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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钢法官 寻找一个听不懂的理由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2-11-21 08:58:50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我当时很麻木,不知道做什么。”任建宇什么都没问,也不敢问。他此时已然不像17日在彭水公安局接受警方调查时那样惶恐了,但是他还记得自己根本吃不下有回锅肉的晚饭,而警察还对他说:“现在知道慌了?”
简介:
邹钢法官 寻找一个听不懂的理由

——任建宇被劳教是否违法应有个“说法”

2012年11月21日 07:09
来源:新京报

■ 观察家

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规定: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重庆彭水县村官任建宇因转发100多条“负面”信息、被劳动教养2年的案子,有了新进展——11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裁定: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其起诉。而就在宣判前的一天,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的劳动教养决定。

虽然,重庆市劳教委已自认对任建宇的劳教决定“不当”,不过,法院并没判决劳教决定“违法”,而是以“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这个“程序性”理由,驳回了起诉。

任建宇的起诉果然超出法定时效了吗?《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还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重庆市三中院的裁定认为:在被羁押期间任建宇曾与父亲、女友会见、通话,“应当确认任建宇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能够提起诉讼”,故其主张的被劳教期间不计入3个月的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裁定驳回起诉。

重庆三中院的这个理由颇似“第22条军规”式的黑色幽默。其背后的逻辑或许就是,既然任建宇在劳教期间提出了诉讼,说明限制人身自由对他行使诉讼权利没有影响,因而就应该适用3个月的诉讼时效。这样的逻辑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到,一桩劳教错案给当事人造成的恐惧,会使他们不敢去提起诉讼,或者延误诉讼的时机。

最高法之所以规定人身自由受限期间,不能算在诉讼时效里,就是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正当诉权。

虽然,法院没有判决,但是对前一天劳教委突然放人的“自行纠错”表示了认可,称“即使面对公民的过激不当言论,公权机关也应给予合理宽容”。不过,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理应通过司法判决审查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以实现司法监督行政权的目的。

况且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规定: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即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被诉的劳教委已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教决定,而公民依然要求法院给个“说法”,那么法院就应该对劳教是否违法做出判决。

事实上,这样一个判决对任建宇也非常重要。他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需要恢复职务,有这样一个判决,才能证明他的身份被洗白了。否则他非常担心还留着“违法”的尾巴。

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建宇案之所以发生,正是因为背离了法治精神,现在,任建宇自由了,但司法的正义还没有全部抵达。因而,最终仍然还是需要法律出面,才能为任建宇案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回顾任建宇失去自由的457天

“躺在笼子里睡觉,笼子越来越小。”任建宇说这是他曾经做过的一个梦,那时他刚进劳教所。这一年里,任建宇在“笼子”里苦苦挣扎着。

■自由之夜睡得并不踏实

重获自由的第一个夜晚,任建宇睡得并不踏实,用他的话说就是“太兴奋了”。昨天早晨7点,他和父亲任世六便已经坐上了从永川去往江北机场的车子,因为他的律师浦志强10点30分从北京到重庆。

上午10点左右,在等待了一个半小时后,任建宇看到了其他赶来的“难友”,他们都曾经是被劳教者,现在有的已经成为了清白的人,有的还在为清白而努力。

这其中包括了方洪,曾经因“一坨屎”案而被劳教,后来申诉成功,撤销劳教;彭洪,因为转发漫画,被劳教,后来申诉成功;谢苏明,因为跟帖被劳教,后来申诉成功。他们都赶来接浦志强,一同去参加任建宇的法庭宣判。

在他们看来,每一位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劳教者都是战友??为了自身的清白和自由而努力。

将近11点的时候,浦志强来了。在众人的簇拥下,他和任建宇紧握双手。浦志强摸着他的光头,含泪问道:“头发咋没先留起呢?”任建宇也含泪答:“我按时剃头,是不想让他们感觉到我急于出去,有意没留头发。”随后,大家一同坐上了车,奔往涪陵,那里既有劳教所,也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现在的任建宇对那里已然不再陌生。

■鸟笼之始:去往看守所

2011年8月18日下午,让任建宇感到陌生的是看守所,那里是他失去自由的开始之地。直到戴上手铐,他都不能接受头一天参与调查他网上转发帖子案件的民警微笑着告诉他没什么大事,第二天自己就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的事实。此时的他,早已经按照警察的要求,退出了QQ群,删了博文。他甚至还记得18日上午回郁山镇之前,在彭水公安局看到的那份文件,上面写着对他进行警告教育。

“我当时很麻木,不知道做什么。”任建宇什么都没问,也不敢问。他此时已然不像17日在彭水公安局接受警方调查时那样惶恐了,但是他还记得自己根本吃不下有回锅肉的晚饭,而警察还对他说:“现在知道慌了?”

他还是给女友打了电话,告诉她实情,随后他听见话筒那面的哭声。他嘱咐女友不要告诉家里,因为内心深处他依然没有觉得事情有多严重??拘留些日子也就出来了。去看守所的时候,警车走到一条小路时遇到了修路,只好绕路而行。任建宇给自己一个暗示:路是有问题的,我没问题,所以车才会绕。而他记得车上彭水公安局的民警还对他说,他们这里办的最大的案子就是偷越国境,如今却赶上了“颠覆国家政权”。

■“两年时间太长了”

进入看守所,任建宇一直没有剪头发,因为他笃信自己能够平安无事地出去。直到9月24日,接到了劳教决定书。

他无法接受的事实是原本聆询书上所写的一年,突然变成了两年。他的痛苦在于一方面由于认为一年时间不长,因此就放弃了聆询或者申诉的机会,另一方面,他已经想好了如何蒙哄家人,特别是骗外婆自己这一年不回家的原因,但是现在“两年时间太长了,我怎么‘骗’啊。”任建宇说家里人一直认为他很不错,自己心里实在过意不去。那一天,他独自蹲在一个角落。一位管教民警还嘱咐狱友安慰他,但是他不和任何人说话,听到安慰也只能苦笑。“没事儿的,两年很快会过去的。”这是狱友的安慰。2011年9月26日,任建宇的父亲、女友以及同学朋友和同事来到看守所给任建宇送行。隔着玻璃墙,任建宇看到了大家为他凑的数千元钱。

穿着号坎的任建宇哭了。他对同事说:“给单位添麻烦了。”而同事们对他说:“你当村官两年,加上劳教所里的两年,只当上了4年的研究生。”他对女友说了无数个“对不起”,女友哭着对他说:“你没有对不起我。”

■梦见了越来越小的笼子

任建宇的宿舍在一栋楼的二层,一进去先能看到一个大铁门。进入大铁门以后要进行体检,把全部的衣服都脱光,还要下蹲,随后又迅速把衣服穿上,再去剃头。他与11个人合住。新人进来后先进“整训队”,早晨6点起床,上午训练,跑步、站军姿。下午做工,贴包装用的“纸板”,但是刚开始的时候他很少能够完成任务。

■“慢慢地失去自己的思想”

每天晚上6点到7点是劳教人员学习的时候,这也包括看《新闻联播》和唱红歌。对于唱红歌,任建宇当村官的时候曾经组织人家唱,但是现在他要按照人家的要求跟着唱,他选择了光张嘴不出声。

任建宇在劳教所里结识了方洪。方洪说任建宇在劳教所里显得精神压力很大,平常不大喜欢跟人交往,不爱多说话,总是会考虑将来出去以后怎么办。而任建宇的女友黄英(化名)记得任建宇在信里曾对她提道:“每天都不断重复这种生活,不断地机械似的做着一种事情,慢慢地没有思想,失去自己的思想。”

■经受考验的爱情

任建宇和女友的爱情在劳教所内外经受了考验。他给女友的第一封信是一封分手信,他让黄英不要等他了,因为他知道自己一个朋友就是因为进了监狱两年多,从而和女友分手了。

但是黄英写信对他说,如果此时和他分手,别人会如何看待她,她反问任建宇如果在劳教所里的是自己,他会提出分手吗?实际上两个人更多的就是通过书信来吐露心声的,因为每次20分钟的会面对于他们太短暂。任建宇有的时候每周会给黄英写三四封信,黄英最多一次一天收到了任建宇五封信。

坚持能改变劳教制度吗

今年春天,电视播放的《新闻联播》让任建宇知道了重庆的变化。4月份,任建宇对探望他的任世六说:“20多年后,一定会给我翻案的。”但是任世六对任建宇说:“你一定不要在里面多说话,不要跟人家谈论这个。”

4月份,方洪在离开劳教所之前,对任建宇说“我一定会救你出去”。任建宇记住了方洪留下的联系方式。方洪因李庄案讽刺薄熙来为“一坨屎”而被劳教,5月8日他起诉重庆劳教委,6月29日胜诉。方洪的胜诉让任建宇既看到了希望,内心之中也有隐忧。他督促黄英去联系方洪,但也对黄英说“别人给我扣的帽子略微大了一些”。

黄英联系上了方洪,方洪又帮助他们通过网络联系上了浦志强。浦志强主动来到重庆找到了任建宇,这才有了今天的结果。任建宇到现在都没有后悔当初的行为,但是他也说自己与方洪不同,自己妥协得更多一些,但是在自己的清白问题上,永远会坚持下去。

“我的坚持和努力能改变将来的劳教制度吗,哪怕是一点点?”任建宇低声问记者。他说他曾经在电视上看到了这样的信息: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关于劳教制度的具体改革方案??语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