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 | 2009-05-31 17:15:30 | 点击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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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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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5-12 执行日期:2000-5-12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