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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劣质奶粉案件法律点评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7-05 19:59:50 点击次数: 0
摘            要:  
       阜阳劣质婴幼儿奶粉事件”曝光后,消费者都对婴幼儿奶粉的质量格外关注,那么,您知道在这个事件中
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吗?北京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对众所周知的“阜阳劣质婴幼儿奶粉”一案进行点评。
简介:
阜阳劣质奶粉案件法律点评

“阜阳劣质婴幼儿奶粉事件”曝光后,消费者都对婴幼儿奶粉的质量格外关注,那么,您知道在这个事件中
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吗?北京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对众所周知的“阜阳劣质婴幼儿奶粉”一案进行点评。
                             
  案件回放一:2005年1月,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池长板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奶粉一案。2001年5月被告人池长板与陈宝相、陈宝玲共同出资成立了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池长板任监事兼维修部主任。该公司在未取得婴幼儿奶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2003年3月,由陈宝相将此品牌奶粉以每箱115元价格销给被告人李纯霞,李纯霞、黄丙印、张学杰、韩东风分别采取加价方式,阶梯式批发零售,最后销至阜阳市颍东区农村。导致因购买食用“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的一名婴儿严重营养不良,出现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两名婴儿患上营养不良综合症的严重后果。
 
 律师点评: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的行为主观上明知自己生产的奶粉没有取得婴幼儿奶粉生产许可证、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客观上依然生产了“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
并销售出去。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
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构成了该罪。该案因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
大,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有投案自首和重大立功等情节后,判决被告人有期
徒刑7年,罚款5万元,并负责赔偿被害人损失。
  
案件回放二:安徽阜阳市颍上县盛堂村的童小雪,因食用了从被告马步才、
刘则云夫妇经营处购买的“聪儿壮”牌奶粉,两个月后出现头大、浮肿等现象。
经查二被告销售的奶粉并没有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卫生标准,其中蛋白质的
含量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导致原告童小雪食用后患上了严重的营养不良综
合症。其父作为原告童小雪的法定代理人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赔偿2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7.4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的原告童小雪,患上严重的营养不良综合症,是食用了从二
被告处购买的伪劣奶粉所致,二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该案中的童小雪既可以向奶粉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奶粉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
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本案中被告应承担原告童小雪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