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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桂珍 有情无情一样向法官行贿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23 07:59:3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吉林女子马桂珍1995年以来网罗1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处罚金50万元,488万元非法资产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简介:
马桂珍 有情无情一样向法官行贿

2009-09-23 01:15:03 来源: 华商网-新文化报(吉林) 

核心提示:吉林女子马桂珍1995年以来网罗1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处罚金50万元,488万元非法资产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新文化报9月23日报道

马桂珍

绰号“大马珍”,女,今年53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2008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995年以来,马桂珍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九台市经营“地下钱庄”、放高利贷过程中,网罗1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近日,涉黑头目“大马珍”涉黑团伙案,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放高利贷敲诈勒索

1998年6月,马桂珍以月息20%借贷给被害人夏国英、夏国强12万元。后因不能按时偿还,马桂珍带王祥军多次到夏家逼债,夏的姐姐、姐夫代替还债25万元。

2003年5月至2006年间,马桂珍还以月息5%~10%向汪玉财提供借款40余万元,利息达100余万元。马为了收回本息,以正常债务纠纷名义向九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马桂珍向九台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丽华(另案处理)行贿两万元,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许晓丽(另案处理)行贿1万元。使其债务关系合法化,向汪玉财强行索取商品房16套,现金15万元,总价值150余万元。

马桂珍团伙还以同样手段,向其他人发放高利贷,从中获利。

借贷者被逼去外地谋生

到马桂珍“地下钱庄”借过高利贷者,多因无法偿还,被逼到外地谋生。

2005年8月,马的同伙史洪石、孙建国因韩晓光所欠高利贷问题,找到韩的大姐,逼迫写下2.45万元的欠条,后分三次将钱还清。

此后,因史、孙经常到韩晓光大姐经营的饭店逼债,致饭店无法正常经营而倒闭,夫妻俩离开九台市到外地谋生。

殴打法院工作人员

2007年2月9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杨波、周会军,到九台市公安局执行扣押梁相锋因借高利贷抵押给李晓萍(另案处理)的宝来轿车。

李晓萍谎称该车是史洪石的,打电话授意史将车开走。史洪石、孙建国、高伟、曾宪东及史传龙、张立志等人相继赶到现场,强行将车开走,并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法警施以殴打,致杨波、周会军头部外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大马珍”终获刑19年

原审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桂珍组织、领导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故依法对马桂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行贿等四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组织成员也依法获刑,该犯罪组织488万元非法资产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马桂珍、孙建国、史洪石以及其他7名组织成员,当庭提出上诉。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定罪量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