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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强司长 谁天生就是你的娘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2-04-29 18:44:56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不过,版权律师周家奇最近在网上贴出了一份另一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会议扫描文件,又让人觉得蹊跷。

简介:
王自强司长  谁天生就是你的娘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徐词 发自:广州

◤“草案”的出台,涉及主管部门、专家学者、产业界三路人马,也让外界产生了“部门利益法律化”的怀疑。

◤一位起草专家表示:这些受到争议的条款,他们也是公布后才知道的。

◤官方的说法,“草案”是著作权人、使用者、社会公众等三方利益的一次调整。

◤音乐人认为,这是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对版权控制权的一场博弈。

◤学者分析,这是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权利的延伸和“小集团利益”的推动。

◤网友评论,如果没有那么多想从中分一杯羹的人存在,事情将简单很多。


“我来保护你,你得听我的,你不要问,你不要知道,你更不要说,你只管拿着好了。”作曲家谷建芬这样形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如果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网站发布的“草案”真的实行,那“A的悲剧”就可能“合法”发生。

“草案”的影响其实还涉及文学、摄影、电影等方面,但因为词、曲及卡拉OK等涉及音乐的部分利益最大,所以目前来自音乐圈的抗议声最强。

音乐人发难

“先祭拜完大家的先人,再来打理大家的后事。”清明长假结束后,2012年4月6日,三十余位音乐人在广东省文联聚首,为一封题为“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给全国音乐人的公开信”斟词酌句。

看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草案”,音乐圈一夜间炸开锅:“所有可爱的音乐人们啊!完蛋了!”

4月6日晚,河南省流行音乐协会开会;4月9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简称“唱工委”)召开紧急会议;10日,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接棒;11日,“唱工委”与近50家唱片公司在北京举行媒体通气会……“这可能是自国内有流行乐坛以来,空前一致的一次行为。”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主席陈小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知识产权的本意是通过保护鼓励创作,促进创新。如果漠视行业规律,过多限制著作权人的利益,对音乐创作产业必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上海创意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游闽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官方的说法,“草案”是著作权人、使用者、社会公众等三方利益的一次调整。音乐人认为,这是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对版权控制权的一场博弈。有学者分析,这是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权力的延伸和“小集团利益”的推动。网友评论,如果没有那么多想从中分一杯羹的人存在,事情将简单很多。

音乐人阵营一方面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隔空交火”,一方面纷纷扮演侦探,寻找更多“夹带私货”的蛛丝马迹。前者基本以实名在公开场合发声,而集体管理组织则以组织名义在其官方网站上集中回复。第一轮交锋起于音乐人集体反弹之初。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4月6日在其官网上发出说明:“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国际上早已有之,“从立法之初其目的就不是为了限制音乐著作权人,而是为了防止出现唱片公司对音乐的垄断。”

“据我所知,算上台湾,华语流行音乐也就30年历史,没看到任何一家公司有垄断的可能。”4月8日第12届音乐风云榜年度盛典上,宋柯反驳。这位资深音乐人2012年1月已辞去他创立的“太合麦田”董事总经理职位,退居二线开烤鸭店——“对华语唱片公司用‘惨淡经营’这个词都算夸他们。”

对于音乐人忧心的“被代表”,“音著协”4月6日的解释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并不是要对著作权人所有的财产权利进行‘大包大揽’,而只管理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如表演权、广播权(修改草案称‘播放权’)等。”宋柯等音乐人则回应:“我们没选择,势必造成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侵害著作权人的权益。”

第二轮交锋,面对声势更浩大的口诛笔伐,“音著协”4月13日在官网承认,“协会注意到自身在著作权法修法过程中存在的思想僵化、因循守旧、书卷气以及对著作权人切身利益感受体验不深的问题”。同时作出响应,“正式更改协会已提交的‘修法意见’,要求删除草案第46及48条。”不过,“音著协”对意见最大的涉及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第60、70条等条款只字未提。

“草案”前传

作为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纽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国外已有二百多年历史。虽然各国相关立法不无差异,但其存在价值已得到广泛认同——著作权人把自己不愿意管,或没能力管的一些权利,交由特定组织集体管理,既可解决众多作者维权的难题,也可有效解决使用者面对海量作品授权的问题,降低交易成本。比如在背景音乐、卡拉OK、数字版权授权收费的过程中,集体管理制度都发挥了有效的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之一,从制度设计上没有太多争议,但是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个根本性的、争论最大的节点,在于行政垄断。

国家版权局相对于其他单位是一个“弱势部门”。它不像其他单位,下属有很多事业单位可以消化退休人员。2006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出台后,国家版权局多了一个行政许可的权利——作为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它来掌握这个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权。

事实上,除了1992年诞生的“音著协”之外,“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文著协”)、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著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著协”),都是在这个条例之后诞生的。在国内成立这样的组织,门槛看上去很高——由国家版权局发牌,到民政部备案登记,从法律上受《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双重规制;而且,目前的政策设计确保了集体管理组织的“独占性授权”——同一行业只能有一家存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作为一个社团组织,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理应高度自治,领导人应由该行业或该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集体共同产生;但实际上,“持牌人”多为主管部门依托其行政许可权直接委派任命。“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弊端是垄断与不透明,包括运作不透明、财务支出不透明、分配不透明。”游闽键表示。

“草案”的出台,涉及主管部门、专家学者、产业界三路人马,也会让外界产生“部门利益法律化”的怀疑。据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信息,此次修订开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分别起草三部专家建议稿,“草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邀请部分专家起草、修改,最终形成“草案”。

到底谁制定的?

“我们压根不知道新著作权法出台是什么人在讨论,感觉各方代表都在,但就是没有代表著作权的人在说话。”4月11日音乐人刘欢说。比如“草案”中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在专业音乐人看来,3个月时间很难让一首歌曲达到流行的程度,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

“3个月是怎么想出来的?是不是做了市场调查?如果做了调查,为什么音乐界人士有这么大反感?”知识产权法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孙国瑞表示,这说明起草者对著作权人和市场的调查,“可能比较粗糙”。但负责起草的一位专家婉拒了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要求,还有一位专家干脆表示:这些受到争议的条款,他们也是公布后才知道的。

面对质疑,“音著协”4月13日在官网作出澄清:“协会不是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法小组成员,协会在2012年3月31日与社会公众同步在版权局网站获悉该法修改草案。”不过,版权律师周家奇最近在网上贴出了一份另一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会议扫描文件,又让人觉得蹊跷。

2012年1月11日,“音集协”在北京举办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圆桌会议”。网上文件显示,主持人在致辞中说:“我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王化鹏……我们现在正在修改著作权法,今天下午还要参加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小组会,现在正在搞起草工作。”

版权律师张家松在微博上对此分析:“这里的‘我们’是指谁?如果是‘音集协’,说明草案中‘延伸集管’及相关条款的起草者就是集管组织;如果是版权局,说明集管组织本来就是版权局的一个部门,根本不是民间机构。前者是版权局被利益集团绑架,后者是版权局植入自身利益。无论前者、后者都是版权人被损害。”

到底谁修改了这些草案?“音集协”和“音著协”到底是什么关系?

“音著协”和“音集协”

“1.您真的是我们的组织吗?2.您真的是我们的保护神吗?3.您真的没出卖我们的利益以牟取私利吗?”陈小奇日前在其微博上三问“音著协”。矛盾集中在“音著协”这类集体管理组织上。1992年,“音著协”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它刚成立的时候,我们是表态支持的。”陈小奇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当时北京有音乐人打电话劝他不要加入,是“骗人的”。他的看法是:“终于有了一个著作权的管理机构。在中国是零的突破,有总好过没有。”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出台后,又有了“音集协”。“音著协”代表词、曲作者的利益,“音集协”代表录音、录像、音乐电视制作者的利益。

一组被媒体多次援引的数据显示,一些集体管理组织的收益远远高出国际水准,更大大超出著作权人的收益。以卡拉OK版权收费为例,“音集协”收取的管理费达72.4%——其中“中文发”(北京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分走8%,负责收账的天合公司分走46%——留给著作权人的仅剩27.6%。词、曲、演、录四个版权人分摊下来,均分只能拿到6.9%。反观目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同类集管组织,管理费收取比例一般仅为9%—13%。

给的多或寡,尚有一个具体数字。陈小奇面对版税通知单的疑惑却是:“我不知道它到底收了多少,只知道它给了我多少,缺乏最基础的信任。”南方周末记者致电“音著协”会员部咨询,对方回复管理费不超过20%。

没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音乐人也会“被代理”。“十三月”唱片总经理卢中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曾给田震写过《靠近我》的音乐人杨嘉松收到过“入会邀请”:“‘音著协’那边说已经帮忙代理收费了一万元,不加入就不能给你钱。”

不管是否加入了集体管理组织,都不影响其著作权可能“被代理”。而按照“草案”的条款,他们将依法被“法定代表、强制入会”。

“草案”的“被代理”、“被另行规定”,其实是跟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矛盾的,刑法强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指的是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而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专家学者看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知识产权是私权,归属于权利人,而不归属于集体管理组织。而且,法律保护私权,不管私权是否委托集体管理组织代理,被保护的私权本质上一样,没有谁比谁更高贵。

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也必须基于自愿,没有授权就被代表——这违反了法律的本意,也违反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根本宗旨。“我愿意交给谁谁就去帮我打工”,在这种情况下才有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价值。截至发稿,南方周末记者一直联系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采访,但其办公室电话和手机均没有回复。

4月17日《光明日报》刊发了对王自强的采访,王就“草案”中的集体管理和著作权人的“被代理”表示:“如果坚持著作权人不‘被代表’的制度设计,首先将导致著作权人权利无法保障;其次,众多市场主体合法使用作品的授权途径无解,从制度设计上将众多的市场主体置于侵权状态,导致整个版权市场秩序的混乱;再次,将导致泛诉和滥诉,极大浪费司法资源。”

有没有出路?

“一类作品需要几家集体管理组织才合适?从目前看,一家肯定是不合适。”孙国瑞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音乐人的意见指出两条出路。一条路是建议有多家集体管理组织来自由竞争,拼服务、拼质量、拼管理,音乐人可以“货比三家”。

广东音乐人的修改建议中包括:“同一行业容许三家以上的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程序公开、透明,接受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唱工委”提出的修改建议里也包括,“允许每个行业成立不少于三个集管组织,形成自由竞争模式”。游闽键也认为,“首先需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多成立几个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费制定时让作者享有更多的话语权,在费用分配时让作者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只有这样这一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得以实现。”

另一条路是“逼上梁山”。“如果不删除第60条和第70条,所有唱片公司将从集管组织集体退会。”“鸟人艺术”CEO周亚平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如果都退会了,我看你集体管理组织怎么有脸说代表全体成员?”

在国外,集体管理组织有垄断与自由竞争两种模式,孰优孰劣没有定论。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为自由竞争模式,也有类似日本这样的国家,开始严格限制集体管理组织,后引入自由竞争。孙国瑞认为,音乐人全都退出“音著协”是一种极端的做法。

音乐人如果退出集体管理组织,“南辕北辙,找不着一个交集点,这事未必是一个好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但是目前要想推翻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垄断,难度非常大,“如果双方底线都不能突破,结果可能会出来一个折中方案。”这个“折中方案”就是让“音著协”与“音集协”进行“体制内的适度竞争”。

虽然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发起成立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但实际上,目前“音著协”和“音集协”的业务范围仍有交叉:“音集协”管理的卡拉OK、MV等作品由词、曲和画面三部分组成,其中词、曲跟“音著协”有交叉。一些业内人士觉得这块空间可以有所作为:让著作权人有一个“有限度”的选择,谁做得好就找谁。

国家版权局方面至今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据称2012年10月将向国务院正式呈报修法草案。

僵持仍在继续。大家都在等一个答案。

(感谢知识产权法专家孙国瑞校订)

链接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摘录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七十条 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第七十三条 下列侵权行为,同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件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表演、放映、播放、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播放、录制其表演,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转播、录制、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