简介:
陈二民院长 法槌不能在无奈中敲响

歙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政府强制拆迁行政案件中,组成了由程宇法官、毛琼法官、汪敏法官的合议庭。他们竟然将与国务院冲突的地方红头文件一并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最终维护了徽州府衙的气势和权威。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汪小勇,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歙县人,高中文化,住歙县徽城镇中和街132号。

代理人:俞鉴芸,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初中文化,住歙县徽城镇中和街132号。

上诉人与代理人系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歙县徽城镇紫霞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四新主任

第三人: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地址:歙县徽城镇新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逸主任

兹因不服歙县人民法院(2011)歙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特此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判决书,并撤销被上诉人歙住建[2010]拆裁字0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依法维护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商业用房等正当诉求。



事实理由如下:汪小勇、俞鉴芸户家住歙县解放街130-2、132号。歙县政府为了恢复修建封建社会的“徽州府衙”,在全国立法专家和广大民众一片反对强制拆迁的呐喊声中,在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明确要求停止动用警察参加强拆的指令中,歙县政府还是一意孤行,强行拆除了上诉人自有产权的房屋;此后,国家废除了行政强拆的行政规章。歙县政府感叹——“虽然网络、报纸对他们发出连续批评和斥责,他们还是完成了最后一次强制拆迁”。



这就是歙县法院适用的“徽州府衙”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条款

歙县政府的强制拆迁就是源于歙县建委的非法裁决——

其一,裁决没有提供其不予产权置换商业性用房的具体的法律依据;
其二,裁决没有提供其折扣80%的评估补偿费用的具体的法律依据;
其三,裁决没有提供其安置原告住宅即七川小区602室的具有138.54平方米的事实依据。

所有的行政行为,政府机关必须有法可依;所有的行政诉讼,受案法院都必须审查被告做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已经废止的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当时拆迁补偿的适用法规,该法规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规定之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已经生效的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指出: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由此可见,无论现已废止的行政法规,还是现已生效的行政法规,都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歙县建委凭什么裁决汪小勇户必须接受货币安置呢?歙县法院又凭什么维持一份违法的行政裁决呢?难道就凭歙县政府的一纸“拆迁办法”吗?

歙县政府就有权力抵抗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吗?
歙县法院就不敢抵制当地政府的红头文件吗?

极为可笑的是——被上诉人竟然还支持折扣80%的已经做出评估的“补偿费用”。什么都不说,请歙县建委出示扣除被拆迁人80%补偿费用的具体法律依据!

更为荒唐的还有——歙县建委竟然裁决安置被拆迁人住宅即七川小区具有138.54平方米的602室;将一个不足80平方米的住宅认定有138.54平方米,有同一单元的402室产权合同为据。这就是一个政府裁决机关的无视百姓利益的丑陋做派!

一审法院故意回避争议焦点,将错就错,顺水推舟,完全没有一点独立公正的法治精神!

此致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汪小勇

2011年3月15日


备注:如果讨还不到公道,上诉人就请全国新闻媒体采访曝光,同时逐级上访直至中共中央国务院,相信天下总有一个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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