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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子明记者 希望的不是鱼死网破
发布时间: 2010-07-29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仇子明记者  希望的不是鱼死网破

浙江公安厅调查记者被通缉事件 今日通报结论

2010-07-29 02:06:05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上海) 

核心提示:《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一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内幕遭到该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此事一出即引起争议。7月28日,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人表示省公安厅正在调查此事,等讨论形成结论,会于29日跟媒体通报。

第一财经日报7月29日报道 日前,《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凯恩股份,002012.SZ)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

浙江省公安厅以及丽水市公安局均已派人赶赴遂昌当地调查。

昨天,《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电话联系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政治部,该部副主任兼宣传处处长刘敏说:“(浙江)省公安厅有关法律专家正在研究这个案件,省公安厅也非常重视这个案件的报道,他们已经派人前往调查,今天晚上应该就可以到遂昌县,我们市公安局刚刚也召集有关方面开个会,也派了人前往遂昌。”

刘敏还表示,等讨论形成结论,会于29日跟媒体通报。而现在他们也有苦恼,便是联系不上仇子明,刘敏建议仇子明可以直接与他电话联络,甚至也可以安排他与丽水市公安局领导通话。“我们想了解下这个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因为都是一方在说,我们现在也不能有什么结论,没办法下结论。”

经济观察报社昨天发表了“经济观察报严正声明”。

声明指出:“本报记者仇子明因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闻报道而被网上通缉,本报深感震惊,对记者仇子明及其家属的状况深感担忧。”

声明强调:“作为公众公司,凯恩股份负有准确、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义务,公众享有知情权,媒体有合法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力。在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我们表示强烈谴责;当地公安机关作为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维护公民权利。”

“本报正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反映相关情况,并呼吁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采取维权行动,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声明说。

至于遭遇这个事情是否会影响该报今后的报道方向,涉及凯恩股份的报道是否还会持续下去?经济观察报副总编辑文钊告诉本报记者:“我们对于任何一个公司,不光是凯恩,如果我们认为值得去报道,我们就会去报道。”

文钊还透露,即便是仇子明现在可能没法工作,但是他的工资等收入并不会因此受影响。对于让仇子明主动联系丽水市公安局的建议,文钊记录了记者转告的刘敏提供的手机号码,并表示他目前也联系不上仇子明,但会尝试联系。至于该报社目前是否为仇子明提供了一些协助,文钊表示不方便透露。

而经济观察报社的一名记者向本报记者表示,希望浙江公安部门能尽快撤销对仇子明的通缉。

昨天,有网站连线凯恩股份董秘田智强,“田智强表示今天才知晓该记者遭通缉一事。公司早已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向遂昌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已经在5月20日正式立案侦查。”

另外,在微博上有一个自称“经济观察报仇子明”的人发言称,“正在某地隐居,悠闲地抽着烟,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此人在昨天14点49分发出的一个微博称“发完我就关手机”。


新闻回顾

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一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内幕遭到该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该公司曾找到媒体试图危机公关但遭到拒绝。媒体高层称报道证据获取扎实,不存在问题。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田享华 刘馨嵘)

浙江在线7月29日报道 记者独家从丽水市公安局权威渠道获悉,7月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10年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

2010年7月28日,网上一篇“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部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引起省、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

经调查核实,2010年5月初以来,网上连续出现“揭黑:中国国企第一贪——用89万侵吞6亿国有资产”等文章,凯恩集团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强烈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在调查中又发现,《经济观察报》仇子明在有关媒体连续发表“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凯恩股份电池业务前景不明巨额关联交易价值几何”、“新华资金被忽悠4700万元接凯恩股份‘飞刀’”等4篇文章。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7月29日上午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同时,丽水市公安局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并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法律、相关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查明情况后,严格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