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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宏平药师 是不是洗钱逃脱罪责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6-02-18 21:04:5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当时,胡宏平担心受贿款项被查水落石出,既不敢存款于银行,又不敢存现金于家中,从而隐瞒其妻,主动借款给予汪小勇投资房地产,并以19万现金支付,故不提利息。
简介:
胡宏平药师  是不是洗钱逃脱罪责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汪小勇 男 汉族 1971年10月12日出生 。

兹因接到原告胡宏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而在歙县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状,特此答辩如下:

1、胡宏平提出借款利息128249元,实属不当诉求,且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汪小勇向胡宏平出示的借条仅仅写了“利息另计”,属于对于利息“约定不明”之情形,何况在借条当中表明使用款项的时间止于2015年2月底,其无法律依据主张汪小勇给付128249元利息。

何以提出“利息另计”的呢?因借款时原告胡宏平在歙县人民医院负责采购药品,涉嫌受贿犯罪,被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胡宏平在被讯问期间意图删除手机信息,被办案人员强行制止而意外受伤。检察机关为了避免“副作用”而未予深入查办。2009年移送歙县人民法院,胡宏平被从轻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当时,胡宏平担心受贿款项被查水落石出,甚至隐瞒其妻,主动借款给予汪小勇投资歙县运输公司坐落在新南街的房地产,并以现金给付,故不提利息。出于友情,汪小勇表示,如果投资歙县徽城镇新南街房地产有所回报,则根据回报利润支付相应利息。然汪小勇投资之后,因为犯事入狱从而导致投资失败。
对此,汪小勇已经实名举报胡宏平涉嫌遗漏受贿犯罪行为。

2、胡宏平在起诉状中声称,其已多次要求汪小勇重新打借条,且出示了汪小勇多张借条,均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13日,然每一次重新打出的借条,其时间不一,内容也不一样。最后一张借条形成时间为2014年6月21日。同日,汪小勇归还其现金5万元,有胡宏平同日收条为据。这就表明一个重要问题,即汪小勇每一次出示借条都变更了款项使用的时间,都是胡宏平认可的一份新的借款合约。而在最后出示借条的这个时间,汪小勇已于此前2011年10月21日与俞鉴芸离婚,且已就婚前财产作出分割处置。特别是对胡宏平作为“中证人”见证的与方小军的房地产开发“协议”纠纷,也于2015年通过歙县法院立案调解,将涉案土地归属汪小勇个人所有。据此,原告胡宏平无权依据变更至2014年6月21日之借款合同,将汪小勇前妻俞鉴芸列为共同被告。



3、胡宏平出示的汪小勇与俞鉴芸的结婚证、离婚证,系歙县档案馆非法提供,且侵犯了俞鉴芸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婚姻登记条例》以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胡宏平提起诉讼的立案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其调取本人婚姻档案的时间为2016年1月14日,即其尚未取得立案证明材料,就通过熟人关系私下违法取得俞鉴芸的婚姻档案,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汪小勇将保留依法追究原告和歙县档案馆非法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正当权利。

以上答辩,敬请法院重视采纳!

代理律师:田恒胜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