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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蓉法官 你凭什么提起再审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1-06-30 08:39:3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张国蓉法官明确知道——辽宁高院的调解书既没有违背调解人自愿原则,也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竟然立案提审,并确认三当事人串通的完全虚构的事实,将案外人的别墅纳入当事人的私产进行瓜分。
简介:
张国蓉法官  你凭什么提起再审

——抗 诉 申 请 书

申请人(案外人):于庆君 男 汉族 1963年5月7日出生 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263号-400 身份证号码为210302196305072415。

被申请人:陈霞 女 1968年4月6日出生 汉族 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卫钢街8号楼3单元10层54号。

被申请人:陈杰 男 1965年3月5日出生 汉族 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体育巷8幢1单元6层13号。

被申请人:陈序波 女 1970年1月4日出生 汉族 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劳动路51号-400。

申请抗诉事由: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涉案三兄妹当事人将属于案外人的房屋产权作为他们的财产予以分配,严重侵犯了案外人所有的位于鞍山欧华庄园的503室别墅产权。

申请抗诉请求:请求抗诉提起再审,监督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返还案外人于庆君的房屋的合法产权。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2005年5月,抗诉申请人于庆君以个人身份,独自通过按揭购房形式,与开发商即鞍山市凯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契约书”,购买了位于鞍山市欧华庄园的503室,建筑面积为509.24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5393.09元,总价为2746377.15元。双方约定于2005年5月30日前付清一半房款,其余按揭付款。监管银行为中行鞍山道西支行,账号为16629208091001。此后,案外人于庆君如期支付一半房款,计1376377.15元,缴纳契税41195.66元。

2006年1月20日,案外人于庆君与中行鞍山道西支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借贷137万元,为期10年。双方确认的在贷款银行开立活期账户,户名为于庆君,账号为4198651-0188-038988-7。约定借款人存款在该账户,贷款银行按月自动划扣。

随后,案外人依据借款合同,如期存款于约定的账户,由银行自动划扣。该按揭付款尚在正常状态之中,借贷双方没有任何异议。

除去上述购房合同与借款合同之外,尚有案外人支付的相关购房费用证实,涉案别墅的产权系案外人于庆君个人所有。

被申请抗诉三当事人系三兄妹关系,他们曾经合伙投资鞍山华韩美容院,因股权纠纷形成诉讼。且因为案外人曾经短期帮助当事人之一即美容院经营者陈序波的经营事宜,期间还将本人所有的非涉案别墅的房屋出租给美容院。仅此而已,与涉案别墅产权毫无直接关系。

三当事人原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有该高院的(2009)辽民一终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为据。在该调解书确认的权利义务当中,并不涉及案外人于庆君的别墅产权。

然而,三当事人在调解书生效之后,采取非正当方式,在最高院直接申请提审。张国蓉法官明确知道——辽宁高院的调解书既没有违背调解人自愿原则,也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竟然立案提审,并确认三当事人串通的完全虚构的事实,将案外人的别墅纳入当事人的私产进行瓜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外人前往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却遭遇受案法官的拒绝,认为“同事之间,不好得罪”,建议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特此申请抗诉,请求提出抗诉,监督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于庆君

2011年6月12日


附涉案裁定书:

1、 辽宁高院(2009)辽民一终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
2、 最高法院(2011)民申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
3、 最高法院(2011)民申字第00216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
4、 最高法院(2011)民提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


附于庆君别墅产权的相关证据:

1、 购房合同,即于庆君个人与鞍山凯际房地产公司2005年签订的契约书
2、 借款合同,即于庆君个人与中行鞍山道西支行2006年签订了按揭借款合同
3、 公证文书,即于庆君以所购别墅向贷款人作为借款抵押的公证书
4、 担保证明,即于庆君向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人刘建石的证明
5、 首付发票,即于庆君个人交付给开发商1376377.15元首付款发票
6、 契税凭证,即于庆君个人向鞍山地税局完税41195.66元房产交易税凭证
7、 付款回单,即于庆君个人按月还付中行借款本息的银行回单
8、 存折证明,即于庆君个人根据与中行合同约定账户存款由银行自动划扣还款
9、 其它证明,即于庆君个人缴纳的别墅物业费、保险费、供暖费、入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