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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刚律师:关于菜油质量纠纷的代理词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18 17:14:5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二OO一年春节,重庆市万州区做菜油生意的朱国联又名朱国利向湖北枝江市星龙油脂工厂进了20吨菜油,但只销售了一天,就出现了菜油导致他人中毒,万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朱国利销售的这批菜油进行了三次抽样化验,化验结果证实了菜油中含有矿物质。
简介:
朱红刚律师:关于菜油质量纠纷的代理词

案情简介

二OO一年春节,重庆市万州区做菜油生意的朱国联又名朱国利向湖北枝江市星龙油脂工厂进了20吨菜油,但只销售了一天,就出现了菜油导致他人中毒,万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朱国利销售的这批菜油进行了三次抽样化验,化验结果证实了菜油中含有矿物质,属劣质菜油,立即对朱国利的店铺进行了查封、扣押和罚款,使朱国利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朱国利遂将湖北枝江市星龙油脂化工厂告上了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自己一个公道。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曾在万州轰动一时的菜油质量侵权纠纷一案,经过法庭调查,科学鉴定,被告湖北枝江市星龙油脂化工厂生产销售劣质菜油,造成他人中毒,理应赔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混淆黑白,颠倒是非,推卸责任的丑陋嘴脸原形必露。

原告朱国联,又名朱国利,自幼其父就教导他做人要堂堂正正,做生意不能赚黑心钱。原告在万州做菜油生意多年,一向声誉较好,遵纪守法,从没有因为质量问题有人找过麻烦。原告也因此生意兴隆,越做越大。簂

2001年春节,正逢销售旺季,本想多进些菜油,可万万没有想到,被告生产销售的竟是劣质菜油,造成他人中毒。原告刚卖一天,客户上门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技术监督局查封、扣押还要罚款。转眼间,原告竟成万州人民声讨的过街老鼠。原告有口难辩,原告背着黑锅曾不得不消失这生他养他的地方,曾一渡想到自杀。今天,正义公正的审判将为原告洗清不白之冤,还原告一个公道。查清毒源,追究真正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是的,原告也曾相信被告是信誉好的民营企业,因此一下就在被告厂购菜油20吨。但案发后,随同万州专案组前往湖北技江市被告厂调查时,才恍然大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曾报导的一些地区的政府,技术监督局、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为当地制假贩假大开绿灯,充当保护伞,令人触目惊心,这不是本案的真实写照吗?这与本案事实有什么二样?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原告将拿起法律武器,向有关部门反映。


被告湖北枝江市星龙油脂化工厂生产销售伪劣菜油,造成他人中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辩称:菜油有毒的原因不排除原告掺假或者是原告包装桶上附有毒物。这看起来是否有道理。其实被告是不顾事实地在狡辩。原告从星龙厂购得菜油后,在运输、销售以及技术监督局查封、扣押等环节是一个环节紧扣一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证人证明原告没有掺假。请问,被告有什么证据证明原告在菜油中掺假?原告在菜油中掺假的事实何从谈起?这显然是无中生有,推卸责任。

原告如果要在菜油中掺假,其目的无非是想牟取利益。那么,菜油的数量必然发生变化即增加。但原告从星龙厂购得菜油后,在运输、销售以及技术监督局查封、扣押等环节来看,菜油数量并没有增加。因此,菜油数量没有增加的事实,可以证明不存在原告在菜油中掺假。

技术监督局曾三次抽样化验。分别在几桶内抽样,几十桶内抽样,所有菜油中抽样,其化验结果相同。菜油中含有矿物质,属劣质菜油。且菜油中的矿物质与菜油已形成有机的混合物。请注意,这种矿物质与菜油形成的有机混合物只能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根本不可能通过不具备生产加工能力的原告通过在菜油桶内掺假形成这种有机混合物,也不可能是油桶附有的其他物质所致。被告星龙厂副厂长陈功明承认溶剂油出了问题,正与矿物质与菜油形成的有机混合物的事实相符。

因此,被告辩称菜油中的毒不排除原告掺假或者是包装桶上附有毒物的事实,没有事实依据。

是的,原告朱国利在购油前确实亲自试验验收了菜油,但这只是被告用魔术师的手法骗了朱国利。下面我们就来戳穿这骗人的技俩。

我们先从生活中的火锅说起。鸳鸯火锅红汤一边总是比清汤一边先涨。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红汤是以油为主,清汤是以水为主。水100度涨开。由于油的沸点比水要低,因此红汤自然要比,清汤先涨开。

平常生活中抄菜,油只有七、八层热,也就是说油温只有70-80度。朱国利在用菜油作试验时,是按平常生活中用菜油的常态下作试验即油温只有70-80度。这时的菜油当然与平时的油没有什么两样,看不出菜油中的质量问题。但当技术监督局质检作试验,将菜油加热到110度以上,就会原形毕露,菜油中含有的矿物质即煤油味就分离出来。

由此可见:被告让原告朱国利在平常的条件下去试验,并以此说是经朱国利验收合格没有质量问题,这实际上是在骗朱国利。因此,被告以此证明其菜油没有质量问题的理由不能成立。

下面我们来看质量在星龙厂一方的事实理由。除上述菜油质量不在原告一方的事实理由外,原告在星龙厂购菜油时,就见菜油颜色要深一些,星龙厂保证菜油绝对没有质量问题,但被告星龙厂并没有向原告出具质量保证书。原告在万州销售的菜油发生中毒后,顾客要求赔偿,万州技术监督局查封、扣押菜油。原告开始找到星龙厂,厂方就承认质量问题并同意赔偿,被告星龙厂副厂长陈功明承认是溶剂油出了问题。2001年2月17日,被告星龙厂书记赵家环在请示厂长龚经甲后向原告出具书面证明:“经厂长同意朱国利请求,将2月6日所发菜油计实返回,(经过磅为准)按当时售价回收,厂负责返回一切交通费用,不追求(究)质量问题。有关损失费用经审实后照付”。2001年3月26日,星龙厂因菜油质量问题,向原告暂付损失费3万元(见朱国利于2001年3月26日向被告星龙厂出具的收条)。星龙厂为了消除影响,在诉讼中找人与原告“私了”。上述事实不仅有以上人证、书证、物证、扣押的菜油和鉴定结论为据,还有记者的证言和经被告确认无误的记者录音材料为据。

请问:被告生产销售的菜油如果没有质量问题,为什么要同意退货、赔偿损失?为什么要“私了”?为什么要求原告不追究质量问题?事实十分清楚,菜油的质量问题就在被告方,被告也清楚自己的菜油有质量问题。也就是说,被告生产销售的菜油中含有有毒的矿物质导致万州人民中毒。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综上所述:被告星龙厂生产销售劣质菜油,应赔偿原告一切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被告本应面对事实,承认错误,向原告赔理道歉,向受伤害的万州人民道歉,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加强企业管理,注重产品质量,这样才能赢得市场,创造良好的经济效效益。但在法庭上,被告混淆黑白,颠倒是非,无中生有,推卸责任。原告必须慎重的告诉被告,这是徒劳的,法律不允许的,万州人民也是不同意的。其结果必将适得其反,越搞越臭,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委托代理人:朱红刚 律师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