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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丽艺 我被我的丈夫送进了监狱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2-05-20 10:53:21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樊甲生之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伟民、王柏湘,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介:
盘丽艺  我被我的丈夫送进了监狱

夫妻俩早已失去往日酒桌上的风光,男的一脸憔悴,女的瘦骨如柴,可悲可叹!

2007年7月12日,樊甲生(右)、其妻盘丽艺(左)在法庭受审。当日,湖南省郴州市委宣传部原部长樊甲生涉嫌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与樊甲生同时受审的,还有樊甲生的妻子、郴州市人事局军转调配科原主任科员盘丽艺。新华社记者苏海萍 摄

  新华网长沙11月5日电(记者苏海萍)5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郴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樊甲生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樊甲生之妻盘丽艺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樊甲生犯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判处有期徒刑19年;盘丽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樊甲生、盘丽艺受贿所得赃款200余万元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家庭财产40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樊甲生在任郴州市长助理、郴州市人民政府助理巡视员、郴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盘丽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收受贿赂主要是为行贿人开矿、办厂、承揽业务等事项向县、市有关部门打招呼。同时,樊甲生为达到自己职务升迁的目的,从2000年元月至2006年元月,借逢年过节走访,郴州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人事变迁之机,先后九次向原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行贿。此外,樊甲生还被查实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贪欲膨胀使我把持不住自己”

  忏悔人:樊甲生

  原任职务:原任郴州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判决结果:2007年11月,樊甲生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现在长沙监狱麓峰监区服刑。

  犯罪事实:樊甲生利用职务之便,与其妻子盘丽艺涉嫌共同收受贿赂70万元人民币,樊甲生个人涉嫌单独收受贿赂117万元人民币、5万美元、5万元港币。樊甲生为了达到自己职务升迁的目的,先后9次向郴州市委原书记李大伦行贿63万元人民币。此外,他还有400余万元人民币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新闻背景:这是樊甲生近日在湖南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服刑人员现身说法警示教育大会上的忏悔。

第一次收下的礼金送给了“老板”

  我生于1954年,父亲是井冈山时期的老红军。我发奋读书,19岁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1987年元月组织上安排我到安仁县任县委副书记,后任县长,1994年任安仁县县委书记。在县里工作十四年,我是比较注意廉洁自律的。

  2001年我担任郴州市政府助理巡视员。同年,中组部安排我到国家建设部挂职锻炼一年。从北京挂职锻炼回到郴州后,2003年任中共郴州市委常委,分管工业、交通工作。2005年任郴州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

  我的蜕变是从我到市里任职后开始的。2001年,我在北京挂职锻炼,县里的一名老部下到北京来看我,送给我2万元。这是我从政后第一次收下的礼金。过春节时我将这笔钱带回郴州,送给了我的“老板”,这也是我第一次给我的直接领导送礼金。2003年5月我任郴州市委常委,分管工交,同年10月我的一个朋友送给我8万元,此时,正逢我“老板”过生日,我将这笔钱送给了他。

  2004年,我的一个朋友投资办一个铁矿,请我给县政府领导打个招呼,提供一个良好的办矿环境。我专门安排时间与县领导一起到办矿现场给县里提出了要求。2005年春节期间朋友分两次共送给我2万美金,说你的小孩在国外读书,需要外币。当时我也确实需要换外币,也就接受了。

  在市里任职这些年,逢年过节,亲朋好友送来礼金,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有的拒绝了,有的也接受了。

  就这样,我从不接受礼金,发展到接小礼金,从接小礼金发展到接大礼金;从不给领导送礼金,发展到送礼金,从给领导送小礼金,发展到给领导送大礼金;从不插手建设项目和矿山审批事项,到打招呼,并接受大额好处费。

“有了朋友资助,跑官的底气足了”

  分析我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

  主观方面,我虽为一个领导干部,但没有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一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从政的问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面前,当了金钱的俘虏。

  客观方面是受到了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改革开放以后,一些不良风气在社会上开始抬头,如享受、攀比的风气,以权谋私的风气,跑官买官的风气。我也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开始注重衣食住行的档次,讲究出行和接待的规格,而这些都需要有经济实力来保障,“傍大款”因此成为解决问题的捷径。自己在讲究面子的同时,也越来越看重职位上的升迁。我在县里任县长、县委书记时间已经十年,不少同僚已经提拔,有些后起之秀甚至还在职务、级别上走到了我前面。论能力,论政绩,我不比别人差,是什么原因让我原地不动,我很费解。有一次,一个同学与我开玩笑说:“你只知道干工作不知道跑关系,现在当官是‘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平级调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你该醒醒了。”我说:“我没有这个习惯,再说也没有钱啊。”同学说:“事在人为嘛。”我想,他说的也有一些道理。同样是一级的领导干部,他们能做,我为什么不能做,他们这样做上去了,我为什么不跟着走。一个朋友知道我当时为人清廉,积蓄不多,主动答应给我想办法,解决资金问题。有了朋友的资助,我往上走的底气足了一点,每逢过年,我也试着往上走走,一次、二次……领导对我的“了解”也逐步加深。就这样,由于没有克服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没有抵挡住各种欲望的诱惑,我最终走向了犯罪。

摘录判决书——

2006年8月,经省委批准,省纪委四室牵头查处被告人樊甲生的严重违纪问题。2006年8月18日,省纪委对樊甲生采取“两规”措施。2006年9月8日,省纪委将樊甲生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省纪委对樊甲生及其妻盘丽艺调查谈话时(采取“两规”措施之前),樊甲生能主动向组织交代其收受私营企业主周湘安等人的贿赂和向李大伦行贿的问题,盘丽艺主动向组织交代了其与樊甲生共同收受他人贿赂的问题。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中共湖南省纪委四室于2007年1月16日出具的“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樊甲生、盘丽艺夫妇在省纪委采取“两规”措施之前主动交代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2)侦查机关调取的省纪委于2006年8月13日、14日找被告人樊甲生、盘丽艺谈话的调查笔录。


对于两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称“黎福生的70万元不是受贿款,是退股款”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樊甲生、盘丽艺在晶鼎石墨矿的开采中既未投入任何财物或技术,也未参加实际经营,分得的2个股份系“干股”,后来的70万元钱是将2 个干股转让得来的。樊利用自己的职权,使得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该矿办到了开采许可证,这可以视为是原股东付给他的报酬,但此报酬是樊甲生以公谋私得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以受贿论处。对于被告人樊甲生、盘丽艺提出的“樊甲生没有收受70万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际收受”的理由经查,黎福生在征得盘丽艺的意见后,以盘利民的名字开户将钱存入银行,盘利民又将存单交给盘丽艺保管。盘丽艺收到存单后告知了樊甲生。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对于黎福生来说,他为感谢樊甲生利用职权帮助办理采矿证,而送给樊甲生夫妇70万元钱的行为已完成,事后,樊夫妇也未将该笔钱退还给他。对于樊甲生夫妇来说,只是因为担心钱数额太多,目标太大,害怕被人发觉,而一直要求其弟盘利民以盘利民的名字存在银行,盘利民也证明对这笔钱只是代为保管,盘丽艺是事实上的所有人,这可从樊甲生、盘丽艺要盘利民从其中支取30万元给他们用于在北京购房一事上得到印证。故本院认为被告人樊甲生、盘丽艺实际收受了这笔受贿款。被告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盘丽艺的辩护人提出的“盘丽艺不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理由经查,因被告人盘丽艺在事前向樊甲生代为转达请托事项,并告知樊甲生事成之后可分得干股,劝樊帮忙。故应认定盘丽艺与樊甲生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与行为,系共同犯罪。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

对于樊甲生的辩护人提出的“收受周湘安的第1次钱、吴日华的第2次钱、侯牧夫的第1次钱,李岳垣的钱、樊志勇的钱都系人情往来,不是为他人谋利益,不能视为受贿”的理由经查,周湘安、侯小毛均证明送钱给樊甲生,是因为在安仁县时关系就比较亲近,为使樊在仕途有更大发展,成为他们经商开煤矿的靠山,两人出钱给樊跑官,樊也确实为他们开办的双丫枞煤矿恢复办证帮过忙。吴日华证明樊甲生第1次当着他的面说樊飚出国少了钱,他就知道樊是有意讲给他听,于是马上送了5万元钱的存单给盘丽艺,所以在第2次樊甲生以樊飚读书差钱为由向他借10万元钱时,他马上又存了10万元钱到盘丽艺帐上。他证实樊说“借”是好听的说法,到案发为止,樊甲生从来没有提过还钱的事,他自己也没想过要他还钱,但樊也利用职权为自己办煤矿、筹建加油站等事项向有关人员打招呼。侯牧夫证明第1次送钱给樊甲生,是因樊甲生为自己办采矿证的事向有关人员打了招呼,使得办证材料顺利地从县报到市、市报到省,为表示感谢和希望樊以后能在自己的业务上继续关照。李岳垣证明因当时樊甲生是分管工业的市委常委,送他钱是想要他给自己帮忙和照顾,且在2004年五一节过后,李岳垣马上请樊甲生出面解决自己经营过程中的用地纠纷,樊甲生也确实出了面。樊志勇证明因樊甲生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他揽到了报社专版宣传的业务,故送3万元钱表示感谢。上述事实均有其他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足以认定樊甲生接受送钱物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签批文件或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乘过年过节或儿子留学之机收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另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可以看出,以上行贿人在樊家有红白喜事或逢年过节送的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礼金,公诉机关均认定为樊家合法人情往来,剔除在犯罪金额之外。故本院认为这些明显超过人情往来数额的钱款与人情往来有质的区别,公诉机关将其认定为受贿款是合情合法的。辩护人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樊甲生及辩护人提出的“送钱给李大伦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视为行贿”的理由,经查,根据樊甲生的供述和其他证据证明,樊甲生送钱给李大伦有两种情形,一是逢年过节的走访;一是遇有郴州市委、政府领导班子人事变迁的机会,而其目的只有一个,即通过送钱与李大伦联络感情,改善关系,希望李大伦能帮自己讲话,重用自己,从而使自己得到更高的职位和更大的权力。虽然樊甲生的每次职位异动形式上都经过了正常组织程序,但无可否认他送钱给时任市委书记的李大伦的行为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具有典型的“权钱交易”性质。樊甲生也通过这种买官的方式得到了官职的升迁,谋取了政治与经济上的双重利益。故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樊甲生的辩护人提出的“计算财产来源不明的方法不正确,有重复计算可能,合法收入计算有遗漏”的意见经查,起诉书将查扣的财产数额,加上樊甲生夫妇的支出数额,再减去樊甲生夫妇的合法收入、樊甲生的受贿所得和违法违纪所得,对差额部分以来源不明财产论,计算方法正确,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合法收入计算有遗漏”的辩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方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公诉机关的计算合理,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樊甲生提出的“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应视为有立功表现”的理由,经查,樊甲生在本案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提供了他人犯罪行为的线索,但经侦查机关调查,无法查证,故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对于樊甲生的辩护人提出的“认定第二次收受侯牧夫的1万美元的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对于这次受贿,虽然盘丽艺没有证词,但樊甲生一直供述收受过,只是记不清具体金额和币种,且供述了是在2005年9月份,樊飚从国外回来休假,侯牧夫看见后有天晚上到其家送的钱。侯牧夫的证词也证明在2005年8、9月份,他请樊甲生吃饭,看见樊飚从国外回来了。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他来到樊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万美元给樊甲生,并说是给樊飚留学用的。本院认为,行贿人的证词与樊甲生的供述能相互吻合,形成锁链,故可认定樊甲生第二次收受侯牧夫1万美元这一事实。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甲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被告人盘丽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樊甲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盘丽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樊甲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樊甲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甲生、盘丽艺均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樊甲生还主动交待了行贿的犯罪事实,故对于两被告人的受贿犯罪应认定自首,对被告人樊甲生的行贿罪应认定自首。被告人樊甲生、盘丽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均已追缴,故对两被告人可从轻、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樊甲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盘丽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甲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

二、被告人盘丽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11年9月7日止。)

三、被告人樊甲生、盘丽艺受贿所得赃款2319000元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家庭财产4088318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 秋 林

审 判 员  黄 胤 彪

审 判 员  胡 芸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玫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