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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 你的小命命悬一线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8-07 17:33:16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法官的宣判结果话音刚落,旁听席上众多的受害者家属全部高举双手,鼓掌欢呼。案件得到这样的判决结果,很多受害人家属都在悲哀与欣慰的情绪中,默默流下了眼泪。
简介:

孙伟铭   你的小命命悬一线

——成都醉驾肇事案犯死刑引法争议


案件回放:车祸猛于虎

□记者孙亦舒

这段时间,如果选最热门的领域,那交通一定会榜上有名。

交通领域这个热点,已经开始感染包括网络在内的社会各个方面。而这一切,都缘于近期一个接一个的和交通肇事有关的争议。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案因为一审判决结果,成为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

引起类似争议的还不止这一起案件。

在这之前的5月,杭州的胡斌驾驶一辆三菱跑车在市区飙车,把斑马线上的谭卓撞飞致死。车祸发生后,车主胡斌和朋友聚集在肇事现场谈笑风生的照片,引发网友对飙车族的声讨。而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到底是多少,也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公众质疑的话题。7月20日,杭州西湖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对于这样的审判结果,被告人胡斌的家长表示不公平,原告谭卓的父亲则表示很愤怒,并表示将进一步行使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然而更大的争论表现在民间和司法界的态度上。

同样是酒后交通肇事,发生在武汉的一起案件近日也有了定论。去年8月6日,非洲留学生查尔斯在武汉街头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伤一位七旬老人,事故发生后,他既不报警,也未抢救,反而是逃离现场,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上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查尔斯判处驱逐出境,并赔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余元,这也成为武汉市首次判处外国人驾车肇事案。

还有一个悬而未决的案件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6月30日晚上8点多,一辆南京本地牌照的黑色别克轿车在南京金胜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失控,沿途撞倒九名路人,撞坏六辆轿车,酿成五死四伤的惨剧,死者中还有一名孕妇。在巡逻警察和群众将肇事车辆逼停后,经过抽血化验鉴定,肇事车辆驾驶者张某属于醉酒驾驶,每百毫升血液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是醉酒标准的四倍多。据了解,案件发生后,面对严重的后果,肇事者到底涉嫌什么罪名的问题,也一直成为市民以及法学界讨论的焦点。

有数据统计,2008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世界卫生组织曾公布数据,在发展中国家,每33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与饮酒有关的交通事故。车祸猛于虎,而醉酒驾车干脆就是只疯虎。

业界声音:交通肇事VS危害公共安全

孙伟铭一审被判处死刑,在业内也引起了争议,赞成者有之,认为此举可以警戒日益严重的车祸;反对者有之,认为此判决量刑过重,难以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更有人跳出这件事本身,认为相关法律存在瑕疵,应该早日修改。记者就此事采访律师李群刚时,他认为,就这起案件而言,法院的量刑是合适的。他说,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目前争议最大的是应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其实,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构成和量刑上都有着很大区别,交通肇事罪只能是过失犯罪,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是故意或过失犯罪,最高刑为死刑。就孙伟铭案而言,被告人在明知酒后驾车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醉酒驾车,且撞到一辆车后驾车逃逸并再次造成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其客观行为表明,他对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判处死刑应当是罚当其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图库 论坛)洪道德教授也认同李群刚的说法。他认为,成都法院对案件的定性还是符合现在的法律规定的,也符合这个案件的事实。交通肇事主观心态是过失,就这个案件来讲,它不存在过失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过失有两种,一种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还有一种是疏忽大意,就本案被告人在醉酒以后驾车,而且是无证驾驶,这两点就足以看到,它不具备执行的基础条件。同时由于是严重醉酒,他也没有疏忽大意一说。既不存在故意的过失,又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他不是过失,只剩下两种情况,要么就是故意犯罪,要么就是意外事件,把它看做意外事件,估计全国人民谁都不会答应这个结果,只剩下故意了。虽然被告不是奔着杀人的目的开车上街的,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有两种解释,一种叫做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希望这个结果发生;还有一种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是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本案的被告人是无证驾驶,又是酒后驾驶,可见会发生危害后果是必然的,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是偶然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他是间接故意。他的这种犯罪由于用的是汽车,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上街,他会对不特定的人员、不特定的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这完全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谈醉驾死刑案 起诉罪名经检委会讨论决定

2009年07月30日 09:19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官亲赴案发现场细核查

-起诉罪名经检委会讨论决定

-模拟动画再现案发情景

-此案并非“全国首例”

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对孙伟铭无证醉酒驾驶一辆别克轿车造成四死一重伤一案公开宣判,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

此案判决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7月29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成都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了解此案办理的细节。

批捕:检察官现场详细调查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参加寿宴饮用大量白酒后,于下午4点驾驶别克轿车送父母到火车站,后往龙泉驿区方向行驶。下午5时许,孙伟铭驾车行驶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上了正在正常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

事故发生后,孙伟铭迅速倒车从被撞的“比亚迪”车旁超出,高速驾车逃逸。在逃逸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以每小时130多公里的速度(事故路段限速60Km/h)向右侧绕行后又向左侧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长安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随后又迎面先后与奥拓轿车、蒙迪欧轿车及奇瑞QQ轿车等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案发当天,警方将孙伟铭刑事拘留。12月22日,成都市公安局就此案提请成都市检察院批捕。

成都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案检察官为掌握更加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不仅认真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孙伟铭,还到案发现场对行人流量及车流量进行了详细调查,询问处理该事故的交警当时具体情形,查看监控录像,核实了案发时的关键细节。12月25日,该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伟铭作出批捕决定。

起诉:罪名经检委会讨论决定

今年2月26日,案件移送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后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关于起诉的罪名,成都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说,成都市检察院是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考虑,并经过检委会讨论后决定的。

他告诉记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结合该案实际,孙伟铭无证且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其在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汽车,造成严重后果。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庭审:被告人当庭鞠躬忏悔

5月22日,该案在成都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当天,14名人大代表和特约检察员以及30余名交警到庭旁听庭审。

庭审中,公诉人在大屏幕上播放了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同时为了支持指控,更清晰地还原肇事车的行驶轨迹,公诉人还向法庭演示了为此案专门制作的现场模拟动画,再现了案发当时情景。

控辩双方围绕孙伟铭的行为到底是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触犯交通肇事罪展开了交锋。公诉人认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轻视。

孙伟铭的辩护人则称:孙伟铭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点。对危害后果,孙伟铭并不是希望和放任发生,不具有主观故意,因此不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陈述阶段,孙伟铭向法庭说:“我愿意接受任何惩罚……我一辈子也还不清欠下的血债。”说完,他转身向旁听席上的被害人家属三鞠躬。

类案:成都早已有之

该新闻发言人还澄清,孙伟铭案并不像有些媒体所报道的那样,是全国首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的驾车肇事案。早在2006年,成都就有一起类似案件。

2006年4月,年仅19岁的肇事者何羽在刚刚注射了海洛因后,无证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沿新津县武阳西路自东向西快速行驶,车子冲向抱着7个月大孙女散步的邵大爷。车轮从老人身上碾了过去,老人倒地时双手一扬,手中的婴儿落在了“桑塔纳”的引擎盖上,“桑塔纳”仍继续前冲多米后才停下。看到车前方路人围拢之势,何羽为了逃逸,竟再次启动车子向后倒车。婴儿顺着引擎盖滑向车头,一名路人伸出手抓住了她,然而邵大爷再次被“桑塔纳”碾在了车轮下……何羽仍然未停车,而是在这条标明双实线的交通主干道上快速倒车达80余米,接连又撞倒路边骑人力三轮车的陈太婆和一根电杆后才被迫停下。何羽和车上人员弃车逃跑,邵大爷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11月10日,何羽被法院认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期“醉驾”严重肇事案

-河南:王卫斌致死6人获刑六年半

2009年1月21日,河南省三门峡市310国道上发生一起轻微车祸,在双方等待处理事故时,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轿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致6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7月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卫斌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据大河报)

-广东平远:监察局局长撞死2人被批捕

2009年6月8日,广东省平远县监察局局长林海醉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大柘镇平城中路汽车客运站门口时,突然失控驶向人行道,将一位老婆婆和她7岁的小孙子撞成重伤,失控轿车继续行驶又撞伤8名妇女。老婆婆和她的小孙子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林海涉嫌交通肇事罪,6月12日被平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据广州日报)

-南京:张明宝致死5人被批捕

2009年6月30日晚,张明宝在南京市江宁区醉酒驾车,造成一起5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对张明宝进行了血液检测,测得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每百毫升381毫克,接近醉酒标准(80mg/100ml)的5倍。7月15日,张明宝被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成都醉酒司机:请给我一个
赎罪机会

文章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蔡小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底的孙伟铭无驾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初相见孙伟铭又瘦了一圈儿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俊英和陈红正式以二审辩护律师的身份,来到成都市看守所,因为要商量上诉事宜,会见关押在此的孙伟铭。“才几天,他又瘦了一圈儿,憔悴了不少。不过总的来说精神状态还比较正常。”这是两位律师见孙伟铭时的第一印象。

  看守所内的孙伟铭如何看待死刑判决?对外界的评价怎么看?这段时间他在想些什么?……对这些大家关注的问题,孙伟铭一一向辩护律师吐露了心声。

  听到“死刑”二字,我当时就懵了

  “法院的判决结果,完全出乎我的意料……”孙伟铭说,宣判时当听到“死刑”两个字时,他当时就懵了。“现在,我感觉一片渺茫,根本谈不上什么‘未来’了。”

  我一直在问自己:为什么要醉酒驾车?

  从事发到现在,内疚和不安时时充斥着孙伟铭的心。对自己当初酿下的大祸,孙伟铭在看守所中说得最多的就是“后悔”和“对不起”。“这段时间,我一直在想,我当时为什么要醉酒驾车?为什么要这样做?”无数的自责和“为什么”,成为孙伟铭心中永久的疙瘩,但他说自己始终没有找到答案。

  孙伟铭说,事发时,他确实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他对社会,并没有仇视心理,也从没有漠视过他人的生命,他认为自己对社会还是很有爱心的,平时也是个乐于助人的人。“我确实犯下了很大的罪过,应该承担起责任,但我认为我罪不该死……”

  请给我一个赎罪机会,不要抛弃我

  “我现在最对不起的就是受害人以及他们的家属,也对不起我的父母。”孙伟铭说,由于他的过错,使三个家庭都受到伤害,而自己的父母也因此生活在巨大的痛苦中,他称他现在最想念的人就是自己的父母。

  “希望社会能够原谅我,不要抛弃我。”说到这里,孙伟铭哽咽了,他说,希望社会能够给他一个机会,他会用毕生的努力来赎罪。

  对众司机,孙伟铭一再以自己血的事实告诫大家:“喝了酒确实不要开车,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据了解,关于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锦江区法院昨日已开始着手对孙伟铭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并将向孙伟铭送达起诉书副本等。

  谈二审 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

  孙伟铭的上诉目前还没有到省高院,但昨日记者了解到,此案已引起省高院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高度关注。近几天,省高院刑事审判庭相关人士一直在关注媒体对孙伟铭案的报道,还搜集了报纸的相关报道,并关注网上网友的反应,力求孙伟铭案二审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据了解,由于此案是死刑案件,按规定,死刑二审也需经过开庭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案件背后

  孙伟铭案反响如何?“悍马肇事案”正收集相关信息

  孙伟铭案一审宣判后,成都“悍马肇事案”也再次引起大家关注。此前,悍马肇事司机蒋佳君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和孙伟铭罪名一样。

  昨日,记者从多方了解到,目前,“悍马肇事案”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的罪名没有改变。据了解,孙伟铭案一审宣判后,负责“悍马肇事案”的司法机关对此结果和社会反响都非常关注,正收集相关信息。

  昨日,记者还了解到,杭州“飙车”案的定性当初在当地司法系统内部也存在不同看法,浙江司法机关还曾向成都司法机关来电,了解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看法。但最终,杭州“飙车”案还是被判交通肇事罪。

  记者了解到,对类似严重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目前在司法界存在不同认识,究竟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考验着司法机关如何处理。为此不少专家提出,根源还在法律规定本身,交通肇事罪对严重交通肇事行为处罚偏轻,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偏重,要给予准确适当的处理,需要完善立法,具体办理可增加新的罪名或在交通肇事中提高量刑幅度。

  据了解,此案一审没宣判前,孙伟铭就曾在看守所里向3个受害家庭写忏悔信,请求原谅并表示将赎罪。

  4月26日

  可能度过不少于7年的牢狱生活

  “代阿姨(编者注:车祸中的伤者代玉秀),你身体好些了吗?真心希望你能康复到和从前一样。我希望你能知道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孽深重,希望能给我机会让我余生竭尽全力努力赔偿,救赎我的罪过。很快,我会接受审判,可能度过不少于7年左右的牢狱生活。我咎由自取,我认罪服法。但法律的强制惩罚并不足以消磨我的内心愧疚,唯有你们的宽恕,才能助我重塑人生。我希望在法院支持下,先变卖名下财产赔偿你们部分损失,在刑满释放以后10余年的时间,分期逐步赔偿余下的损失。”

  6月21日

  我极有可能被处以无期

  “很快,法庭将宣布刑事裁定,律师告诉我,局面对我非常不利,我极有可能被处以‘无期’的严重惩罚。以前我从未想过夺人性命,伤及无辜;也从未想过自己会终因触犯法律而入狱受刑。我将在狱中度过15年以上光阴。我不仅葬送父母的幸福、自己的前程,而且我将终生背负恶名,被社会唾弃。这100多天,我是在惶恐悲痛中度过的。无数次夜里醒来,才清冷感受到事实已难以挽回。我能用以执行赔偿的名下财产非常有限,现在我只能寄希望于父母亲友能尽力伸出援手。我知道我今生今世都无法还清欠你们的血债,我愿意付出任何代价来减轻你们的痛苦、愤怒。我不敢奢望你们能谅解我,但我企求你们能给我用余生竭尽全力积极救赎罪过的机会。”

男子醉驾撞死人被判死刑 审判长解释原因


来源:四川新闻网 时间:09-07-24 09:31:58

四川新闻网7月24日报道 昨日上午,成都中院对"醉酒别克"公开宣判。市中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去年5月,在成都一家技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之后他在没有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证据显示,直到案发时,这辆别克因交通违法的电子眼记录达10次,包括超速、闯红灯等,其中6次为孙伟铭造成。去年12月14日,事故发生后,警方接到群众报案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归案。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孙伟铭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他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

在去年12月14日案发时的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他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各方反应

孙伟铭显得很镇静:我要上诉

“我要上诉!”市中院大法庭内,宣判时,被告人孙伟铭一直低头站在被告席上,显得很镇静。“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救赎的机会。”当法官问他上诉理由时,孙伟铭镇静地再次强调说,事发当时,他是因为喝了酒,意识很模糊,不是故意超越双实线撞车。“我还很年轻。”30岁的孙伟铭低声说,他并不是漠视他人的生命,他根本没想到事发时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而酿下如此大祸,希望法院能给他一个救赎的机会。“我会准备详细的上诉材料,向法院提起上诉!”

当法警将孙伟铭带离被告席时,孙伟铭哭着朝法庭旁听席连喊三声:“爸!妈!我对不起你们!”“那个人是孙伟铭的母亲。”宣判完毕,旁听群众都退出了法庭,一位身穿粉红色衣服的女士被认了出来。“不公平,就是不公平!”该名女士哽咽着大声地说。

受害人家属流泪鼓掌:很满意

法官的宣判结果话音刚落,旁听席上众多的受害者家属全部高举双手,鼓掌欢呼。案件得到这样的判决结果,很多受害人家属都在悲哀与欣慰的情绪中,默默流下了眼泪。

“这样的判决结果,确实给了我们受害人家属一个交代。”庭下,被撞成重伤的受害人的儿子韩先生说,此案经过上次公开开庭后到现在宣判,他们再没有得到过被告人的经济补偿和赔付。在这段时间里,被告人的家人也曾主动找到过他们,提出希望受害人家属能向法院请求轻判,得到他们的原谅。“当然,我们提出了一些合理的要求。”韩先生说,但对于这些很合理的要求,对方没有了回音,所以也就这样不了了之。

“我们对这个判决很满意。”受害人家属说,目前,他们三个家庭已另向法院提起了民事部分的索赔,共计150多万元。

审判长释疑

为什么会判死刑

就此案的定罪量刑,宣判后,记者对此案审判长进行了采访。

此案的审判长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罚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从主观上来说,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审判法官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此行为就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此案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孙伟铭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当前,无证、尤其是醉酒驾车、故意严重超速等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相关危害行为均引起大家的公愤,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期就有不少此类案件常见于报端。

一审判决最终能否得到支持现在还不能肯定,但其却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号,醉酒驾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引起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执法的严格、驾驶人员守法意识的增强及社会各界对此的关注监督,这种无视他人生命的行为必将依法得到有效打击和控制。

相关人员应以此案为鉴,切实树立起自觉守法的意识,再不要害人又害己。

特别调查

驾驶员多认为判得重不开车的觉得很合理

昨日记者随机调查了20位市民,一半的市民认为对被告人孙伟铭的量刑偏重,一半的市民则认为“这样的判决很合适”。认为判决偏重的市民中,大多数会开车;而支持法院判决的市民,则很多不会驾车。

“醉酒驾驶,再怎么说他也不是罪大恶极啊,罪不当死。”市民李先生说:“我认为判处死缓更能让人接受。”市民张先生说,杭州飙车案刚刚宣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3年,家属获赔100万,“那可不可以理解为赔得好就轻判,没赔钱就会重判?”


“这样的判决很合理!”同时,有很多市民赞成法院的判决。市民向女士说,这个案子的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酒后驾驶让市民没有安全感,这样的判决很合理。有市民说,在当前恶性交通事故高发的情况下,这样的判决能给社会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本报记者杜雯

专家争论

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的消息一传出,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学界内部也形成了不同观点,记者昨采访了多名法学专家。

中国刑法界有名的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行为。此案的焦点就在于,肇事司机对事故发生的后果是不是足以认定故意。如果肇事司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持以放任的态度,就构成间接故意,是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在此罪名下,如果案件性质非常恶劣,判处死刑也是可以的。

支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判刑恰当,严厉警告酒后驾车

“这起案件并不是一般的交通肇事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禁止酒后驾驶,这是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此案被告人情节非常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近期宣判的杭州飙车案,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肇事后停了下来,在现场等候,并报警,“这两起案件从性质上讲完全不一样,孙伟铭案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很准确。”

王建平说,按法律对这一罪名的量刑幅度,最轻10年,最重死刑,孙伟铭没有任何从轻减轻情节,而且情节非常恶劣,所以法院判处死刑是恰当的。“这对市民酒后驾车是个严厉的警示。”

反对

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周建中:定性准确,但量刑过重

“定性准确,但量刑过重。”四川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周建中说,此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相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毒、放火、爆炸等行为来说,肇事司机的主观恶性并没有那么大。依照我国现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交通事故中的肇事司机判处死刑,明显偏重,“判处无期徒刑可能更为合适”。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专家崔巍则坚持认为,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说明主观上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有一定驾驶能力,自信不会出事,主观上不可能是想放任去撞人;其醉酒驾车的心态也是一样的。崔巍认为孙伟铭的主观上定性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更适当,这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罪。但如按交通肇事罪处理,依法最高对孙伟铭判7年有期徒刑,又偏轻;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偏重。崔巍表示,对类似严重交通肇事行为需要通过修改刑法和出台司法解释来给出更为准确的定性。本报记者杜雯

《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