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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宝峰劳教 最终没有失去自由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1-06-12 08:52:2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通许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上海市劳教委作出的(2010)沪劳委[审]字第370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按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原告周宝峰损失。
简介:
周宝峰劳教  最终没有失去自由

——河南农民工告赢上海市劳教委 终审判决还自由身

2011-06-11 10:49:48 来源: 大河网(郑州) 

核心提示:开封通许县农民工周宝峰在上海务工期间,因与公司保安冲突,被上海市劳教委以有寻衅滋事行为,决定收容劳动教养1年。周宝峰认为上海市劳教委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遂向家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法院终审判决周宝峰胜诉,目前,他已被解除劳教,恢复自由。

开封通许县农民工周宝峰在上海务工期间,因参与同乡与公司保安的冲突,被上海市劳教委以有寻衅滋事行为,决定收容劳动教养1年。周宝峰认为他不属于劳动教养对象,上海市劳教委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且缺乏事实证据,向家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法院终审判决周宝峰胜诉,目前,他已被解除劳教,恢复自由。

中秋前夜惹祸上身

今年27岁的周宝峰,是开封通许县练城乡欧阳岗村人。2006年,他到上海打工,在上海沪临重工有限公司工作。去年中秋前夜,他与几个老乡在饭店聚会,不想却惹祸上身,尝到铁窗滋味。

2010年9月21日(农历八月十四)晚,周宝峰与李德永等几个开封同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福禄饭店吃饭,遇到了与李德永素有矛盾的沪临重工保安丁某某,与丁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冲突。之后,沪临重工的多名保安也参与其中,有3人经鉴定为轻微伤。

9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将周宝峰等5名农民工刑事拘留。10月20日,上海市劳教委作出(2010)沪劳委[审]字第370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周宝峰等5人对丁某某等3名保安进行殴打,造成3人轻微伤,决定以犯有寻衅滋事行为对周宝峰等5名农民工各劳动教养1年。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10月22日将周宝峰等5人释放,同日,5人被收容劳动教养。

法院撤销劳教决定

周宝峰等5人对上海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不服,分别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周宝峰是通许县人,其他4人为杞县人,两县法院受理了这起并不常见的涉及异地行政行为的“民告官”诉讼。

周宝峰等人称,事发当时在场的保安有20人左右,他们是为了阻止那么多的保安殴打老乡工友,当时情形下免不了会有拉扯发生,即使造成保安轻微伤,也没有故意违法的主观意图。

周宝峰认为这一劳教决定认定的事实没有全面客观叙述事件过程。他们并未随意殴打他人,也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构不成寻衅滋事。上海市劳教委的行政行为属滥用职权,且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

更重要的是,周宝峰认为自己不属劳动教养对象,上海市劳教委的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通许县法院一审认为,上海市劳教委认定周宝峰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属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周宝峰等人的行为不属于无事生非、肆意挑衅、无故殴打他人,也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周宝峰家居农村,属进城务工人员,且在上海有工作单位和固定的住址,并非流窜作案人员,不属于劳动教养的对象。

上海市劳教委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未征求周宝峰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而且未经办案单位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及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属办案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上海市劳教委作出的劳教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告上海市劳教委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周宝峰的人身自由权,应依法给予原告赔偿。

通许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上海市劳教委作出的(2010)沪劳委[审]字第370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按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原告周宝峰损失。

终审判决还他自由身

一审宣判后,上海市劳教委提出上诉,称:周宝峰存在耍威风、藐视法律和公共秩序、称王称霸的流氓动机,主观上具有公然向社会公德挑战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良好的社会秩序,体现了“寻衅”的特征。

5月11日,开封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周宝峰不属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劳动教养对象。


劳动教养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是否给予劳动教养,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上海市劳教委作出对周宝峰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与周宝峰的违法事实、情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符,违背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违背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本意。

法院判决撤销上海市劳教委(2010)沪劳委[审]字第370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对周宝峰收容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并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由上海市劳教委赔偿周宝峰损失的判决。

6月10日,记者由开封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后,周宝峰已被解除劳教,恢复自由。

另据了解,与周宝峰一同被劳教的4名杞县农民工诉上海市劳教委的案件,目前正在诉讼程序中。

(本文来源:大河网作者: 周斌 ) 责任编辑:NN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