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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劳教委 天下哪是说理的地方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3-05-30 12:23:2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永州前晚发生一起两人死亡交通事故,蒋建湘作为永州副市长、公安局长应市委、市政府指示,需到现场处置,特此递交请假条。被告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分别律师肖志雄、永州市劳教委罗功军。

简介:
永州劳教委  天下哪是说理的地方

——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败诉

2013-04-13 02:33:12 新京报

湖南省劳教委撤销劳教唐慧决定,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也就是说,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违法,既然违法就应该做出行政赔偿。
  ——唐慧的律师徐利平、斯伟江
  撤销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5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但这个“不当”不是违法,是在合法范围内的不当。
  ——被告代理律师肖志雄

  新京报讯 (记者涂重航)昨日,“上访妈妈”唐慧状告湖南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中院开庭。法院经过一上午的审理,于当天下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的请求。

  被告法人未出庭应诉
  当日上午的审理从9时30分持续到下午1时休庭。下午4时继续开庭审理。
  原告唐慧的代理律师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利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他们免费为唐慧代理此案。

  被告永州市劳教委法人、主任蒋建湘未到庭应诉。被告代理人称,永州前晚发生一起两人死亡交通事故,蒋建湘作为永州副市长、公安局长应市委、市政府指示,需到现场处置,特此递交请假条。被告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分别是湖南21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志雄、永州市劳教委工作人员罗功军。

  据斯伟江律师说,下午开庭后,突然进来两名女法警坐在原告唐慧的身边,另外有五六名法警站在原告席后面。斯伟江说,他看到法警来到原告席,就感觉到唐慧会败诉了。出现这么多法警到原告席,估计法院怕等下宣判时,原告有失控行为。过了5分钟,审判长秦慧带领主审法官蒋跃兵、审判员入座,直接宣读了判决。
  法院认定劳教委劳教决定不违法

  经过合议庭评议、评审委员会、讨论,永州市中院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根据唐慧的违法事实,对唐慧决定劳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只是在行政处理的具体方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并不是因为永州市劳教委违法行使职权,而是认为对原告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

  此外,永州市中院认为,永州市劳教委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唐慧要求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此判决,唐慧当庭表示上诉。
  宣判后唐慧蹲地哭10分钟
  下午4时40分,唐慧走出法庭被记者堵着采访。唐慧说,开庭前她曾寄托胜诉的希望,这次希望再次破灭,让她很失望。讲完此话,她蹲在地上哭起来。哭了10分钟后,唐慧蹲在法庭门前,不再说话。
  ■ 背景
  唐慧,湖南永州人,“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11岁的乐乐的母亲。2012年8月2日,湖南省永州市劳教委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2012年11月3日,唐慧向永州市劳教委提出行政赔偿申请。2013年1月5日永州市劳教委认为唐慧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
  2013年1月23日,唐慧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 庭审焦点
  1 唐慧上访构成被劳教的理由吗?

  原告律师斯伟江认为,唐慧作为“遭轮奸并被逼卖淫的一个11岁小女孩”的母亲,通过上访要求追究一些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依法维权,天经地义。国家本身就有信访条例,唐慧在上访过程中,即使有拦车、发传单等行为,也完全合法。

  但永州市劳教委则指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据此才对唐慧实施劳教,对唐慧这一劳教决定完全是合法的。

  唐慧一方要求永州市劳教委拿出唐慧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证据,遭其律师拒绝。律师认为这次庭审的焦点是唐慧到底该不该获得国家赔偿,而非对唐慧的劳教是否合理,算作另案,因此不会在这次庭审中拿出上述材料。

  2 永州市劳教委劳教唐慧合法吗?
  唐慧的律师徐利平、斯伟江认为,永州市劳教委劳教唐慧的决定被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撤销依据的法条是《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也就是说,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违法。既然违法就应该做出行政赔偿。
  另外,斯伟江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此前说,本案涉及的劳教决定书,本身不违法,是基于“人文关怀”,这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

  对于原告的辩论,被告代理律师肖志雄在法庭辩论期间,多次提及,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院立案大厅滞留15天,晚上睡在立案大厅,严重扰乱永州中院正常办公秩序。唐慧和其婆婆曾到湖南人代会驻地拦车喊冤,并散发传单,并在湖南人大门口举着牌子跪地、静坐,这些行为已触犯法律。

  肖志雄说,原告律师称湖南省劳教委撤销劳教唐慧决定,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5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但这个“不当”不是违法,是在合法范围内的不当。而且行政诉讼法的违法行为里面,也没有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肖志雄说,既然没有违法,就不符合国家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法庭不应支持。


  3 该给唐慧经济补偿吗?
  原告律师表示,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不合法,即使按被告说的合法,也存在“不当”。近年国内一些地方曾有多起以“不当”为由撤销的劳教决定,那些被“不当劳教”的人获得了赔偿。在这一点上,“永州市劳教委也应该学习”。

  对此被告一方认为,只有违法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永州市劳教委没有义务对原告予以国家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唐慧败诉,“法律精神”何在?
[昆明信息港发布时间:2013-04-15 09:27:31进入社区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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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合法,为何又要撤销?既然“明显不当”,为何又不赔偿?法律应该抚慰这样的母亲、女儿和家庭,而不是增加更多的困扰、焦虑和不公正。

据报道,湖南“上访母亲”唐慧起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4月12日在湖南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道歉、赔偿的诉讼请求。败诉的唐慧在走出法庭后失声痛哭,表示“再也不相信司法”,但她依然会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唐慧蹲在法院门口痛哭的画面,让很多人为之动容、为之愤怒。就案件本身而言,横亘在人们眼前的,令人尤为不解的一个疑惑是:既然湖南省劳教委已经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永州市劳教委也当庭承认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明显不当”,那为什么唐慧还会败诉?

唐慧认为永州市劳教委的决定违法,永州市劳教委则认为只是不适当,按照永州市劳教委的代理律师的说法,“不当不是违法,‘明显不当’是合法范围内的‘不当’,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违法的情形。”

那么,在湖南省劳教委不确认劳教决定违法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审查该行为违法与否?回答是肯定的,这也正是2012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的成果之一。因此,问题的关键又回到了对唐慧的劳教决定合法与否。

从公开获得的资料来看,唐慧在上访过程中,确有拦车、跪地堵门、在永州中院立案大厅滞留15天等行为。但设身处地想一想,假如我们是唐慧,能不能比她表现得更理性和“守法”?即便一个母亲因为女儿遭强奸并被逼卖淫,在上访过程中有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是否必须对其劳动教养?至此,问题的核心转变为,对上访人员进行劳动教养的合法性何在?

劳动教养并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颁布的法律予以规定,全部依据只有国务院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然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剥夺公民自由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因而,仅从这一点来看,劳教条例本身便是违法。根据这一条例所作出的劳教决定,是典型的“毒树之果”。

可惜的是,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尚无审查之权,更遑论对行政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唐慧面临的不公待遇,其真正的不公来自于劳教制度本身的不公。然而,面对这一不公,当前的司法是无能为力的。

只是,疑惑仍然横亘在人们眼前:既然合法,为何又要撤销?既然“明显不当”,为何又不赔偿?“毒树之果”无法下咽,先天就不公的决定如何让人们信服?如果再不纠正,所丧失的将不仅仅是公信力了。法律应该抚慰这样的母亲、女儿和家庭,而不是增加更多的困扰、焦虑和不公正。(刘子溪 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