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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陈兴良教授:关于克拉玛依大火赔偿的代理词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18 16:46:10 点击次数: 0
摘            要:  
       12·8”案件造成死亡323人,受伤132人,直接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的危害结果;这起惨祸,是由于被告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造成的。“
简介:

赵秉志 陈兴良教授:关于克拉玛依大火赔偿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接受新疆克拉玛依“12·8”案件被害者亲属的委托,并受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和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12·8”案件被害者亲属的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担任“12·8”案件被害者亲属的代理人以后,我们于今年三月和六月两次来到克拉玛依市,广泛听取了被害者亲属的情况反映、意见与要求,察看了案件发生的现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同有关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座谈、研讨,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从而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危害程度和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了我们的认识和意见。

正如起诉书所认定:“12·8”案件造成死亡323人,受伤132人,直接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的危害结果;这起惨祸,是由于被告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造成的。“12·8”案件的危害之严重,性质之恶劣,令举国震惊、全民悲痛、世界瞩目,作为“12·8”案件被害方的代理人,我们深切地感到了被害方四百多个家庭所蒙受的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害与精神上的巨大而深沉的悲痛。在这里,我们向“12·8”案件的受害死难者表示深切的哀悼!向“12·8”案件的伤残者和被害者亲属表示深切的慰问。

对于“12·8”案件违法犯罪者的查处和被指控构成犯罪者的审判,中央、新疆自治区和克拉玛依市的有关领导机构与政法机关都给予了高底的重视,要求具体承担本案查处和审判的司法机关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查处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犯罪人。作为“12·8”案件被害方的代理人,法定的责任和我们的良知,都要求我们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揭示本案的严重危害,准确而深入地分析本案发生的原因和被告人的罪责,合法合理地提出惩处犯罪人的要求,并进而提出切实防范此类犯罪案件再发生的建议。


下面,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被害方的委托与要求,发表我们对本案被害方的代理意见。


一、“12·8”案件的性质和危害


(一)“12·8”案件的性质
1994年12月7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团到克拉玛依市检查“两基”工作。12月8日18时,由克拉玛依市教委、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在克拉玛依市中心的友谊馆举办专场文艺汇报演出。全市7所中学、8所小学共15个规范班的学生及部分教师、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团成员和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有关领导共796人参加。演出的组织、领导者在演出前未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安全要求。演出进行片刻,由于友谊馆的有关装置不合安全要求而致舞台正中偏后北侧上方倒数第二道光柱灯烤燃纱幕起火;又由于演出的组织者和友谊馆管理者处理不当,致使火势迅速蔓延,烧坏电线,灯光熄灭,各种易燃材料燃后产生大量有毒害气体;演出的组织者和友谊馆管理人员此时惊慌失措,不组织疏散,大多争相逃命,加之友谊馆四周十个大门仅有一个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卷帘铁门开启,且后来此门也自动落下关死,造成323人死亡(其中284人为克拉玛依市中小学6-15岁的优秀学生)、132名伤残、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的极为惨重的危害结果。这就是震惊中外的“12·8”案件。
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来衡量,应当说,“12·8”案件是一件由严重官僚主义、严重形式主义和许多环节有关人员的不履行或不正确职责、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特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是一起完全由人祸所造成的特大惨案,是一件性质恶劣、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根据其不同的身份和行为等因素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他们犯下了不可饶恕而必须依法追究和严厉惩处的罪行!


(二)“12·8”案件的危害
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酿成的“12·8”特大惨案,造成了极其严重而且相当广泛的危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严重的人员伤亡及其危害
“12·8”案件造成323人死亡、132人严重伤残的极其惨重的伤亡结果。300多个家庭失去了亲人,100多个家庭的亲人遭受伤残的折磨,“12·8”案件给这400多个家庭所造成的是巨大的、乃至永远无法弥补的创作和损失。
“12·8”案件323位死难者中有284位6-15岁的少年儿童,132位伤者中绝大部分也是少年儿童。这些天真烂漫、花朵般的少年儿童都是克拉玛依市最优秀的中小学生,他们在父母家人和学校、政府、社会数年、十数年的精心培育下,品学兼优,聪明可爱,其中有不少更是才华横溢,前途无量。他们既是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和掌上明珠,是学校老师培育出的茁壮幼苗、得意门生,也是国家未来的一部分,是将来会大有作为的我们共和国建设的一批优秀接班人。但是,“12·8”犯罪案件残暴地夺去了他们风华正茂、乃至刚刚开始的年轻、年幼的生命,或者摧残了他们正生机盎然的身体和智力,从而无情地毁灭了克拉玛依油城一代未来的精英。
“12·8”案件的132全伤残者,其中有很多造成了容颜毁损、器官功能丧失或严重减弱、乃至智力毁损的残疾、俊秀、端庄的面孔变得丑陋不堪、惨不忍睹,这种折磨将伴随伤残者及其家人一生,给他们及其家人带来苦不堪言乃至生不如死的巨大而深重的痛苦,他们的人生乐趣会少得可怜,甚至会失去恋爱、结婚、生育和正常地工作、生活的可能与机会。更有甚者,其中一些伤残者由于严重的病变,而很可能难以正常地走完其本来已很悲惨的人生之路。
“12·8”案件被害者中近400个少年儿童死亡、伤残的家庭,绝大多数为模范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家庭,其父母都已步入中年,其中不少已失去生育能力或者身体不宜生育,尚能生育者若再生育也面临重重的困难,这些遭受中年丧子之人生极大不幸的父母,还将面临老年无子女的凄凉晚景或者老年子幼的种种困难。
“12·8”案件323人的死亡和132人的伤残,也不可避免地给这些遇难者、伤残者数以万计的亲友带来了由于亲情相联所必然会有深切而持久的悲痛。
这些令人心惊胆颤的人员伤亡及其所带来的危害结果,都是“12·8”案件的犯罪所造成的,尤其是被害遇难者伤残的近400个少年儿童,是被作为演出组织者、领导者的被告人组织参加了一场与他们的学习毫不相关的形式主义的以 欢迎慰问上级为内容的文艺演出,因而完全无辜地被害的。因此,这笔人员伤亡的巨大损害,理所当然地要算在犯罪者的头上。
2、巨大的经济损失
起诉书认定:“12·8”案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3800余万元。这已是一个天文数字。
如果我们再合理地估算因“12·8”案件所带来或必然会带来的经济损失,数字还远远不止这样多:323个死难者家庭除得到一次性赔偿外,当前和今后还有许多面经济上的困难应得到合理的解决,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132名伤残者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仍需要疗伤治残,其中不少需要作整容手术,有些伤残者需要终生治疗照顾,伤残者家庭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这是一笔巨大的费用;455名被害者家庭的成员因亲人遇难、伤残而在一定时期内未能正常工作,这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一笔可观的经济损失;各级有关领导、各有关部门为处理“12·8”案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这又形成了一笔相当可观的经济损失;等等。这样估算,“12·8”案件所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很可能接近甚至超过上亿元。
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是“12·8”案件特别严重的危害性另一个方面的表现。这当然也是“12·8”案件犯罪者的行为所造成的、所带来的。
3、广泛而严重的社会危害
“12·8”案件由于其人员伤亡极其惨重,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犯罪者主要是一些领导、负责干部,在死伤者中6-15岁的未成年人占了近90%等因素,因而这起案件还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广泛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一,“12·8”案件的发生,干扰了中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石油管理局和克拉玛依市的正常工作,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影响了克拉玛依这个全国第四大油田的生产和油城人员的正常生活,对边疆的稳定也有不利的影响。
其二,“12·8”案件中,克拉玛依市组织、领导演出者均在大火中得以逃生,而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其职责,这些人均为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他们令人发指的罪行严重损失了我们党和政府领导干部在克拉玛依人民乃至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威信与形象。
其三,“12·8”案件的发生令中外震惊,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际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境外、国际上一些友好方面深为我国遗憾,一些不友好、敌对势力把“12·8”案件作为丑化、诬蔑、攻击我国的口实和把柄。恶劣的境外、国际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和对外交往利益。
“12·8”案件的这些广泛而严重的社会危害,也是对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
综上所述,“12·8”案件性质恶劣,是一起完全由人祸造成的特大犯罪案件;其人员伤亡惨重,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危害广泛而严重。因此,应当在切实全面查清各个环节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准确认定犯罪人及其罪责的基础上,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二、对“12·8”案件的原因分析
如上所述,“12·8”案件震惊中外,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我们认为,“12·8”火灾不是天灾是人祸,它的发生决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于发生在各个环节上的原因共同造成的。本案所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是过失犯罪,从刑法规定来看,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在追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时候,就是要根据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追溯寻找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为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事实根据。在刑法上,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第一种是一因一果;第二种是多因一果。在一因一果这种简单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各个环节上的原因错综交织,需要细致地分析各种先行的行为,以便确定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法律上来说,“12·8”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多因一果的过失犯罪案件,对危害结果发生作用的环节之多,是极为罕见的。为了全面地、没有遗漏地追究刑事责任,就要对“12·8”案件中发生在各个环节上的人与事进行分析,这是追究“12·8”案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本案的实际案情,我们认为,“12·8”案件的罪犯原因应当从以下四个环节来进行分析:


(一)改建环节
发生在“12·8”案件的场所——友谊馆,是从1991年开始改建,1992年改建完毕投入使用的。在改建过程中,由于有关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消防规范实施改建工程,这就为发生在此后的“12·8”案件留下了严重的火灾隐患。因此,发生在改建环节上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是“12·8”案件的最初始的原因。
改建环节中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施工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5条之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根据案卷材料反映,友谊馆的改造设计从图纸上来看,是基本符合消防要求的,但没有对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的要求去做,有很多地方都改了。例如,根据设计图纸,剧厅吊顶应该是FC板,这是一种隔音和防火的材料,后来改用五合板。因此,“12·8”在舞台起火起后,五合板易燃,对火灾的发生与蔓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又比如,设计图纸上,要求的是木质门,并且必须朝外开,这样发生火灾容易破门,便于疏散。但在施工中改为使用卷帘门,后来还在南北两侧的安全疏散门加装了防盗铁栅栏门。使得火灾发生以后,难以及时疏散现场人员。


2、 装修方面的问题
在友谊馆的装修过程中,没有执行消防规范,采用了大量可燃、易燃材料及高分子材料。例如,舞台幕布均为化纤织物和塑料制品;座椅包装物为木材、泡沫、麻袋和化纤布,这些材料在购买时没有向生产厂家提出防火处理的要求,起火以后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乙烯、二氧化氢等有毒烟气和可燃气体,从而加速了火灾蔓延,同时使场内人员迅速中毒窒息,压迫窒息,原发性休克,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3、竣工验收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之规定:“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消防设计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验收使用。”竣工验收是改建以后的一个把关环节,由于没有进行消防的验收,设计施工和装修中埋下的火灾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而是随着友谊馆的投入使用成为“12·8”案件发生的一颗定时炸弹。


(二) 管理环节
友谊馆投入使用以后,虽然带有火灾隐患,如果严格管理有可能是避免火灾发生的。但由于友谊馆及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管理监督上的疏忽,养患成灾,火灾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终于引发了“12·8”特大恶性责任事故。
管理环节中违反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管理方面的问题
友谊馆日常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已有的制度形同虚设,工作人员劳动纪律松懈。适用于友谊馆的《俱乐部服务员岗位责任制》第3条明确规定:“不得迟到、早退,在工作期间不得随便脱岗、串岗。”但在“12·8”案发中,友谊馆具体管理人员中就有人违反以上规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出外办事。
2、 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友谊馆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安全是第一位的。但友谊馆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都没有安全意识。主要表现在:

(1) 防火通道不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11条规定:“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起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但友谊馆内的太平门在集会活动中长期关闭。在“12·8”当天,友谊馆共有10个通向外边的门只有一个正门开启,观众厅通往过厅的6个过渡门也有2个上锁,致使在火灾发生时,人员拥挤堵塞,来不及逃生,造成大量伤亡的惨剧。
(2) 配置人员不当
友谊馆有两名电工,一名在外地学习,另一名在12月7日又被派去乌鲁木齐出差,请来文工团的灯光设计师马建民替代电工,由于马建民不懂电,尤其是对友谊馆内的线路情况不熟悉,在火情发生之初,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火灾发生。
(3) 火灾隐患不除
友谊馆在“12·8”之前已经发生过两次火情,起火原因与“12·8”相同,尤其是1994年9月28日,消防支队来进行消防检查,已经查出火灾隐患并向友谊馆有关人员作了汇报,但友谊馆副主任阿不来提虽然在防火检查登记表上签了字,却没有及时整改,使火灾隐患又一次从眼前漏掉,失去了“12·8”前最后一个消除的机会。

3、消防管理方面的问题
1994年9月28日,克拉玛依市消防队支队防火科王庆等4人到友谊馆进行消防检查,查出幕布上第三、第五、第六道灯光距幕布太近,目测距离约20-30厘米,不符合安全要求,提出应不小于50厘米的防火间距。这时,电工邹光训说起以前曾发生过幕布烤糊的现象。王庆等人提出必须马上整改,但并没有当作重大火险隐患,而只是当作一般的不安全因素处理。根据1991年9月2日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第5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下列要求填发法律文书:检查出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安全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由此可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安全因素,另一种是重大火险隐患。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已经发现过幕布烤糊的火情,友谊馆又是重要群众性活动场所,虽然容易整改,也应属于重大火险隐患,从“12·8”发生的严重后果也证明当时判断有误。即使是一般的不安全因素,规定了整改期限,也应及时进行复查。但在此后的两个月的时间内消防管理部门没有复查。我们注意到此前的两次消防检查也没有复查,结果消防检查成了逢年过节的例行公事,认认真真走过场,火险隐患依然存在,消防监督形同虚设。

(三) 组织环节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从友谊馆改建开始,就埋下了火灾祸根,管理过程中虽然发现了火灾隐患,也未能消除,这一火灾隐患总有一天会发展为重大火灾,这一不幸降临在了“12·8”汇报演出的数百名优秀少年儿童的身上。而它的发生,又与汇报演出的组织者不注意安全有着重要的关系。
应当指出,“12·8”汇报演出本身就是形主义的表现。因为自治区教委评估检查的内容是基本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并进行验收,按照这项工作的性质与内容,完全没有必要组织这场文艺汇报演出,不惜牺牲中小学生的时间与精力,刻意组织了这场文艺汇报演出,从而在无意之中将这些优秀少年儿童推向了火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特定法律义务。但“12·8”文艺汇报的演出的组织者,从领导小组的三个组长,到具体承担接待任务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没有向友谊馆提出安全要求,安全工作没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严密检查和有效落实,这是“12·8”惨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 疏散环节
在火灾发生以后,友谊馆管理人员、汇报演出的组织者由于没有思想准备,惊慌失措,因而未能组织有效的疏散和抢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友谊馆管理人员,尤其是当天值班的人员,在得知火灾发生以后,没有及时打开疏散通道,也没有及时报警,而是逃到馆外。
2、汇报演出的组织者有的只顾自己逃命,根本没有组织、指挥疏散、抢救人员,有的组织疏散不力,从而使大火夺去了323人的生命,并致伤致残132人,造成巨大的危害后果。

以上我们从改建、管理、组织、疏散四个环节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从中可以看出:“12·8”火灾的发生是由于各个环节上各个部门及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共同造成的,这是一个整体。如果孤立起来看,其中某一个环节上的某一个行为单独并不能产生火灾后果,恰恰是这些因素在特定的条件中,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火灾发生的共同原因。因此,在分析“12·8”火灾原因的时候,必须要对全案有一个整体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为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完整的事实根据。


三、对“12·8”案件的责任分析
责任是建立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之上的。如上所述,本案涉及的环节与人员很多,对于各个环节触犯法律的有关人员都应当毫无遗漏地追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本案起诉书对14名被告人提出刑事指控,下面我们就这1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
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火灾隐患方面的责任;二是疏散抢救方面的责任。

(一) 友谊馆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的责任
友谊馆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阿不来提、陈惠君、刘竹英、努斯拉提四人违反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具体责任分析如下:
1、火灾隐患方面的责任
友谊馆在改建完成以后,就已经留下火灾隐患。在友谊馆的管理过程中,具体工作人员由于违反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扩大了火灾隐患,对火灾隐患的形成负有责任。其中,友谊馆副主任阿不来提作为友谊馆的主管人员,在装修过程中,违反消防法规,购买、使用未经过防火处理的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又提出并安装了卷帘门和防盗铁栅栏,在消防管理部门检查出火灾隐患以后没有进行整改,“12·8”演出之前又将唯一的电工派去出差,他对于火灾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惠君、刘竹英、努斯拉提等人作为友谊馆的具体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明知疏散通道长期不打开而熟视无睹,置之不理,对于火灾的形成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2、 疏散抢救方面的责任

在火灾发生以后,阿不来提未能组织有效的疏散。刘竹英违反规章制度,在明知友谊馆举行活动的情况下,擅自外出办事,脱离工作岗位,因而火灾发生时不在现场,没有参加疏散抢救。陈惠君、努斯拉提虽在现场值班,但违反规章制度,没有在剧厅内巡回值班检查。在火灾发生后,既未报警,又没有开门疏散。上述四人都应负疏散抢救方面的责任。
(二) 友谊馆主管、领导人员的责任

友谊馆主管、领导人员岳霖、孙勇、赵忠铮、蔡兆峰四人违反消防法规,对“12·8”火灾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这主要表现为火灾隐患方面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对属于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造成重大伤亡;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伤亡;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造成重大伤亡的,都是玩忽职守行为。岳霖等四人具有上述玩忽职守的行为。岳霖作为市工会副主席,分管文化艺术中心的工作,对友谊馆安全工作负有职责,她明知友谊馆存在不安全的隐患,但从未要求检查整改。岳霖还签字同意12月8日下午使用友谊馆,也未对安全问题提出要求,因而应负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孙勇、赵忠铮、蔡兆峰分别是友谊馆的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对友谊馆的安全负有法定职责,其中孙勇、赵忠铮都知道友谊馆曾发生火情,1994年9月28日,消防检查查出火灾隐患后,消防检查人员王庆等人向赵忠铮、蔡兆峰汇报了检查情况,但他们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因而应负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三)“12·8”演出组织、领导人员的责任
“12·8”演出组织、领导人员赵兰秀、方天录、唐健、况丽、朱明龙、赵征6人违反法定义务,玩忽职守,构成犯罪,其具体责任分析如下:

1、 火灾隐患方面的责任
在火灾发生之前,赵兰秀等人作为“12·8”演出活动的组织领导人员,没有提出安全要求,也没有落实安全措施。这次演出活动是使用友谊馆作为演出场所,但这并不能免除他们的责任。因为在使用友谊馆的时候,他们并没有对友谊馆提出安全要求,也未对与会者提出安全要求,因而对火灾隐患负有责任。
2、 疏散抢救方面的责任

赵秀兰等6人作为“12·8”演出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在火灾发生以后负有疏散抢救的责任。但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没有组织有效的疏散抢救工作,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中,方天录、况丽、唐健、朱明龙四人没有组织疏散抢救,很快逃离火灾现场;赵兰秀、赵征组织指挥疏散不力,都应对这次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应当指出,以上14名被告人之所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仅在于其客观上的违章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而且其主观上都具有犯罪过失。这种犯罪过失主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于火灾隐患责任来说,各被告人由于没有安全意识,疏于管理,因而主观上具有犯罪过失;对于疏散抢救方面的责任来说,各被告人由于惊慌失措或者只顾自己逃命,因而主观上具有犯罪过失。

以上我们对友谊馆具体管理人员、友谊馆主管领导人员以及“12·8”演出组织领导人员的火灾隐患责任和疏散抢救责任分别作了分析。这14名被告人的责任既应当整体分析看出其共性,又应当具体分析看到其个性。从整体上来说,他们应当共同对“12·8”火灾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从具体上来说,他们既有领导责任,又有具体实施责任,但都是一种直接责任,应当根据各自的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对“12·8”案件犯罪人的严惩要求
本案详细的案卷材料,庭审中的全面调查,起诉书和公诉词,以及我们依据卷宗材料、庭审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发生原因和被告人责任所作的上述分析,完全可以证明,本案14名被告人均已构成犯罪而且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我们同意起诉书的指控,认为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陈惠君、刘竹英、努斯拉提·玉素甫4人作为友谊馆的主要负责人中具体管理人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11条之规定,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岳霖、孙勇、赵忠铮作为友谊馆的上级主管领导,被告人蔡兆峰作为友谊馆的第一负责人,不抓安全工作,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唐健、况丽、朱明龙、赵征作为“12·8”演出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领导得,对汇报演出事先没有向友谊馆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安全要求,没有安全措施,火灾发生时又没有有效地组织指挥、疏散、抢救场内人员,而是仓惶个人逃生,大多很快逃出火灾现场,况丽躲进厕所直到大火被扑灭。这10名被告人均触犯了《刑法》第187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起诉书认为上述14名被告人是造成“12·8”特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其行为后果特别严重,要求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惩处。公诉词中进一步提出了对被告犯罪人的惩处意见,主张对阿不来提等4名构成重大玩忽职守罪的被告人应依法从严惩处,对赵秀兰等10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被告人应依法惩处,其中对起火时作了一定救助工作的被告人赵兰秀、赵征应依法适当从宽处罚。根据被害者的强烈委托要求和本案的有关情况,我们代理人认为,对于本案中被查处的犯罪分子,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全面追究刑事责任和准确、恰当地认定罪名的基础上,在被告人所触犯的法律条文所允许的范围内,严肃地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上严厉地适用刑罚。即除非被告人有特别确凿的对危害后果或罪责之减轻有显著影响的从宽情节,否则原则上不应考虑从宽判刑。我们之所以要求对被告人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要严厉适用刑罚,主要根据和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本案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如前所述,本案造成了323人死亡、132人伤残的极其惨重的人身伤亡后果,导致了数千万元乃至上亿元的数额特别大巨大的经济损失,产生了广泛而严重的社会危害和影响。可以说,本案的危害后果之如此严重,为建国以来极其罕见,有些方面绝无仅有。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之大小,历来是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所要求的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之一。本案的被告人所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均为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之危害程度主要体现在危害结果大小之上;因而对过失犯罪人处罚之轻重,亦合法合理地应当以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之大小为主要依据之一。本案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因此,应当依法严厉惩罚犯罪人。

第二,本案犯罪人的罪责严重。犯罪人主观罪责的大小,是决定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轻重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本案的查处和庭审情况证明,本案的14名被告人通过其不履行职责的一系列行为,清楚地表现出他们对各自所构成的犯罪在主观上具有不可饶恕的罪责,他们的罪责虽有一定程度的区分,但总的说来都比较严重,尤其是友谊馆副主任阿不来提·卡德尔,友谊馆当班的服务组组长陈惠君,以及作为“12·8”演出组织、领导者的赵兰秀、方天录、况丽等,他们的罪责相当严重。因此,由于本案犯罪人罪责严重,适用刑罚时也应从重考虑;对罪责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罪犯,更应严厉惩处。

第三,本案犯罪人的认罪悔罪问题。犯罪人在犯罪后能否认罪悔罪及其程度,是表明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和适用刑罚后改造难易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也历来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掌握适用刑罚轻重时所适当考虑。案卷材料和法庭调查情况表明,本案14名被告人中虽然有些有一定程度的认罪悔罪表示,尤其是一些被告人如况丽、陈惠君等,尚无基本的认罪悔罪表示。鉴于上述情况,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原则上也应从重掌握;特别是对尚无基本认罪悔罪表示的被告人,更应严厉地适用刑罚。

第四,现行法律条文法定刑偏轻问题对本案处罚轻重的意义。阿不来提·卡德尔等4名被告人触犯《刑法》第114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据我们了解赵兰秀等10名被告人触犯《刑法》第187条,构成玩忽职守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由于本案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人罪责严重,在查处本案的过程中,被害人亲属一致认为上述刑罚对本案犯罪人适用失之过轻,被害人亲属甚至一度出现过要求采取以类推定其他罪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制定特别法等方法来加重对被告人处罚的主张;许多公民乃至有关各级领导机关、政法部门的一些人士中,也存在现行刑罚对本案犯罪人适用失之过轻、罪不当罪的看法。据我们所知,近年来国家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和刑法学界较为一致地认识到,现行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确实存在着失之过轻的弊端,其法定最高刑已经远不能符合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时常遇到的危害后果相当严重的这两类犯罪案件之惩处与防范需要,难以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在近年来正在进行的刑法中的修改中,已经准备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予以较大辐度的提高。

应当怎样看待现行刑法中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失之过轻的弊端和将来刑法修改时其法定刑要提高这两点情况对本案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意义?我们认为:一方面,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和有法必依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审判机关只能依法判案,即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12·8”案件的犯罪人适用刑罚,修改刑法是国家立法机关的职责和任务,而不是司法机关的权限。而且,即令目前或今后修改刑法软解压了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新的法律也不能适用于在新法律之前已发生的“12·8”案件的犯罪人;同时,本案犯罪人的行为在刑法中已有明文规定,不符合刑法第79条适用类推定罪必须是针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条件,因而本案也不能适用类推。另一方面,我们已经知道现行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失之过轻,具体到本案的危害程度而言,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可以说失之畸轻,刑法今后修改后会显著提高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因此,在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这两种犯罪法定刑的幅度内,审判机关就应当原则上掌握严厉适用刑罚。

总之,根据本案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被告人严重的罪责,以及被告人基本无真诚而深刻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案件事实,同时也适当考虑本案所涉及的现行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原来失之过轻而正在立法修改过程中这一实际情况,我们主张,对本案的被告人除个别具有重大从宽情节的以外,原则上均应依法严厉处罚而不从宽量刑。唯有如此,才能在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尽可能地贯彻、接近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才能严肃刑事法治,使几百名死难者瞑目,向被害者亲属和全国人民有一个负责的交待。

在讲到对本案现有的14名被告人严惩要求时,还应当指出,被害者亲属提出的本案存在漏诉问题的意见,我们作为代理人已经给予充分的重视,并将在庭审后向司法机关具体反映,希望能引起重视,依据事实和法律查处。

五、与“12·8”案件有关的几点认识与建议
通过对“12·8”特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的审判,得以揭露犯罪的原因、危害和后果,依法惩处犯罪人,告慰被害的死难者、伤残者及其家属,伸张正义,并进而防范犯罪。因此可以说,审判是本案查处的一个高潮,一个至为关键的环节。我们上面发表了关于对本案性质和危害、犯罪原因、犯罪责任以及严惩犯罪人要求的代理意见,提供给法庭和法院参考,希望有助于审判机关对本案的正确审判。下面,本着为巩固本案审判之功效的目的,我们再提出与“12·8”案件有关的三点认识与建议:

第一、要坚决摒弃官僚主义、形式主义。“12·8”案件是一起由严重官僚主义、严重形式主义和严重渎职行为所共同造成的恶果。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严重渎职行为密切联系,彼此影响,互相强化,简直像是一对孪生兄弟。发展到严重的程度,就会酿成违法乃至犯罪大祸。因此,查处“12·8”案件被告人的渎职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应从根本上反对和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第二、 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与希望。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不成熟等特点,需要得到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全面的特殊保护。国家为此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各省、市、自治区也均有有关的地方法规。但是,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仅仅写在法律法规中,而要在全社会都得到切实的贯彻。尤其是要使负有法定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充分了解与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如若未能依法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或者违法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对此种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当严惩不贷。同时,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学习、健康成长和人身安全,有关组织与部门均应杜绝让未成年人参加各种形式、各种目的的与他们的学习和健康成长无关甚至有害的政务、商务活动。若能通过“12·8”案件的查处和深刻反思进而有效地促进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依法切实保护,则“12·8”案件中克拉玛依市近400名死难、伤残的优秀未成年人所付出的生命、健康的巨大代价,就没有付诸东流,我们各有关部门、各方面都有责任、有义务这样做。

第三、要切实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在现代经济发展、人员和物资集中、文化生活丰富的情况下,安全问题格外重要,稍有不慎,即会酿成事故,造成人员、物资的重大损失,责任人也会沦为人民的罪人。近年来我国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此起彼伏、连绵不断,克拉玛依“12·8”特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名列榜首。据有关方面的资料反映,近两年来,新疆石油管理局已累计发生47起重大事故,死亡23人,重伤29人。而“12·8”被害者亲属所提供的该局的安全责任事故次数和死伤人数则更多一些。基于这种情况,应当说,“12·8”案件的发生就不是偶然的,忽视安全是其重要成因之一。安全,对特殊行业的新疆石油管理局和特殊城市的克拉玛依油城,应当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建议并相信新疆石油管理局和克拉玛依市有关领导、有关机构当以此查处与审判“12·8”案件为契机,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强化安全意识,健全安全规章并督查其切实运行,从而有效地减少乃至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最后,我们还要特别表达对我们的委托人即“12·8”案件的几百家被害人的同情、赞赏乃至钦佩之情。你们在这起特大惨案中遭受了亲人死难或严重伤残的巨大创伤与损害,你们对犯罪的强烈愤恨之情和对亲人死、伤的深切悲痛之心,可谓人神共知,理所当然,无可非议。但是,你们并没有因此而失去理智,而是基本上都能以理智的心态,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事,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来合法合理地主张权利,要求追究和惩处犯罪分子。在这次大家盼望已久的审判中,你们自始至终自觉遵守了法庭秩序,可以说,这是你们深明大义、遵纪守法的最好说明与例证。我们希望并相信,在法庭接下去的审判中,以及此次审判以后的有关善后工作和主张合法权利的过程中,你们一定会继续遵纪守法,言行理智,我们也希望并相信,有关领导、有关机构和油城人民应当并一定会理解、同情、关心你们,支持、协助你们主张并实现合法合理的要求与权益。谢谢你们对我们代理人的信任和对我们代理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谢谢有关机关、有关方面、克拉玛依司法机关尤其是本案法庭对我们代理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秉志 陈兴良
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又天 赵长青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于克拉玛依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